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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框架下的法国保险业前景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保险是给付保险事件发生时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包括意外与健康险和寿险。同时,这种保险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补偿。此外,相互保险公司不服从保险法,服从相互保险的专门法。1787年,皇家参议院任命一家皇家公司永久从事人身保险业务。1793年8月,法国爆发大革命,当时的执政政府终止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保险业在英国不断发展的同时,法国保险业却开始衰败了。法国保险业的重振是伴随经济复苏而兴起的。

第六章 法国的保险业

第一节 法国保险业概述

一、保险的分类与定义

(一)保险的基本定义

保险依赖于多个人组成的组织和互助原则,即保险合同是个人风险的集合体,目标是降低不确定的个人风险。

定价政策决定了被保险人管理的特征。围绕着不同的定价政策,关于商业保险、相互保险、相互保险公司的互助保险存在争议。商业保险的费率厘定近似于风险的分解和分散,而互助保险的费率厘定更加体现风险集中,对于被保险人更少分类。

(二)保险基本分类

在欧洲最广泛、最充分、最实用的分类是把保险分为寿险与非寿险,这种分类符合寿险和财产保险(property casualty insurance)的传统区别。后来人们把健康保险与寿险合并,叫做人身保险,形成了现在通用的分类: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为了补偿可能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包括两个范畴:物质损失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物质损失财产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是对财产的直接保障;责任保险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对第三人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对财产的间接保障。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补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人身保险是给付保险事件发生时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包括意外与健康险和寿险。除医疗报销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其他人身保险不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而遵循给付原则,因为人身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

(三)不同类型保险介绍

寿险和健康险包括储蓄和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障保险和失业保险;储蓄和投资保险包括两全保险、资本赎回债券和投资连接保险。两全保险主要是个人或者雇主购买,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期限内生存,将一次性或分期以年金的形式给付保险金,它的目的是用投资保费来积累年金。同时,这种保险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补偿。资本赎回债券(Capital Redemption Bond)是一种储蓄性产品,承诺固定收益,与寿险产品不同的是,这种合同不指定被保险人。投资连接保险是指寿险保单或者资本赎回债券的保险金和保费用投资工具单位来表示,例如,共同基金的持仓数,给付金额随着投资单位的市场价值的波动而波动,人身保障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信用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期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何种原因死亡,一次性或以年金形式给付收益人。意外和健康保险包括由于疾病或意外的医药费补偿,职业残疾或长期残疾的补偿金和由于意外事故死亡对收益人的一次性给付。信用保险为借款人在死亡、职业残疾或长期残疾,有时甚至失业情况下无力还款提供保障。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失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一次性或以年金的形式给付保险金。失业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失业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在一些信用保险中,失业保险包含延期贷款的偿还。财产保险包括汽车保险、房屋所有人综合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诉讼费用保险、[1]责任保险、海上和航空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此外还提供一些援助服务。

(四)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

股份制保险公司最低要有7个股东,要求社会资本占一个很大的比重,一般公司是由董事会管理。股份制公司可以在专业化经营的原则下,即一家保险公司不能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不受地域限制设立分支机构。股份制公司一般与中介机构(代理人和经纪人)合作,费率一般是固定的。

相互保险公司最低要有500个股东,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对注册资本金有严格要求;每个被保险人同时是公司的股东;大多数不以营利为目标。客户可以选择固定费率或浮动费率,不同的费率赔偿额不同,如果客户有特殊需要,在浮动费率下,可以要求延期支付保费,但寿险费率必须是固定的。

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同,相互保险公司采取合伙人的形式,并且不允许股东中途撤资,股东通过持有股票拥有公司股份。此外,相互保险公司不服从保险法,服从相互保险的专门法。

二、法国保险业发展简史回顾

风险的增加引起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史,也和风险的地区分布以及保险在人们实践活动中的地位紧密联系。海上保险是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保险形式。17世纪初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贸易中心的同时,海上保险的中心也开始转移到英国。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英国牙科医生巴蓬创办了最早的火灾保险公司。

具体到法国的情况,法国的商业活动受到宗教的阻挠,与英国人和新教徒相反,法国人,特别是天主教徒反对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发展。直到1681年,Colbert发起了海上保险的发展运动。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可以追溯到1754年。1785年,在伦敦从事保险行业的Etienne Clavière经过路易十六国王的特许,成立了一家由瑞士银行家资助的专门针对火灾事故的保险公司,也是第一家皇家火灾保险公司。而法国寿险业却继续受到宗教的阻挠,在宗教上认为对人的生命赌博是不道德的。由意大利裔法国银行家Lorenzo Tonti在1652年发明的联合养老金制[2]并没有推动法国开展寿险业务。直到1689年,路易十四的部长Pontchartrain才授权联合养老金制组织对人命提供保障,这些组织像皇家借贷一样采取古老的运作模式,一些甚至今天仍然存在。在经历了一个世纪后,法国的寿险活动才得以正式开展。1787年,皇家参议院任命一家皇家公司永久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第二年,法令规定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必须分开经营。人们发现保险专业化的经营原则永远是充满活力的。1793年8月,法国爆发大革命,当时的执政政府终止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保险业在英国不断发展的同时,法国保险业却开始衰败了。

法国保险业的重振是伴随经济复苏而兴起的。在Liège地区发生数起矿场事故之后,法国政府于1812年5月26日出台了一项帝国法令,针对养老、疾病、意外事故建立专门的地方工人保险账户,并于1813年1月3日出台了新法令,规定矿场主必须为其受伤的矿工提供医疗和医药补偿,之后在1843年,Bissèges的石炭企业建立了救助基金,从1869起由企业和工人共同交费(每年提取工人工资的3%)。

法国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诞生于19世纪上半叶,如les Assurances générales、le Phénix、le Soleil、la Nationale和l’Union。当时,保险推销员由高级银行的银行家们充当(如Laffitte、Hottinguer、Rotschild、Calaghan等银行),他们同时兼任保险公司的管理工作,这种状态直到1946年才改变。

1850年6月18日,法国法律又增加了养老保险的内容。1853年,关于政府公务员养老金问题的法律中规定,公务员养老金由原来个人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变为完全由国家财政支出,委托相关公共机构管理。1868年法国实施了新的养老金规定,覆盖了已有退休金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人,如矿工、铁路工人、炼铁厂工人,这一法律促进了雇主基金的出现。此后养老保险在1884年和1886年的法国国家退休法中都有体现。

在保险公司的设立方面,当时的法国政府给予了宽松的条件。1867年的法律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通过预先授权即可成立,其结果之一就是1868年的一项法令赋予非寿险公司自由设立的权利。保险公司在享受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之一就是承保政府规定的强制保险。1898年4月9日,法国第一部最伟大的社会保障法明确了雇主在劳动事故中的责任,目的在于保护操作危险机器的工人,规定劳动事故的受害工人无须证明雇主的责任,有权利得到赔偿。这一法律引起了劳动事故保险的诞生和兴起;它同时标志着国家可以规定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即强制保险。根据Gilles Johanet的观点,强制保险的出现标志着人民权利的革命。1910年的法律将受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退休工人和农民,对农业互助再保险、针对从事危险职业农民的自愿互助金进行了规定。

1930年的法律建立了一套普通雇员必须享有的社会保险体系,之后保险公司提议开展团体保险业务,这使企业雇主可以为不享受社会保险的雇员投保团体保险。这个时期保险业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逐渐提高,1939年法国个人寿险由1921年的42000件增长到90000件。

1946年4月25日,法国政府收回了34家最大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权。在1968年,这些公司合并重组为L’UAP(Union des assurances de Paris)、AGF(Assurances générales de France)、GAN (Groupement des assurances nationales和相互保险公司Mutuelles du Mans)。今天这些公司已全部私有化,Mutuelles du Mans于1987年,L’UAP于1994年(更名为AXA),AGF于1996年,GAN于1998年。

三、法国保险业的特点

法国是欧盟内保险业最发达的成员国之一。2004年法国市场保费收入已达1580亿欧元,同比增长11.3%,超过同期法国GDP增长的9个百分点。其中寿险保费收入为1170亿欧元,同比增长14%,主要来自于传统两全保险、资本赎回债券与健康和意外险业务。由于银行2003年中期降息,激发了法国民众由存款向寿险产品的转移。同时对健康和意外更大范围保障的需求以及医疗成本的上升,拉动了健康和意外险保费的增长。财险保费收入为404亿欧元,同比增长4%,增长速度相对缓慢,同时良好的天气状况和更少的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了财险理赔件数。

2004年法国保险业有超过20.3万人的从业人员,其中保险公司员工13.8万人;在代理公司,代理人1.3万人,代理公司员工2.8万人;在经纪公司,经纪人2800人,经纪公司员工1.7万人。

法国保险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强制保险处于重要地位

在法国,强制保险在险种总数中占相当大的份额,并且绝大多数是由私人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引用学者Yvonne Lambert-Faivre的话来说:法国对于保险业干预是最多的,不仅存在于主要法律中,而且还存在于众多的法规中。最明显的就是汽车保险,尽管在实践中有些限制条款对于所有供应商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无赔款优待NCD系统),但广泛存在的强制汽车保险并不适应竞争模式。很明显,为了满足一些特殊需要,必然要对一些风险实施强制保险,这基本上在所有大的国家里都存在,主要集中在汽车、民事责任、已投保建设项目、核危险、污染等风险。在法国相当数量的案例里,保险人有义务承保某些行业的特定风险。

政策制定者往往规定对那些与其竞选关系密切的风险实施强制保险。这些风险通常是和政策制定者的公众责任息息相关的,甚至只是为了在危机中维护其自身利益。民事责任方也通常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比如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对汽车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实施强制保险。在法国强制保险的险种数量还在继续增加,截止到2001年12月,已经达到99种,其中84种是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者受害人,这一目的也促进了法国强制保险的多样化。然而公众对强制保险交费的看法表明,强制保险中关于该由谁交费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定论。

(二)相互保险在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中具有重要地位

相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丰富,相互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健康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近年来,由于医疗费用的攀升和人们对医疗保险的更广保障需求,健康险的销售额正在迅速增长,大大增加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收入。

MAAF是法国相互保险公司的联盟。MAAF的历史就可以说明相互保险公司的漫长发展。1951年la Chambre des métiers des Deux-Sèvres成立了MAAF,当时主要承保汽车风险。MAAF的优势是可以对高危风险承保,比如工匠相对于教师职业来说算是一种坏的风险,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而对于MAAF来说就是好的风险,因为可以获得工匠协会的支持,扩大相互保险的业务范围,同时通过增加中等风险的业务可以平衡刚开始承保的高危风险。以市场为导向的风险选择是MAAF客户多元化的战略重点。在客户增加的基础上,MAAF经营的地理范围也扩大,产品品种也在不断丰富,涉足领域也逐渐变大,先后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营房屋保险,70年代开始经营职业责任险,80年代开始经营寿险,90年代开始经营健康保险。到1996年年底,MAAF已经为200万客户提供服务。

从各家相互保险公司制定的任何一个发展战略,都可以看出客户的重要性。在将业务延伸到汽车领域之前,一些相互保险公司通过开发寿险产品,取得了整个海军协会的团体业务;此外,相互保险公司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理赔的分支机构,扩大承保风险,如ILIA-MAIF对各种投保人都不拒绝。到1997年,165家相互保险公司中有148家非寿险公司,14家寿险公司,3家既从事寿险又从事非寿险的集团公司。

四、法国保险公司简介

2004年,法国共有475家保险公司,但这不能反映法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因为有的单一集团包含多个不同的法人。法国法律规定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的集团必须成立独立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所以一家大的从事几项不同业务的保险集团,旗下可能拥有5到10家独立的公司。

2004年,法国中小保险集团继续了并购的潮流,以积聚资源。但与法国其他行业比较,例如制造业和其他服务业,法国保险业的集中化程度相对较低。寿险市场的集中化程度略高于财险市场的集中化程度。2004年,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占法国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21.5%:其中19.3%寿险市场,25.9%财险市场。同时由于欧盟内服务自由化的原则,其他成员国保险公司可以直接通过当地的母公司向法国消费者销售产品。

AXA是法国最大的保险集团,除经营人身和财产保险外,还下设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它的业务遍布全球,在欧洲、非洲、美洲、亚太、中东都有分支机构,主要通过收购当地保险公司来扩张业务。2004年,AXA收购了纽约相互保险公司MONY,成功确立了在美国市场的地位。

表6-1 2004年法国保险公司数量(截至2004年年底)

资料来源:法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assurances,desmutuelles et des institutions de prevoyance.

表6-2 2004年法国十大保险集团保费收入

资料来源:FFSA.

CNP(法国国家人寿)是目前法国唯一的国有保险公司,有150年历史,主要股东有法国邮政、财政部和存款银行,主要经营储蓄型寿险、养老金、意外和健康险,在法国寿险市场处于领导地位。

AGF是欧洲保险巨头Allianz AG的主要子公司,它除提供保险业务外,还提供银行和资产管理服务,并凭借子公司Euler Hermes信用保险公司和Mondial Assistance全球援助公司成为信用保险和旅游保险的全球领导者。AGF有1/3的业务来自法国境外,90%的业务来自欧洲,管理超过860亿欧元的资产,公司赢利超过170亿欧元。

Groupama是19世纪由农民成立的每1000个保费单位交纳的直接税和间接税:农业保险相互组织,现在其业务已扩展到寿险、银行、财产保险、房地产和其他金融服务。但是公司结构和管理沿袭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文化,即由从保单持有人和员工中选举的代表共同管理公司。Groupama Group拥有两个独立的品牌Groupama和Gan,分别面向不同的客户服务,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Groupama是法国第一大相互保险人、非寿险人、农业保险人和健康保险人。

第二节 欧盟对法国保险业的影响

一、欧盟对法国传统保险业务的影响

要建立一个单一的保险市场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整合,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框架结构使得所有的保险人可以在欧盟范围之内运作以及自由地建立和提供相关服务。同时这个法律的框架必须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个人,因为真正履行保险合同承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归属于金融领域里的保险行业,欧盟中有和保险相关的三个系列的条例,其中两个条例是由1964年2 月25日颁布的64/225/CEE条例发展而来的,这个条例旨在废除再保险方面对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的约束。之后1976年12月的附加条例又实现了再保险中介(再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关于寿险和非寿险,欧盟条例统一了基本的条款,已经建立起一个细致的共同法律、法规框架。当然这个框架还需要更新、修改、完善以及在必要的时候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的需要而进行简化。

非人身保险的主要法律、法规:

1973年7月24日出台了第一个非人身保险的条例73/239/ CEE,于1975年12月31日生效,规定在欧共体内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必须通过当地有效政府机构批准。

1988年6月22日颁布的第二个非人身保险的条例88/357/ CEE,于1993年5月9日生效,规定消费者可以在其所在国之外欧共体成员国内选择保险人,但保险公司不能向非所在国居民推销保险。

1992年6月18日颁布第三个非人身保险的条例92/49/CEE,1994年1月4日被引入法国法律94-5,1994年7月1日在欧共体内生效,通过借鉴和调整以往的各个成员国各自制定或是多边共同认可执行的准则,制定了统一的规定。这一条例标志着欧盟统一保险市场的建立。

随着欧洲监管的革新,每家保险公司只要提前通知原属国有效机构,在欧盟市场内都可以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和提供服务。这套法规从另一方面规定在欧盟经济区内,任何政策的制定者都应该允许每家公司有根据金融规定和其原所属国家的情况选择经营地的权利。

欧盟一系列寿险条例的出台要晚于非寿险条例:

——1975年3月5日,第一个寿险条例79/267/CEE颁布。

——1990年11月8日,第二个寿险条例90/619/CEE颁布,于1993年5月9日开始实施。

——1992年11月10日,颁布第三个寿险条例92/96/CEE,于1994年7月1日生效,允许寿险公司自由设立并提供服务。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条例,如1984年12月10日颁布的84/ 641/CEE条例对73/235/CEE在旅游救助方面进行了修改;欧盟委员会和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于1995年10月4日和1995 年10月20日通过对属于一个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95/ 245/CEE,欧盟议会已做了24次修改。这一条例出台后,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一个给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条例修正案,目前还在讨论阶段。

总之,欧盟统一市场实现了各成员国保险人的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设立自由是指一成员国保险公司有在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自由;服务自由是指任何成员国的保险公司都有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销售产品的自由。事实上,这些条例只在西班牙、希腊和葡萄牙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有观点认为,真正统一的欧洲保险市场还需要几年的发展和适应,在大的工业风险和交通风险方面还没有形成欧盟统一市场。同时,服务自由也提出了如何建立统一的欧盟保险合同法的新问题。

欧盟的保险立法统一主要关注保险监管法和保险合同法。在保险监管法方面,建立在三阶段寿险和非寿险的条例基础上的不协调的不断繁殖的立法工具和众多其他文本,并没有促进建立一个统一的欧盟立法体系,也没有被各成员国转换。欧盟对保险监管法的统一开始采用两套平行的措施:第一套的成果是1998年完成的内部市场立法简化程序SLIM,但并没有带来对“Acquis Communautaire”的修订;第二套的成果是一部包括了已颁布的所有欧盟寿险条例的统一文本的出版。目前保险监管法的统一已基本完成。

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目前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保险合同法各不相同,有时甚至相互冲突,造成没有保险合同的设计适用于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销售。欧盟保险委员会CEA对保险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4年寿险和非寿险的三阶段条例被编制成法典。到1997年共有40条寿险和50条非寿险条例供各成员国采用。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就合同法的讨论明确了跨境交易的障碍,并提出了解决方案OptionsⅡ和Ⅲ。OptionⅡ针对促进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各国合同法的融合;OptionⅢ针对提高目前欧盟立法的质量和现代化立法工具;2003年12月的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推动‘Acquis Communautaire’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欧盟合同法”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主要针对欧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术语的建立;2004年12月欧洲经济委员会提出在欧盟保险合同方面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开讨论;2005年12月研究者对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进行了讨论,并产生了工作文件,CEA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文件的改进内容。目前欧盟合同法以及保险合同法还在讨论之中。

在汽车保险方面,CEA主要关注建立一个统一的强制责任体系和增加对公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补偿。2002年6月7日颁布了汽车保险第5条例,简化了在其他成员国购买汽车和暂时开车去其他成员国情况下,购买汽车保险的程序,旨在鼓励成员国公民购买汽车保险。同时继续完善赔偿程序,目的在于使成员国公民在国内外发生的任何公路交通事故中得到补偿。

欧盟正在寻求解决的一个严峻问题就是欧盟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基本目标是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承保风险匹配;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的衡量和评估水平。SolvencyⅠ修订了欧盟的三阶段统一条例(1973~1992年),偿付能力的第一次改革加强了对于寿险和非寿险承保的偿付能力边际要求,但是这次改革不够彻底,主要限于对当前法律的修改和更新。2000年年初,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开始施行SolvencyⅡ计划,这一计划涉及保险承保财务各方面,是最根本和广泛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框架的一次修改,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保险业当前发展的匹配承保真实风险的偿付能力系统。

图6-1 FSAP法令分类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nalMarketand Services DG.

FSAP金融服务行动方案中涉及保险承保的有2000/64/EC修改了保险条例,允许与第三方国家交换信息,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2年11月17日;2001/17/EC规定了保险承保的清盘和重组,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3年4月20日;2002/13/ EC修改了偿付能力要求的条例,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3年9月20日;这些条例已经在法国执行。2002/87/EC补充了同一金融集团的信用机构、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的监管,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4年8月11日,这一条例部分在法国执行;2002/65/EC规定了金融服务的远程营销,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4年10月9日,这一条例没在法国执行。目前只有2000/ 64/EC和2002/13/EC已被写入欧盟25个成员国的法律中。

具体到法国的情况,法国保险法规关注对保险产品的监管,早在欧盟自由化之前法国保险业已经开始改革。1989年12月颁布的保险法标志着法国保险法规为与银行法规相协调的全面改革,这次改革使法国保险业实现了欧盟标准的自由化。但是,虽然法国保险业改革起步很早,在引入欧盟条例方面,法国与欧盟委员会有许多冲突。

长期的冲突集中在法国的相互保险公司。法国1994年1月引入欧盟第三个非寿险条例92/49/CEE,为了使本国相互保险公司获得欧盟统一市场的通行证,法国政府要求相互保险公司要包括在这一条例中。事实证明法国改进欧盟要求的相互保险法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在1999年12月召开的法庭会议后,法国仍然没有达到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所以欧盟委员会启动了新的违反程序Infringement Proceeding。主要问题集中在偿付能力边际和技术指标的执行,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社会责任的分离,相互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转移。法国在2001年年底尝试完成了法律修改工作,但具体新规定的颁布还要假以时日。

此外设立保险公司仍然要得到经济财政部的首先批准,在实际操作中是由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监管部门来管理的。同时经济财政部也有权利决定将一个公司的投资组合转到另一个公司去;而保险公司的清算是由另外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来负责的。

在强制汽车保险方面,法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强制规定,如指定保险公司的财务披露,对灾害管理的披露等。此外,还对各家保险公司实行法定无赔款优待NCD,这被欧盟委员会认为是对自由竞争的扭曲。由于法国坚持法定NCD可以减少交通事故,致使冲突可能加剧。总之,这些规定都与欧盟统一保险市场的核心思想——放松管制背道而驰。

二、欧盟对法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影响

2002年7月欧盟要求所有的欧盟上市公司使用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拟定的会计准则,试图解决在统一市场财务报告方面的协调机制的缺失。考虑到保险合同没有被包含在现行标准内,为了协调保险合同会计制度,IASB在1997年开始制定保险会计准则。

2005年欧盟上市的所有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其中特别针对保险公司的准则是IAS 32、IAS 39和IFRS 4。IAS 32(金融工具披露)试图使金融工具的使用者在财务状况、现金流和业绩中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金融工具被分为资产类和负债类。这一标准也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可以对冲,以及要求对金融工具的使用信息、经济目的、相关风险的披露。IAS 39(金融工具识别和计量)规定了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识别和计量的基本原则。这一指令是2004年IASB和欧盟委员会争论的焦点。2005年3月IASB上交的关注公允价值选择权[3]的新草案几乎被通过。在最终的版本中,IASB明确了金融资产或负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根据公允价值计量。这可能减少或消除资产负债的不匹配,或者被用来衡量公司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的业绩。IAS 39根据持有动机定义了4种金融资产类型:贷款和负债、为获得到期收益的金融工具、用于交易组合的金融工具和用于销售的资产。此外,IAS 39和IFRS 4定义了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两种分类,IFRS 4将保险合同定义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这一定义适用于储蓄性的、分享收益的人身保障和寿险合同。而不分享收益,大部分保费不提取保险准备金的储蓄合同被定义为投资合同,这些定义也服从IAS 39。

保险公司被迫接受新的方式,即按IAS 39规定的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资产和负债,并计入分摊成本。这些不匹配被一些中期选择权,如IFRS4在过渡期规定的影子会计[4]和折扣率调整所削弱了。未来保险会计标准的一个挑战是如何保证保险资产和负债的会计计量方法的一致。同时IASB允许这些选择权自由应用的决定将会使保险公司间的会计实务有许多不同,这将不会促进欧盟统一的目标。

金融服务行动方案FSAP中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会计条例有:2001/65/EC修改了第4和第7公司法条例允许公允价值会计计量,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4年1月1日;此外2003/51/ EC也更新了第4和第7公司法条例的会计规定,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5年1月1日;这两个条例已在法国执行。2004/ 39/EC规定了金融工具市场,这一条例的过渡结束期是2006年4 月30日,在法国尚未执行。

由于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意味着税制和法律环境的稳定,法国保险公司将扩大投资范围,承诺增加对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投资,并提高对在无监管股票市场上上市的私有资本的投资,从2003年占所有资产的1.4%提高到2007年的2%。这有助于增加法国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提升法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此外,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总体业务状况的改善,法国保险公司将重新进入股票市场。到2007年,不包括一些集团的保险公司,法国保险公司将通过直接投资,法国法定共同基金(FCPI,FCPR)、地方投资基金(FIP)、风险资本公司(SCR)再投资60亿欧元在中小企业上。目前法国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累计已达140亿欧元。各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中小企业投资,并且投资取向反映在寿险产品上。为了促进法国保险公司在中小企业的投资,2004年11月8日的法国法令提高了保险公司法定投资上限到原来的2倍。虽然2005年的金融法案批准一种新的寿险产品投资股票,法国保险公司仍然等待着谨慎规定[5]的调整,期望包括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三、欧盟对法国保险公司税制的影响

1967年欧盟委员会采用了第一和第二增值税VAT指令,目的在于消除成员国间贸易的进口税和出口税减免,建立一个共同VAT体系,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指令来协调各成员国营业税的法定规定。但是金融服务部门——银行和保险却没有包括在VAT 第6指令77/388/EEC中。

1987年,欧盟议会重新进行了讨论,希望消除对银行和保险的增值税免除,以使所有的成员国有机会对金融服务部门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定义各种业务类型和各项业务征税基础的困难,这一建议没有成功执行。欧盟委员会准备向欧盟议会递交报告,认为目前的VAT第6指令维持了各成员国的现行税制,并且使各成员国在对金融服务部门征收增值税问题上不统一,不利于自由竞争。因此欧盟委员会对保险和银行部门征收增值税研究了各种实施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Cash Flow/TCA方法,但这一方法遭到了CEA的强烈批评,但是CEA并不反对对整个保险部门或者对非寿险部门征收增值税。CEA提出了对VAT第6指令的修改意见和有条件的接受对保险部门征收增值税。CEA坚持对现有税收体制的修改决不能导致对保险部门双倍或多倍征税和坚决避免对自由竞争的扭曲。

相比其他欧盟成员国,法国率先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法国政府宣布了2006年的预算程序和建立一个包括金融业的营业税改革的意图。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制造业的税收负担,金融服务业面临着更重的税收负担,目前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最低为1.5%。但是,除了征收营业税以外,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交纳了其他行业不用交纳的特种税。由于它们不能通过成本列支来减少纳税,法国金融机构实际上比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多交纳了薪金税Payroll Tax,占薪金总额的11%,平均每年每个员工要交纳3900欧元。2004年法国保险公司的薪金税达到5亿欧元。目前,只有法国对保险公司征收薪金税和增值税。

图6-2 每1000个保费单位交纳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汽车碰撞保险
资料来源:CEA.

图6-3 每1000个保费单位交纳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火灾保险
资料来源:CEA.

从以上两图可以看出法国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要重于欧盟其他成员国,这削弱了法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不利于吸引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欧盟统一VAT系统将提高其他成员国保险公司的纳税,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增加法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吸引外国投资。

第三节 欧盟框架下的法国保险业前景

一、法国和欧洲的保险销售渠道

(一)保险销售渠道分类

保险销售渠道主要分为直销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直销渠道主要包括网络、电话和信函;间接销售渠道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营销员。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主营非保险业务,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主要兼业代理机构有银行、邮政、旅行社、铁路、机场和车商,其中银行是最大和最发达的兼业代理机构,甚至有些银行设立了自己的保险子公司;营销员是指保险销售个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是代理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主要销售寿险和理财产品,面向个人客户。

(二)法国的保险销售渠道

法国保险的销售分为三个渠道:保险中介、柜台、直销。此外,现在法国保险公司正在寻找新的途径。

保险中介渠道是传统的销售模式。它包括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司销售员。保险代理人开办保险代理公司,一般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销售该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是独立的法人代表,为客户选择保险产品提供咨询服务;保险公司销售员是指与保险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销售代表,主要销售寿险、资本返还型债券和健康险产品。根据2000年的数据,法国保险代理人为14450人,35%的财险和8%的寿险和理财产品是由代理人销售的,代理人是法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销售渠道;经纪人为2800人,17%的财险和9%的寿险和资本返还型债券是由经纪人销售的;保险公司销售员为20000人,3%的财险和16%的寿险和资本返还型债券是由保险公司销售员销售的。

表6-3 1998~2003年法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

资料来源:法国保险代理人行业组织AGEA。

柜台渠道分为4种:传统保险公司的柜台,无中介的相互保险公司(MSI)的柜台,金融机构的柜台(如银行、存款机构)和邮局及公共财政部门的柜台。传统保险公司利用在当地的资源开展销售,客户需到公司的柜台签订合同购买产品。因此大多是在大城市设立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采取这种渠道,销售额不是很高;无中介相互保险公司MSI通过总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销售保单,在20世纪70年代MSI取得了超出人们意料的成绩,现在它控制了34%的财险市场,其中包括50%多的汽车保险市场和48%的综合房屋保险MRH市场。金融机构的柜台销售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银行保险从80年代起就进入了高速发展期;邮局和公共财政部门主要销售法国国家人寿CNP的寿险产品,10%多的法国寿险和理财产品是由这两个部门销售的。根据FFSA 2000年的报告,61%的寿险和理财产品和8%多的财险产品是由金融机构、邮局和公共财政部门销售的。

表6-4 2003年法国保险代理人的经营状况

资料来源:法国保险代理人行业组织AGEA。
①由于在法国大部分的保险代理公司都只代理一家公司的产品,这里的代理公司数目是指代理被代理保险公司产品的代理公司。

直销渠道[6]包括电话、信息和信函。电话直销在最近几年刚刚兴起,起初出现在汽车保险中,现在正逐渐渗透到房屋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现在已经占了3%的市场份额。在这一领域许多大的保险公司都成立了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如Telles Direct Assurance(AXA),Eurofil(Filiale de Commercial Generale Norwich Union),Reflex(Groupe Azur),Zuritel(Zurich Assurances)和Neex(MAAF)。信息系统直销模式正在形成,存在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安装在机场的销售旅游保险、行李财产保险和紧急求助保险的终端机。当然互联网销售在法国正在受到重视并迅速发展起来,但发展水平仍远落后于美国保险公司。由于法国保险公司的努力,2001年法国的互联网销售已经成为了与消费者建立沟通和赢得消费者信任的成功工具,而不仅仅是一种销售模式。虽然信函直销在全球范围内所占份额微不足道,但我们可以看到法国许多大公司都采用信函模式,比如la Redoute、Quelle、les 3 Suisses都重视这种销售渠道的开发;其他的公司,比如La FNAC 和le Printemps也希望采用这种销售途径。这些不同行业的公司都认为和保险公司在信函销售方面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注意到,有一定数量的无中介相互保险公司MSI通过信函针对其成员销售个人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

目前法国活跃的市场环境促使法国保险公司不断多元化销售渠道,新出现的两个典型是超市销售渠道和汽车经销商销售渠道。家乐福,通过它的子公司——相互公司Mutelles du Mans的成员Carma,准备利用资源优势增加保险销售额、其他零售业巨头欧尚、Casino、Ikea、Continent、Galeries、Lafayette以及Super-U也通过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所有的汽车经销商都在紧张筹备与保险公司合作销售汽车保险。在2001年保险公司与汽车经销商的合作联盟有:MAAF与Renault、Daewoo合作,CGU与BMW、Rover合作,Zurich与Smart、Saab、Honda和opel合作,Continent与Fiat、A lfa和Lancia合作。

(三)欧洲的代理人网络

欧洲各国的保险分销结构都高度化细分,特别是受人口密度的影响。

表6-5 欧洲保险分销商数目/10000居民

资料来源:CAPA、Risques 1991.

CAPA的研究表明代理人的数目反映了同质市场的特征:

在细分市场上,特别是财险市场,代理人的数目众多;

在总体市场和细分市场上代理人数目减少,这主要是由于新的销售渠道出现;

生产力相对低下;

管理在代理公司中发挥重要作用;

代理人在市场开拓和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产品方面的改进非常困难,使代理人制度更加脆弱。

其结论是这种传统的销售模式正在瓦解,因此代理人制度的现代化非常急迫,不容忽视。此外代理人的薪金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连带关系、生产力和成本方面,和经纪人相比,都是焦点问题。

(四)欧洲的保险销售员网络

保险销售员网络在其他的欧洲国家如丹麦、希腊比在法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占了这些国家寿险市场的90%,财险市场的50%。英国的保险销售员网络也非常庞大,占了全球寿险市场的25%;同时英国的理财顾问网络贡献了35%的寿险保费,这两个销售网络一直长久地控制着英国寿险市场。此外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的保险销售员网络也不发达,只占10%~12%的寿险市场,这些国家的银行保险也发展缓慢。

(五)相互保险公司

无中介相互保险公司MSI在欧洲的财险销售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国成为欧洲国家中MSI唯一实现全国发展的国家,占财险市场的43%。但法国的MSI在寿险市场上却没有优势,只占4%,而荷兰的MSI占寿险市场30%的份额。在比利时,相互保险公司SMAP占有16%的财险市场份额,排名第二、三位,在寿险市场也有优势,取得了25%的份额。然而在德国,MSI的作用却很微弱。在分销体制上,大部分的欧洲国家都不把相互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中介区别开来,单独作为一个渠道,因为相互保险公司经常与其他中介,如代理人、经纪人、银行或新的销售渠道合作。在法国,这些有中介的相互保险公司隶属于相互保险公司协会SAM。

(六)欧洲的保险直销

保险直销最早在1950年的美国开始发展。在欧洲,Norwich Union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建立了直销制。同期有许多保险直销公司在法国成立:Concorde 1972年,Cardif、Fédération continentale 和Cofinoga 1973年。1970年年末,Sociétésuisse与Trois Suisses合作,成立了GMF vie和Mutavie两家保险直销公司。此外,在荷兰和英国,直销渠道是最发达的,相比起来法国的直销渠道只占很小的细分市场。在英国,直销渠道占全球市场的15%,特别是在汽车保险市场,直销渠道在短短几年中就取得了30%的市场份额,以致这种史无前例的发展速度产生了一些怀疑论者。直销渠道在英国的高增长速度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保险合同中缺少自动续保条款,以及媒体的强大信息作用。英国的直销保险公司正在探索房屋保险和寿险的新市场。在荷兰,直销渠道1994实现15%的寿险市场和25%的财险市场。

表6-6 1993年欧洲不同分销渠道(寿险)统计

资料来源:FFSA.

(七)银行保险在法国和欧洲的发展

法国和西班牙是最早涉足银行保险的两个国家。银行保险出现于法国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寿险产品的需求。到2000年,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银行已经超过银行总数的60%。银行保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寿险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今天法国主要大银行已经成立了自己的保险公司。这些成功主要来自法国寿险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消费者对寿险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由于法国社会养老金无法满足退休者的养老需求,商业保险成了主要的补充手段。刚开始时银行保险人主要关注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保险产品销售,后来逐渐推出多样化产品,特别是最近在健康险、意外险和财险方面的发展。

银行保险的迅速发展始于1984年,当时法国法律允许信用机构拓宽业务范围。由于宽松的法律环境,银行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以外的相关业务,如人寿保险。由于20世纪80年代银行保险的迅速扩张,1990年银行保险已占寿险市场的39%。以后银行保险的销售分为两个时期,第一阶段:1990~1996年增长迅速,到1996年已占61%的市场份额;第二阶段:1997年以后,进入稳定增长期。

表6-7 1990~2004年法国寿险市场(按渠道保费收入统计)

资料来源:FFSA.

由于银行保险的发展,法国寿险保费收入在1990~2000年显著增长,从46%增长到315%。

实务中,大部分的存款银行设立了专门从事寿险业务的子公司,其中前十大子公司占了1999年法国保险市场资产的40%,如表6-8所示。

表6-8 1999年前10名银行保险人资产统计——CCA

资料来源:FFSA.

银行保险人通过销售新的寿险理念,成功地占领了法国寿险市场,截至2003年年底,法国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5个是银行全资保险子公司。它们推出更简易、更标准化、管理费更低的保险产品,那些有一部分资产,关注保障,不追求高回报的人群成了银行保险的主要客户群,拉动了保费的增长。同时法国的银行保险还很好地利用了法国民众的避税心理。寿险资产在法国民众的金融资产中所占比例从1990年的12%增长到1999年的30%。

虽然银行保险在寿险领域取得了成功,但在财险销售中仍然受到限制,2000年仅取得5%~6%的市场份额。汽车和家庭财产保险已成为银行保险人的下一个目标,2005年法国银行保险人集团实现了6%的汽车保险和11%的家庭财产保险。

对于法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前景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利润正在减少,因此银行只能选择和开展此业务的少数保险公司合作。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广阔的银行网络,有分析预测在未来5~10年银行保险在财险市场的份额将达到20%。

(八)欧洲各销售渠道市场份额统计

图6-4反映了近年来欧洲保险发达国家的主要销售渠道所占市场份额。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保险发达的国家有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比利时,而英国、德国、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银行保险发展缓慢。此外加入欧盟的东欧国家对银行保险的发展很有兴趣。

图6-4
资料来源:SCOR Vie.

西班牙在人均寿险保单持有率上一直落后于其他欧洲国家,但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班牙一直是欧洲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从而使银行和保险业从中受益。今天西班牙的前10名保险公司中有9个银行保险人,银行保险占新增保单的74%,50%的银行保险来自于储蓄银行。其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西班牙银行业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得益于密集的银行网络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葡萄牙虽然领土面积小,但是银行保险有很大的吸引力。从1995年起,葡萄牙的保险市场就成了欧洲保险快速发展的市场之一,并且由于葡萄牙目前的人均保费仍然处在最低水平,预测未来有强大的增长潜力。在2003年,葡萄牙的总保费收入达到94亿欧元,其中57%来自寿险,其中80%的新增寿险保单来自于葡萄牙前五大银行。

意大利的银行保险近几年增长强劲,并且受到寿险业的推动,目前70%的新寿险保单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的。1990年的Amato Law允许意大利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促使银行保险在意大利开始发展,但是由于缺少大的银行保险集团,银行网络成割据状,许多银行只能在所在地开展业务,但这些小的地方银行拥有高效的组织、密集的网点和良好的顾客形象,加上公平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些使意大利的银行业有了快速突破性的发展。此外投资连接保险和指数连接保险的销售也支持了意大利银行保险的发展。意大利的银行保险的另一大特征就是银行与保险的结合发展,主要方式有银行设立保险子公司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目前意大利有众多的银行保险人,并且跻身于意大利最大的保险公司中。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7个是银行保险人。

比利时可以说是银行保险的开拓者,在1860年,CGER储蓄银行开始经营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此后虽然银行和保险业务互不交叉,但大保险公司与大的银行集团保持密切的关系。在1992年由于法律的改变,银行保险开始真正发展壮大,1994年由银行销售的寿险保单仅占总保单数的20%,2004年超过63%;在财险上,1994年银行销售渠道仅占8%,2002年增长到20%。

尽管在英国、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银行保险的发展缓慢,代理人和经纪人仍然是主要的销售形式,但最近寿险销售策略正在转换。在英国,目前经纪人(金融理财师)仍然控制着寿险市场,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协议正在持续增加。由于198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ct)为银行设立保险子公司创造了法律环境。同时英国银行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是没有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英国的保险产品大多太复杂,很难理解,银行很难销售,目前产品设计方面已经做了很大改进。总体来看英国银行保险发展良好,2003年银行销售的寿险和年金产品增长了14.4%,而整个寿险和年金市场的增长率为6.3%。目前20%的寿险保费来自于银行。两大银行保险人Lloyds TSB和HBOS跻身于英国前十保险公司,并且英国前五大银行中的3个设立了自己的保险子公司。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银行保险也开始迅速发展,2002年银行只控制了不到20%的保险市场,低于同期其他国家水平,但在过去几年中,跨国金融集团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目前瑞典的银行总计控制了73.3%的新单寿险市场。在德国最早的银行保险Assurbanque失败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系随之降温,20世纪90年代初银行和保险公司重新开始合作,但仅限于合约,很少有合资公司和银行全资保险子公司。此外,德国银行网络呈割据状、规模小,不利于发展保险。由于有代理人和保险巨头Allianz的统治地位,也造成了德国银行保险的不发达。

(九)法国不同保险集团的销售策略

AXA通过多元销售渠道来销售金融保障产品和服务。这一策略的实现依赖于AXA不论客户偏好哪种渠道购买都能通过提高客户数量产生销售效率的能力。在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方面,AXA致力于维持、巩固和优化这一销售和营销组织,来保证承保地域的扩大和更好接触细分客户。因此,AXA的产品主要是通过由一般和专业代理人、公司保险销售员和直销组成的内部和外部渠道销售的,也有一些产品通过由保险经纪人、独立理财顾问、银行和其他商业伙伴组成的非所有权渠道销售。AXA重视提高分销商的效率,即对于客户需求的聆听和回复的质量,不惜花费大量财力用于内部销售员和外部代理人的培训;同时积极开发新的销售渠道和平台。2005年,AXA在法国的专业寿险代理人数目增加了8%,在美国的理财规划师数目增加了35%。

CNP是法国三大银行保险人之一。它的销售策略是利用合作设立公司的股东优势和网点,如法国邮政、法国存款银行、相互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甚至地方政府。CNP与国有部门有着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目前CNP通过法国邮政实现了10%的法国寿险市场份额,在全国17000个邮政网点销售其保险产品。

Groupama在法国有着密集完备的销售网络,包括7000名地区相互保险公司Groupama Regional Mutuals的销售代表、1000名有合作关系的代理人和1500名Gan Eurocourtage合作经纪人、350名Gan的销售代表、610名Gan Patrimoine的销售经理组成的网络和1200名Gan Prévoyance保险销售员组成的网络。在过去5年中,Groupama成功重组了Gan的销售网络,所有的子公司都增加了集团的赢利,特别是来自Gan的保费收入增加。此外代理人网络在过去两年中也发展壮大。同时,Groupama对地区相互保险公司进行了重组,目的在于精简资源和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从2001年起在大城市的相互保险公司从18个减少到9个,目前有11个。Groupama 2005年的目标是大力发展银行部门,计划2006年年初在Gan Assurances的各网点提供包括寿险产品在内的银行服务。

二、欧洲其他主要保险市场介绍

图6-5反映了欧盟前四大保险市场分别是:英国26.0%,德国18.0%,法国17.3%,意大利11.8%。

英国

自1999年起保险费率上调,英国的财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到2004年一直持续增长。但是,由于英国保险人在美国地区的业务,特别是责任险的承保,在美国市场的持续亏损要求英国保险人重新计算准备金。在持续3年的低迷后,资本市场的反弹使英国寿险业重整旗鼓。但是由于参保雇主的减少,公司养老金产品的销售额下降了;同时个人养老产品的销售额开始增加。由于Lloyd’s的内部重组和中央控制的加强,尽管要赔偿美国佛罗里达州飓风造成的巨额损失,它仍然成功实现了承保利润。英国保险法律环境最为宽松,没有保险合同法,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自由规定合同内容,只需要遵守欧盟统一条例,此外海上保险需要遵守海上保险法。

图6-5 欧盟最大保险市场2003年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Swiss Re,Sigma.

德国

由于德国宣布2005年将改变保险合同的税收政策,寿险保费收入在2004年显著增长。2004年德国保险公司的监管法进行了改变:德国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险人必须从2005年起交纳2个新的保障基金份额。再保险人必须服从欧盟的统一再保险条例下的更严格监管。德国保险业需要政府削减官僚主义和法规限制来创造与欧洲其他国家保险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作为一个有着经济和社会目标的服务部门,德国保险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新的德国政府需要削减干预和不切实际的法规,实现一些迟到的欧盟统一条例的执行,比如把新的监管法和偿付能力要求加入德国法律。

意大利

由于利好的经济形势、非寿险精算技术的提高和寿险产品种类的增加,意大利2004年的保险业实现了有限的增长。但是年总保费增长率3.4%,达到了10年中的最低点。意大利是一个低保险覆盖的国家,2004年非寿险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为2.62%,低于欧洲主要国家1个百分点。特别是汽车保险,保费占GDP比近似为1%,而在其他欧洲主要国家是意大利的两倍多。一方面由于意大利的中小保险公司居多,这些公司一般是自保组织,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复杂度。另一方面是由于意大利福利结构的失衡,从而限制了保险公司对健康护理、养老、自然灾害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承保。2004年意大利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了4.1%,寿险保单占了32.8%的总家庭金融财产。在监管方面,意大利私人保险公司监管机构ISVAP在2005年3月的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寿险保单合同规定和标准的透明度。

三、法国是否加入了欧盟统一保险市场

欧盟统一保险市场的定义标准:欧盟内至少有50%的大型保险集团成为跨国集团;统一条例被引入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中;保险产品适合在所有成员国销售;在欧盟内实现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各成员国服从统一保险监管法。

目前欧洲76家大型保险集团中,仅有13家是跨国保险集团,且全部来自于欧洲20家最大的保险集团,这远低于50%。在FSAP法令执行方面,截止到2005年10月15日,10条涉及保险行业的规定中,只有两条在所有成员国执行。目前统一保险合同法正在讨论之中,各国的保险产品适用于本国的保险合同法,而各国的保险合同法各不相同,甚至存在冲突,因此CEA正在加快统一保险产品的设计。在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方面,目前所有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在欧盟内自由设立分支机构和提供服务,但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在内的保险中介的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尚未实现。目前统一保险监管法已引入各国法律中,但还在不断完善阶段,CEA将继续改进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和适用于保险集团的谨慎原则。

以上分析说明欧盟统一保险市场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还处于初期,离成熟的统一保险市场标准还相差甚远,需要许多完善工作,特别是督促统一法令在各成员国的执行。

在法国,前十大保险公司中只有AXA一家是跨国保险集团,在法国和比利时的寿险和非寿险市场、英国和德国的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这说明法国保险公司的国际化水平较低。10条FSAP法令中,有5条已在法国执行,1条部分执行,4条尚未执行,总体执行水平优于欧盟平均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法国较早推行了保险业的改革,达到了欧盟委员会要求的自由化,但如上文提到,法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在个别法令上存在严重分歧,阻碍了法国保险业改革的进程。目前,法国的保险产品适用于法国的保险合同法,和德国的保险合同法有相同之处,但和英国的判例法差别很大。由于统一保险合同法没有出台,法国保险产品只能通过个别统一法令,如发生在居住国以外地区和国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补偿标准,来增加在其他成员国的适用性。目前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法令已在法国执行,但正如上文提到,在法国保险市场占有相当份额的相互保险公司并未被包括到统一法令中,法国政府正在和欧盟委员会协商,使相互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境外设立和服务自由。目前,统一保险监管法已被引入法国法律中,相比其他成员国,法国政府对保险业干预较多,特别是对强制保险的规定,这违背了欧盟委员会放松管制的核心原则。

总之,法国率先进行保险业改革,使法国保险业较早加入了欧盟统一市场,但统一市场给法国保险业带来的收益目前还没有评估。大部分法国保险公司没有很好利用设立自由和服务自由法令,加快国际化步伐。此外,法国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在个别法令上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很难达成妥协,限制了法国保险业的进一步改革。法国本土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欧盟通行证加快在其他成员国的扩张,提高来自法国境外的保费收入比例,特别关注近年来保费迅速增长和新兴的保险市场,如西班牙、葡萄牙和东欧国家,这些国家的银行保险发展迅速,并占总保费收入的很大比例,而法国的银行保险人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有优势占领这一具有发展前景的销售市场。此外,法国政府需要加强与欧盟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在争取使本国保险业获得更多好处的前提下,加快推动统一市场的实施。

【注释】

[1]诉讼费用保险:承保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和专业证人的费用,有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还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服务。

[2]联合养老金制:一种集资办法,所有的参加者共同使用一笔基金,每当一个参股者死后,剩下的人得到一份增加的份额,最后一个活着的人或过了一定时间依然活着的人获得剩下的所有金额。

[3]即允许主体指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选择权。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4]在某些会计模型中,承保人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对部分或全部保险负债,相关递延取得成本以及相关无形资产的计量具有直接的影响。允许但不要求承保人变更其会计政策以使得已确认但未实现的资产利得或损失对负债计量的影响与已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影响一样。当且仅当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直接确认为权益时,才应将对保险负债(或递延取得成本,或无形资产)的相应调整金额确认为权益。这一实务有时被称为“影子会计”。

[5]保险公司的投资要遵循针对资产分配和多样化的谨慎规定,来使投资匹配实现风险转移。投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要能弥补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因为责任准备金是一种负债。除这些规定外,还有投资准备金的规定。

[6]我们这里讨论的直销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客户的非现实接触。在其他的书中,可能保险公司的柜台销售被认为是直销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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