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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计活动中的审计思想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代已经有了审计有关活动,据董作宾的研究,商代龟甲中甲桥、背甲刻辞中的同文贡龟数当为同次贡龟。我们认为商代对贡龟数的这种检视、验收、审核和登记以及西周宰官对贡税交纳的审查等,当是具有一定审计性质的经济监督活动。春秋时期的审计活动就比较频繁了,国君对官吏的考核已经明确正式称为“上计”。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睡虎地秦简》是一部反映我国古代审计制度化思想的重要法律。

一、中国古代审计活动中的审计思想

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氏族财产据为己有。“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1]从审计的最初职能即对财政财务的监督来说,原始社会没有其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说审计萌芽于原始社会,可能尚属太早。从母系氏族公社开始,个人虽然有一些财产,但仅仅限于生活用具和少数随身携带的工具和武器,这种财产还没有发展成为氏族集体财产的对立物。并且,这些为数有限的个人财产在各氏族成员间并没有高低轩轾之分,还没有形成私有观念。因此,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集体劳动,平均消费,过着无剥削无阶级的平等生活,只是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原始社会才逐渐瓦解。

(一)夏、商、周时期的审计活动

历史学家对古籍中零星记载的夏代情况的看法分歧较大,目前还很难断定中国古代审计活动从什么时候开始,笔者认为综合较为可信的古籍记载,夏代建立了完善的奴隶制国家,奴隶主贵族都拥有数量相当的奴隶,奴隶越来越多地被投入生产领域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支柱,剥削奴隶劳动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已有了较完善的国家财政收支,有了审计活动形成的基础。

夏朝作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当然,这个数字只是泛指,但夏代确实有了牧正、庖正、车正等一系列职官。据史书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2],“夏后氏五十而贡”[3]。《夏书》曰“关石、和钧,王府则有。”韦昭注曰:“关,门关之征也。石,今之斛也。言征赋调钧,则王之府藏常有也。一曰:关,衡也。”夏代已使用一般通用的石、钧等来征收贡赋,以此作为王室府藏的经常收入。夏代军队开支,举行了盛大的祭祀典礼,统治阶级内部为争权夺利也频繁发动战争,治理水患,官僚机构,修建公共工程,所有这些都必须支出大量的经费,王室各种奢侈的衣食住行、赏赐府藏,亦耗费不少的民脂民膏。由此可见,其财政开支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夏代统治者为了治理国家,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正常进行,必须实行必要的财经管理和监督,如对收支进行计算、记录和考核等。舜继位后,命皋陶作刑。《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可见,远在夏禹之前就有关于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的法律,也就可能产生了对官吏进行某种经济监督的立法。

商代已经有了审计有关活动,据董作宾的研究,商代龟甲中甲桥、背甲刻辞中的同文贡龟数当为同次贡龟。例如甲桥刻辞“雀人二百五十”,在《殷墟文字乙编》共有七见,“由于龟板大小略等,知道是某地所产的同种的龟”,“这只是一次的贡纳,而不是贡纳七次,每次二百五十”。[4]日本白川静也持相同的看法,认为《殷墟文字乙编》中有四例甲桥刻辞记“我氏(以)千”,其龟类均是同种的小形龟,当不是表示得了好几次千龟。[5]据推测,对殷人而言,龟甲是十分贵重的东西,故必须经过几次审核、登记,以免被人贪污盗窃。我们认为商代对贡龟数的这种检视、验收、审核和登记以及西周宰官对贡税交纳的审查等,当是具有一定审计性质的经济监督活动。

商、西周时期建立了比较复杂的官僚机构,各诸侯国普遍设有监官,其职掌是代表国王监视各诸侯国,其中经济监督岗位已经设立。据西周金文和古籍记载推测,当是司寇和刺尹,还有卜辞以及文献中都有设监的材料,从西周初年设“三监”控制监督殷民的史实推测,商代的“监”可能就是对某地方行使监察权。《说文解字·八上》曰:“监,临下也。”因此,“监”有监视、监督、监管之意。西周的审计活动,《周礼》一书的断代及史料的引用各不相同,周代的政权活动中就有著名的“三监”,如仲几父云:“仲几父使于诸侯监。”[6]“诸侯监”一词清楚地告诉我们,周王在各诸侯国是设置“监”加以监督的。师、保等为最高官僚,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他们对诸侯百官的监察负有总的责任。宰见于殷墟卜辞和殷、西周金文,所见材料表明宰的职掌是管理王室事务,前面已经有描述,不再重复。

从总体上看,商、西周时期执行监察职能的职官大体分为两个等级,监察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高级官员如师、公等兼职对监察负总的责任,而下级官员刺尹、司士、监等具体执行监察。商、西周政权中具有监察职能的职官,对官吏从政治、经济、军事上都进行监察。因此,对财经的监督只是监察职能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其监察职能中包含着某些最初的审计职能。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审计活动

春秋时期的审计活动就比较频繁了,国君对官吏的考核已经明确正式称为“上计”。《说苑》卷七《政理篇》载:“晏子治东阿三年,景公召而数之……晏子对曰:‘臣请改道易行而治东阿,三年不治,臣请死之。’景公许之。于是明年上计,景公迎而贺之。”西门豹为邺令,清克洁悫,秋毫之端无私利也;而甚简左右,左右因相与比周而恶之。居期年,上计,君收其玺。豹自请曰:“臣昔者不知所以治邺,今臣得矣,愿请玺,复以治邺。不当,请伏斧锧之罪。”文侯不忍而复与之。豹因重敛百姓,急事左右。期年,上计,文侯迎而拜之。[7]

战国时期,这种通过上计考核官员的办法进一步发展,记载也更为详细可靠。《荀子·王霸篇》中所说的“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田婴相齐,人有说王者曰:“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曰:“善!”田婴闻之,即遽请于王而听其计。王将听之矣,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王自听计,计不胜听。罢食后,复坐,不复暮食矣。田婴复谓曰:“群臣所终岁日夜不敢偷怠之事也,王以一夕听之,则群臣有为劝勉矣。”王曰:“诺。”俄而王已睡矣,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石之计。[8]年终,官吏到国王那里如实报核一年来财政收支情况,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最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官吏的升降任免赏罚。

(三)秦、汉时期的审计活动

《睡虎地秦简》是一部反映我国古代审计制度化思想的重要法律。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秦朝墓穴竹简一批,即我们常说的《睡虎地秦简》,从这部秦简中人们对秦朝上计活动情况有了一些新的了解。根据对秦简[9]的分析,秦代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叫做“计”;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和主管经济部门都是定期向上级报告计簿。这些竹简介绍秦代部分法律文件,其中涉及经济法规方面内容的很多,从而可以了解秦朝财政监督和经济法规的重要性。秦汉时财政机构上的一大特点是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和少府各代表着国家财政与皇室私人财政,两套班子分立,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私人财政收支分别核算,泾渭分明。其中最有名的如《效律》[10]、《金布律》[11]、《仓律》[12]、《内史杂》、《法律简答》等,秦简中有关这方面的记载比较具体明确的有两件:《仓律》云:“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时计食者籍”。《金布律》云:“受衣者”在“已禀衣”之后,“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秦简《厩苑律》载:“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对财经监督、会计核算、审计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集中地反映了秦朝审计思想。《睡虎地秦简》虽然是一部法律规范的书籍,但更重要的是在会计、审计方面作出很多规定,说明当时秦朝政治、经济及审计思想,很有历史意义。据此推断,秦代在经济上的考核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都官所主管的各个部门,包括都官本人及其所主管的财物,由中央的大仓负责考核;二是县级官吏及由县主管的各个部门与财物,则由中央的内史来考核。

方宝璋教授在《中国审计史稿》一书中通过对《仓律》、《厩苑律》、《金布律》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指出:从律文可以推断,要想查出“计较相缪”,“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以及“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必须对会计账目重新加以审查,有时还要对照实物加以核验,最后才能得出结论。不言而喻,这样的一种审核过程,当是属于审计范畴的。如参照其他律文加以分析,秦代对会计部门的审计涉及四个方面内容:

(1)审计的对象。从上引律文三可以看出,审计重点当然是“其吏主者”,即负责会计事务的官吏,如尉计、苑计,其次是其他群吏、令史掾等参与会计的,以及仓啬夫、田啬夫、亭啬夫等。从秦简中规定的连坐法推断,其主管会计的长官如都官、官啬夫、县令、县丞等,均也在审查的范围之内。

(2)审计的主持者。秦简律文简略,上引三条律文均不载审计的主持者,但从上引律文二“误自重也,减罪一等”这句话可知审计的主持者当不是会计本身,因此如属会计本身查出错误的,可减罪一等。参照其他律文,审计的主持者大致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一由大仓、大内等中央主管财经部门对县、都官等下级机构进行审核,这点从上述上计的引文中就可很清楚地看出。其二由县长官对其下属各类主管经济部门的啬夫,如仓啬夫、库啬夫、苑啬夫、乡啬夫等进行审计。如《效律》载:“官啬夫免,县令令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可见法律规定县令有责任对其属下啬夫进行核验,如查出该官啬夫有问题,大啬夫(县令)及丞可以免罪;否则,大啬夫和丞要受到牵连。

(3)审计的内容。从上述引文中可以看出审计的内容是侧重于财政财务收支不如制的审计,但也包含有财经法纪的审计。因为会计上出现“计校相缪”,“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以及“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等现象,往往是由于负责财政财务官吏在工作上失误引起的,但有的是由官吏贪污、亏损引起的。上述对会计进行审计的律文看不出有经济政绩审计的内容,正由于这样,律文中规定对会计审计后结果的处理均是根据违法乱纪行为的轻重分别予以不同的惩罚。

(4)审计的方法。主要的方法是采用查账法,即复查会计账籍。从“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仓,与计偕。都官以时计食者籍”这条律文可以看出,其他一些簿籍,如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也是复查会计账籍的旁证,都官在每年结账时应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复查中还往往对照实物核检账目中所记载的各种物资,这在秦律规定中比比皆是。大仓、内史等中央主管财经部门对县级机构的审计方式主要是采取事后定期送达审计,即每年终县、都官呈送会计账簿及其他簿籍和物资到中央,由主管经济部门进行审计。秦律中对会计年度有严格的要求,为了使账目不发生矛盾混淆,特别是对旧年新年相交的账目,做了明确的规定。《金布律》曰:“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这里是说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账。如在8月、9月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所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账内,双方账目不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账。秦律中不仅对会计记录时间有严格的要求,而且对会计记录物品的分类出账有严格的规定。《工律》曰:“为计,不同程者同其出。”这是说计账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账。秦律中对记账时间和分类的规定,使会计账簿时间界限明确,物品分类条理清楚,这有利于在审计工作中对会计账簿的审核与稽查。[13]

汉初制定《汉律》,在李悝《法经》六篇之外,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其中,《兴律》主要是关于擅兴徭役的规定,《户律》是有关婚姻、赋税的规定,而《厩律》是关于畜牧牛马之事的规定。显而易见,这三章主要就是补充经济立法的。汉代政府为了防止官吏发生受财枉法的行为,曾规定官吏不得接受下属的吃喝东西和财物,以及贱买贵卖等。如:“(景帝元年)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论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论。它物,若实故贱,卖故贵,皆坐为盗,没入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人所受。有能捕告,界其所受臧’。”[14]为了杜绝贿赂之途,汉律还规定,替别人行贿而使官吏受赇枉法的,也要处以称为“司寇”的徒刑,即罚往边地戍守防敌:“律,诸为人请求于吏以枉法,而事已行,为听行者,皆为司寇。”[15]

西汉时期郡国守相依据集簿对其所属县令(长)进行审计考核。如《汉书·萧育传》载:“后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对于县令(长)之掌管财政或与财政有关的部属也按上计簿进行审计考核。西汉在法制上出现了“决事比”,就是“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16]汉律单死罪决事比达13472事。以判例断案,这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更能随心所欲地弄权,“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17]这大大影响了审计的法律依据。[18]

(四)隋、唐时期的审计活动

同任何制度的国家一样,封建国家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关系到一个王朝安危存亡的大事。为了防止官吏的贪污受贿、滥收、少收、歉收和任意支用等,封建政府必须特别加强财经监督,以保障封建国家经济活动能正常地进行。隋代实行混一南北官制,勾检制度在北齐时就已存在,尚书省都官下设有比部,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据《册府元龟》卷四八三《邦计部·总序》所载:隋初尚书省兵部尚书之属,有库部;都官尚书之属,有比部;度支尚书之属,有度支、户部、金部、仓部;工部尚书之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等侍郎。比部职掌“勾检”,而且从该文系“邦计部”可知,隋代比部勾检的内容当主要是经济方面。《唐六典》所载数例说明上述京师诸司至地方州县勾检官的职掌:太常寺“主簿二人,从七品上”,“主簿掌印,勾检稽失,省署钞目”。京兆、河南、太原三府、都督府、州“司录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钞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事有异同,得以奏闻”。县“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钞目,纠正非违,监印”,“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方宝璋教授认为:唐代的勾检制度一是对官府一般事务和文书的审核稽查;二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审核稽查。尚书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主要是勾检官府一般事务和文书,当然其中也包含勾检财政财务收支的稽失;比部则专门勾覆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府的财政财务收支。[19]唐代的勾检制度是各级官吏“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举正稽违,省署符目,都事监而受焉”。[20]“举正稽违”就是勾检稽失。“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账,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使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21]《唐六典》这里只指出天下诸州的勾官要对本州官文书加以审核,然后纳于都省,但京师诸司是否同于诸州,也要经过本部门勾官的勾检,本段引文没有明载。参考其他记载,京师诸司的勾官也要对这些文书加以勾检,然后纳于都省,再由都省一一审核。除考核经济政绩外,唐政府还注意考核官吏是否清廉正直。如《唐六典》载,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肃邦,考核官吏”,“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节者,必察之;其贪秽诌、求名徇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

隋初的监察机关只有御史台,炀帝时增设了谒者、司隶二台,合为三台。御史之职在纠察弹劾非法。刺史巡察的职责是“激浊扬清”,贪黩的郡守可以免职,有功的则上报其事迹加以旌勉。唐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比较完备成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已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御史共司监察,各有侧重,互相配合,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唐代以御史纠弹百官,同时,御史纠劾不当,尚书省左右仆射和左右丞兼得弹之。这是唐代监察机构完备成熟的表现之一。唐代御史在财经上的审计监督是其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册府元龟·宪官部·弹劾三》上、下记载了唐代54次弹劾,[22]其中有27次涉及经济上的违法乱纪,占总数的50%。唐御史对财经的审计监督。除考核经济政绩外,唐政府还注意考核官吏是否清廉正直。如《唐六典》载,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节者,必察之;其贪秽诌、求名徇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23]监察御史对户部的监察,主要就是对国家财政财务的总收支进行监督。御史台在对国家财经监督中勾稽审核的审计职能有所发展。有关这方面的监察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是对官吏的贪赃进行弹劾,如纠弹赃污、坐赃、盗隐官物、克扣钱饷、受纳货贿等。《弹劾三》中27次涉及经济问题的弹劾就有13次是关于贪赃的。其二是财政财务收支上的不如制,如违敕贡献、违制进羡余钱、违诏征钱、擅用官钱、违额加给等。这方面的弹劾仅次于贪赃,在《弹劾三》中占7次。财政财务收支上的不如制有的即使涉及皇帝,御史为正朝廷纲纪,取信于天下,照样弹劾不误。[24]到了唐代,随着封建政治制度更臻成熟,考课制度才逐渐健全完备起来。唐政府规定考课由吏部总领,吏部尚书、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唐考课分为小考、大考。小考是每年进行一次,评定当年的为政优劣;大考是若干年(一般为3~4年)进行一次,综合被考人数年中的等第以决定升降赏罚。考课的方式是由下而上。唐政府规定:“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中央还常常派遣监察御史和特遣采访使或观察使等分道察访官吏的工作状况。

(五)宋、元、明时期的审计活动

北宋前期,三司是全国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宋承唐末五代之制以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合为三司。“国初沿后唐制,并户部为三司使,凡二十案,吏千余人。”[25]三司系统之下具有审计职能的机构有数个,如:三部勾院和都磨勘司审计,都凭由司和理欠司审计,诸军诸司专勾司审计,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审计,独立的内藏库审计,临时性机构和官员审计等。三司之下,专门负责审计工作的是三部勾院和都磨勘司。“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账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三部勾院在进行财政财务审计时,对官吏在经济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如淳化间,“淮南货务卖岳茶,斤为钱百五十。主吏言陈恶者二十六万六千余斤,惟清擅减斤五十钱,不以闻。滁、泗、濠、楚州、涟水军亦以岳茶陈恶,减价市之。计亏钱万四千余贯,为勾院吏卢守仁所发,左授卫尉少卿,黜判官李倌为本曹员外郎,赐守仁钱十五万”。三部勾院官吏由于职在勾稽天下账籍,对财政收支利弊较为了解,因此也常常提出改进建议。三部勾院还对部分重要的财政财务支出进行事前审计,事前审计的工作范围小于事后审计。《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五零载:“天下勘给官吏兵请受及勘支官物,并须先由粮料批勘,封送勾院点检,勾勘讫,仓库方得依数照支。”

三司内部具有审计职能的还有都凭由司和理欠司。太宗雍熙四年(987年),盐铁、度支、户部分设三凭由司。后合三凭由司为一。“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视无虚廖,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26]都凭由司具有事前和事后财务审计两种职能,而且是实行凭证审计,而不是三部勾院、都磨勘司的账籍审计。但三部勾院和都磨勘司以一官兼领,其实就是合复审和终审为一体。

元丰改制后,比部作为全国最高的审计机关,户部所驱磨的账籍一般还要经过比部的驱磨。元丰改制废三司,三司之下分管的大部分审计工作转归刑部之下的比部负责。宋代比部的审计形式,仍采取定期勾稽,即“月计、季考、岁会”。[27]勾考的方法主要是查账法,即勾覆钱物状、请给账、钱帛计账等到各种账籍,对照券、历等到各种会计凭证,有的还契勘见在,盘查诸库务实物。比部的审计还采取调查法,即“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28]宋代比部是国家最高的审计机关,京师诸司经费,经本部磨讫,再送比部勾覆;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从所隶监司检查以上比部。”[29]可见,它们都必须先经过本部或监司初审,然后送比部终审。此外,御史为无所不察的监察官,可以对比部的勾覆进行纠弹。如《宋史·职官三》载“政和六年,诏:寺监先期检举,如库务监官所造文账委无未备,方许批书,违者御史台奏劾。”

宋代仍置御史台为监察机关,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延辨,小事则奏弹。”其属有三院:台院有侍御史,殿院有殿中侍御史,察院有监察御史。方宝璋教授认为宋代御史在财经上的审计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百官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纠弹。宋代的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均可执行这种职能,其弹劾对象是上自中央宰臣,下至地方百官。另一方面,宋代对地方各级衙门的纠察又往往逐级负责,有较严格的职权界限,一般是郡守纠察县令,监司纠察郡守,台谏纠察监司。御史对地方的监察重点是监司,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纠察监司本身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如监司变相受贿、非法聚敛、经营商牟取厚利、妄破官钱等均在御史弹奏之列。其二是郡守犯赃罪,监司失于觉察或徇情容庇,委御史台弹奏。如绍兴二十五年,“以州县贪吏为虐,监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监司按郡守之纵容,谏劾监司之失察,而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以为殿最之课。”[30]

(2)御史常常接受皇帝的临时派遣,对一些重大的经济案件进行专案审计。如(太宗嗣位初),会言事者云,江表用兵时,(许)仲宣干没官钱。召还,令御史台尽索财计簿钩校,凡数年而毕,无有欺隐。[31](太宗时),文宝又奏减解州盐价,未满岁,亏课二十万贯,复为三司所发。乃命盐铁副使宋太初为都转运使,代文宝还。下御史台鞫问,具伏。下诏切责,贬蓝山令。[32](建炎三年九月)辛酉,徽猷阁直学士陈彦文落职,以张浚奏其在江州妄用诸司钱四十余缗,且多欺隐也。仍遣御史一员往察其事,未几,彦文卒。[33]从以上三例可以看出,御史亲往审计的均是经济大案,如“妄用诸司钱四十余万缗”,“未满岁,亏课二十万贯”,“尽索财计簿钩校,凡数年而毕。”而且御史前往稽查审计,其结论往往带有终审的权威性。如审计许仲宣的结论是“无有欺隐”,许不久就被任命为广南转运使;又如郑文宝“亏课二十万贯,复为三司所发”,但最终还得下御史台鞫问,事实的确如此,才“下诏切责,贬蓝山令”。

(3)对官吏的考核,宋代对地方守令的考课,一般由诸路监司负责。为了保证考课的如实公允,御史则对其有复查之权。如大观元年诏:“依京西路转运判官叶大方奏,每岁将诸路监司所定守令考课等第,令御史台重行审查。如有不当,重加黜责,不以赦原。”[34]特别是守令课绩在优上等,更要送御史台严加考核。[35]

明朝政府对御史等监察人员要求特别严格,御史为执法人员,必明知法典,知法而犯法,实难宽容,明制:“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36]御史不称职者,由御史台长官考黜。如邵圯“宣德三年由福建按察使人为南京左副都御史。奏黜御史不者十三人,简黜诸司庸懦不肖者八十余人,风纪大振。”[37]明代对御史的要求与元代基本相同,即要求御史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本身要以身作则,廉洁谨慎,勤于纠弹,弹劾要公正。[38]正如明初太祖曾谕御史大夫汤和等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萎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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