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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良资产化解进程中的异常行为分析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两国不同的经济金融基础以及资产管理公司面对的不同历史任务,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美国RTC相比差异很大。然而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存续期为10年。根据2000年底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我国的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因此,AMC的退出缺乏良好的制度保障。在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时,鉴于快速变现的目的,有不少评估机构采用了这种方法。

六、中国不良资产化解进程中的异常行为分析

中国政府根据自己独特的国情设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各自资产的特点,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经营策略。但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作中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困境。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不良资产化解的国际经验表明,不同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对于不良资产的化解效果有着重要影响。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的组建,借鉴的是美国重建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的模式。但由于两国不同的经济金融基础以及资产管理公司面对的不同历史任务,中国资产管理公司(AMC)的定位与美国RTC相比差异很大。美国RTC的性质是在不冲击市场的前提下尽可能快地出售不良资产(通常情况下都在三年以内解决问题),如此定位主要考虑到RTC作为政府的一个延伸机构没有足够的从事金融运作与资产管理的人才与技能,且RTC不是一个以利润为目标的商业机构,它长期并深入地介入市场可能会扭曲市场信号。然而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存续期为10年。根据2000年底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我国的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10年存续期使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于“定位困境”之中:

1.AMC的重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但国企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资产负债率过高绝非是造成国企困境的根本原因,国企还将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因而现有不良资产难以在10年内化解。将AMC定位为临时性的解困组织显然难以达到其经营目标。

2.由成立条件可以看出,AMC是一个政府扶持和运作的金融机构,其公司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约束与激励机制以及发展方向均取决于政府意志,是典型的事业型单位,而非企业,但其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又明显属于竞争性领域。这种组织结构将使AMC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难以建立。

3.AMC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机构,人员由政府任命以及从各对应母体银行选用,经营模式实际上仍旧采用“官办官营”,沿用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方法,国企固有的问题必将在AMC上重现,(AMC)本身尚难以形成市场化机制,又何以去推动国企形成现代企业制度?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问题

不良资产的迅速化解需要三个必备条件:一是发达的民间资本;二是发达的资本市场;三是良好的信用环境。一般认为,AMC对所有资产实行阶段性持股,一旦条件成熟,通过证券市场将资产转让,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企业上市等途径变现,最终退出直至消失。无论哪一种退出方式,都离不开发达的民间资本、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信用环境,而这恰恰是中国非常欠缺的。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尚处于薄弱阶段,非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缺乏相应的金融支持,国家尚未出台允许外资进入不良资产领域的相关规定,而且信用环境的改善也绝非一日之功。受上述客观条件的限制,“债转股”只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不良资产化解手段。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缺少足够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众多小股东不可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监控,AMC退出可能进一步弱化对企业的股权约束;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较大,股价难以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价值;股市市值占GDP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小,难以承受大量国有资产的上市流通。再者,中国经济面临着信用考验,企业和银行可能认识到经营成败无关紧要,即使有了坏账也有AMC来收底,刻意逃废债务,弱化了经营目标约束,从而蕴藏了更大的道德风险。因此,AMC的退出缺乏良好的制度保障。

(三)资产处置的计价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处置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实物类、股权类、债权类三类资产。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处置资产,评估的作用开始凸现,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背离,弱化了评估的咨询定价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流程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的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从理论上来说,实际处置价与评估价应该差别不大(国际评估界统计显示评估值的误差一般为15%)。但事实上是,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虽然评估是一种咨询性的、模拟市场交易的价格,最终的成交价还是取决于讨价还价的本领。但笔者认为,如果评估价值总是背离处置价值,并且背离的程度相当大时,就应该从评估本身的技术性来考虑问题,也就是说评估是否针对了不良资产的特征及处置的特殊目的来确定特定的评估思路与技术。

2.清算价格法的运用主观性判断过多,评估人员容易失去其超然独立性。清算价格法在我国运用的比较少,是一种存在较大争议的方法。在1995年出版的《资产评估概论》中,确定了评估的四种基本方法,清算价格法就是其一。但在以后的《资产评估学》及评估界的正式文件中,却取消了这种方法。在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时,鉴于快速变现的目的,有不少评估机构采用了这种方法。笔者也认为这种方法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具体使用时需要规范。清算价格法中,经常使用市价折扣的概念。实际工作中,这个折扣的使用极不规范,评估师的主观判断多于理性判断,折扣率随意性大,所以清算价格,即评估值,也显得变化无常。更为严重的是,采用这种方法,评估师容易受资产管理公司价值取向的影响,丧失其超然独立性,使评估失去意义。

3.债权类资产评估方法在理论及实践上均有缺陷,无法满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的、大量的需求。我国的评估标准与规范都是针对具有公开市场价值特征的资产制定的,对于不良债权这类具有非市场公开价值特征的资产,存在理论及实践的真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70%以上为不良债权资产,如何通过公众认可的方法确定其价值量,目前是一个难点。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曾尝试用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全面分析的方法来确定不良债权的价值,但因债务人情况复杂、会计数据失真、无统一的分析模式等原因,效果并不理想

(四)风险承担问题

我国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完全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的,不同于西方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剥离不良贷款。在西方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借助于社会中介机构将不良贷款估价后直接购买,不良贷款折价出售造成的损失由银行自己负担,银行往往是将这部分损失归入损失类贷款,用贷款呆账准备金及时冲销。资产管理公司在购入不良贷款后,将承担不良贷款变现的所有风险。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剥离则是平价剥离,即不对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评估,而是不管好坏全部按账面价值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用等额的财政担保证券支付给银行,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与此同时,因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本金是国家全额拨付的,最终损失也将由国家全部承担,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承担不良贷款变现的风险。正因如此,许多人认为,我国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法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是一个败笔(王秀芳,2001)。或许出于这一原因,国家在2000年宣布今后不再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新的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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