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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法律常识及案例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货币反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这起伪造人民币案件于2007年6 月21日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均因伪造货币罪被判刑,其中两名主犯卓继和、陈素雄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缪心锐、陈瑞恳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名工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0年。

第四章 反假货币法律常识及案例

一、什么是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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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因盛产柑橘而闻名的浙江衢州万冈乡,橘农们正因柑橘丰收但卖不出去愁眉不展时,来了几个陌生人,“高价”拉走了一车车柑橘,扔下一捆捆大钞。当农民们喜滋滋地捧着“血汗钱”存入信用社时,工作人员用验钞机一验,全是假币!万冈乡顿时一片哭声、骂声……

假币分为伪造币和变造币两种。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通过机制、拓印、刻印、照相、描绘等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达到以少制多,使原币改变数量、形态实现升值的假货币。

特别提示:在日常生活的现金交易过程中我们应提高警惕,防止误收假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假币有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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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6日上午,曾引起社会关注的制造天价假币案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肖桂宏伙同他人制造1.6亿假币被判处死刑,其余15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至6万元不等。主犯肖桂宏是16名罪犯中最特别的人,他的淡定和笑容,给在场所有人留下了深刻印象,面对记者采访时仍认为自己“对社会没有造成伤害”。

(摘自《信息时报》2011年7月27日A19版)

人民币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片,是我国历史上信誉度最高、币值最稳定的货币。从文化意义上来讲,人民币是我国当代货币文化的载体,是我国货币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发展。人民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有时一不留神,手上的钱成了不值钱的废纸,这严重困扰和危害着人们的生活,同时假币的存在还严重干扰着国家金融秩序,破坏着社会信用原则。假币的泛滥会造成国家经济不稳定,甚至酿成经济和社会危机。制售假币,以非法手段剥夺和占有国民财富,违背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干扰了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侵蚀国民经济的健康机体,形成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

特别提示:制造假币是假币源头所在,源头不根绝,假币犯罪活动反弹蔓延的隐患将一直存在。因此,反假币的斗争任重而道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识假、防假的能力,让假币无处藏身。

三、我国目前关于货币反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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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国家金融秩序,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代号“09行动”。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假币犯罪案件2198起,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7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08名,远远超过2008年的总和;捣毁伪造、加工窝点27个,为2008年的3倍;缴获假币8.1亿元,是2008年的2倍,为同期银行临柜收缴量的171%;抓获“09行动”前上网逃犯233名,占全部逃犯总数的58.1%。

目前,我国货币反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损害人民币等行为作出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作出了规定。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就当前全国反假货币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指导,对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国务院要求,每年5、6月份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

特别提示:打击假币需要战略和决心,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四、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伪造货币有哪些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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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被告人卓继和、陈素雄、陈瑞恳和缪心锐4人密谋约定,由卓继和、陈素雄提供制币纸张、胶片和油墨,并负责销售假币,由陈瑞恳和缪心锐提供制币机器、场所,并招募工人。从2006年10月至11月间,卓继和、陈素雄等人在苍南先后印制两批2005年版百元面值假币67万余张,并藏匿于缪心锐在苍南县龙港镇的暂住处。同年11月,卓继和、陈素雄携带假币样品前往广东联系销售。公安机关在卓继和、陈素雄前往广东的途中将二人抓获,先后缴获的假币合计面值高达67005500元。这起伪造人民币案件于2007年6 月21日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均因伪造货币罪被判刑,其中两名主犯卓继和、陈素雄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缪心锐、陈瑞恳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名工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0年。

(摘自《温州日报》)

我国对于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处罚为:

(1)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里所说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000年9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指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前述两种情节以外的特别严重情节,其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的;伪造货币的规模特别巨大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因伪造货币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等。

特别提示:从金额上来看,对于伪造货币在法律上罪与非罪的临界点为2000元。

五、各项法律法规中对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

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有哪些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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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汪杏桂在道县寿雁镇接受了一妇女的委托,为她到江华县沱江镇去接一个人,并收取其报酬金400元和手机一部。汪杏桂到了江华县沱江镇后,接受一男子交给的一个黄色编织袋,内装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8501张,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4978张,共计1949660元。汪杏桂在明知袋里装有假人民币的情况下,仍将编织袋放到车上与出租车司机一同回道县寿雁镇。在回来的路上,被公安局干警人赃俱获。

(摘自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上可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犯罪行为。构成这三种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9-08法释〔2000〕26号)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9-08法释〔2000〕26号)第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别提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达到4000元即触犯《刑法》。六、各项法律法规中对变造货币有哪些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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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邓某等人在暂住处,用美工刀、钢尺、玻璃胶玩起了“拼图游戏”:用两张百元人民币和一张百元假钞,拼接变造成三张百元“真币”,其中两张是拼接的百元钞票,一张为缺损水印的人民币。其妻子和外甥女用拼接币购买小商品,再将找零的人民币存入银行换取百元钞票,继续变造。邓某还利用自动存款机的盲点,让儿子、外甥女将拼接币混在真币中存入银行自动柜员机,然后取出真币。6月6日下午,邓某的儿子在某银行内欲兑换缺损水印的10张缺损币时,被银行识破,当场人赃俱获。

(摘自鼎言商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9-08法释〔2000〕26号)中规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提示:变造货币罪的起刑点为2000元。

七、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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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7日下午,李中明在杭州市江干区景御路边,以2000元的价格向河南老乡购买了不同面值的假人民币42700元,并于2006年3月9日左右将这些假币藏在其摩托车前的工具箱内,想在赌博的时候用。两天后的上午,巡逻人员在李中明停放的摩托车中查获了这些假币,并从被告人李中明暂住处搜查出百元面额的假人民币两百元。

(摘自中新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或听到有人持有假币或使用假币的现象,其实持有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假币也会构成犯罪,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于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处罚为:

(1)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中“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情况下,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是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而以真货币的名义进行支付、汇兑、储蓄等使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9-08法释〔2000〕26号)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提示: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币应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或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明知是假币持有或使用达到4000元即为犯罪。

八、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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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富阳市支行赶在清明节前,会同市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永昌镇唐昌村两处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冥钞印制点进行了查处,共查扣非法冥钞三百多万张。

执法行动中发现,这些冥钞大多是仿照目前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式样印制的,制作工艺比较精细逼真,有的尺寸、外观与人民币较为接近,所不同的是,冥钞将正面人像图案换成了“玉皇大帝”头像,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换成了“天地通用银行”,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形象和信誉。

中国人民银行富阳市支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执法行动,使大家能更好地认识人民币,更加爱护人民币,同时告诫冥钞生产经营者,印有人民币图样的冥钞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自行销毁处理,消除负面影响。

(摘自富阳新闻网

这些不法商贩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大量制作和销售冥钞,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形象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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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小贩用人民币做成各种船只模型兜售,这艘帆船是用面值一分的人民币做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其中,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

(1)将人民币用做商业装饰;

(2)做成工艺品贩卖;

(3)喜庆抛洒;

(4)丧葬焚烧、掩埋;

(5)包装在商品中促销;

(6)将冠字号码作为“吉祥数码”使其变相升值;

(7)比富撕毁;

(8)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

(9)打孔、剪割、熔炼。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人民币的尊严,保障人民币正常的流通秩序,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日常生活中使用和保管人民币应做到:

(1)携带和使用人民币要悉心爱护,不要乱折乱揉;

(2)不要将人民币与污染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

(3)暂时不用的人民币最好存到银行,不要随意藏放,以免丢失、损坏或遗忘;

(4)残缺污损以致不能流通的人民币应到银行兑换;

(5)发现误收的假币不要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发现他人使用假币,应予以制止;

(6)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尽快报告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违反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除了对损害人民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外,对人民币流通等方面还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另外,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处罚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十、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应该怎么处理?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1.残缺、污损人民币可以兑换全额的标准。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可全额兑换示意图

可兑换全额 可兑换全额

2.残缺、污损人民币可以兑换半额的标准。

①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可半额兑换示意图:

可兑换半额 可兑换半额

②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可半额兑换示意图:

可兑换半额

3.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不得没收。

持有人如对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兑换结果有异议,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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