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村镇银行试点全面推开后,“政策”要从速跟上

村镇银行试点全面推开后,“政策”要从速跟上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下文着重讨论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同时将自然人持有村镇银行股份的最高限额放宽到30%。这不仅是发展村镇银行的需要,而且也是造就金融企业家的需要。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单笔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额的5%。村镇银行是规模甚小的金融机构,开业之初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免税支持。

村镇银行试点全面推开后,“政策”要从速跟上(6)

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宣布,将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吉林等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

这一决定表明:一则,“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是符合国情的、深受各地政府与百姓欢迎的;二则,中央下决心加快金融改革步伐,从速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

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前一阶段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还不够理想。据银监会统计,到目前为止,共有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另外,还有8家机构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准筹建。也就是说,在向全国银行机构作了动员后,10个月内仅开设了23家新机构,而这6个试点省(区)共有县级行政区561个,平均24个县级行政区才有1家,即使加上已申请的8家,也要19个县级行政区才能摊上1家,进度显然太慢了。其个中原因主要是政策不够“完善”。因此据媒体报道,银监会正在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以期在下一步的运作中,进度能有所加快。

如何完善配套政策,笔者以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为低端客户服务的,不能缺少足够的政策支持。但是,支持政策必须与“低门槛、严监管”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低门槛、严监管、给政策”原则。第二,要符合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银行业改革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使信贷进入低端客户、贫困家庭;二是硬化银行机构的预算约束,使政府无需再为银行风险“兜底”。配套政策应当促进这两大问题的解决。第三,要协同作战,使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同出手,形成合力,不能再由银监会单打独斗。

在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下文着重讨论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

村镇银行是营业范围限于县域、甚至镇域的小型商业银行,大体上相当于美国的“社区银行”。根据前一阶段试点的实际情况,并遵循前文中的“三个注意”,应当赋予村镇银行以下政策:

1.允许自然人充当村镇银行的发起人,而不仅仅只有银行机构法人才能充当发起人。同时将自然人持有村镇银行股份的最高限额放宽到30%。

当然,自然人要充当发起人是有条件的。这里主要是允许两种人充当发起人。一是金融业务骨干,要鼓励他们“下海”创业;二是愿意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业的企业主,同时他们还必须通过金融基本知识的测验,并且要聘请资质合格的金融经理人员来帮助经营村镇银行。

只有允许够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才能使村镇银行像雨后春笋那样蓬勃地发展起来。因为理论分析与实践都已经表明,现有的银行机构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发起组建村镇银行。而“够条件的自然人”则不然,笔者遇到过许多对村镇银行跃跃欲试的金融业务骨干,他们期盼着政策放宽,应当赋予他们一个创业机会。这不仅是发展村镇银行的需要,而且也是造就金融企业家的需要。要知道,如果没有大量优秀金融企业家的涌现,那么,我国的银行机构的预算约束是不可能硬化的,金融改革也是不可能最终成功的。

显然,按照这一条思路来实践,前几年组建的“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应当允许改组为村镇银行。

2.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必须是“有限合伙企业”。村镇银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组建,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其发起人(通常为董事长)及担任执行董事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100%的民事责任;若有犯法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一般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这一条规定可以使村镇银行发起人及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对称”,是使地方政府摆脱为村镇银行“兜底”责任的必要条件;是约束、规范村镇银行发起人与经营者的行为,进而防范与控制其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使得村镇银行能够成为造就大量金融企业家的摇篮的重要条件。其作用十分重要,必不可少。

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现行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8%为达标,4%则需要重组。这一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不符合“严监管”的要求。因为村镇银行的规模小,稳定性较差,应当要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另外“新巴塞尔协议”已经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10%以上。所以,“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必须提高。一般来说,10%为达标,低于10%要停止分红并控制业务发展,低于6%要强制“退出”,或者重组、或者清盘。

4.适当放宽贷款与资本金的比例。现有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单笔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额的5%。这可能偏低了一点。村镇银行毕竟也是商业银行,建议执行一般商业银行的标准,即最大单户贷款金额(包括关联)不超过资本金的10%,最大十户贷款金额不超过资本金的50%。

5.应当规定组建时的初始资本金上限。由于发展村镇银行的本意是为了改善对微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因此,组建村镇银行所需的资本金下限规定得相当低。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规定组建时的初始资本金上限,这便可能出现下述漏洞:有的村镇银行组建时的初始资本金额就相当地大,一上来就是几个亿,以至其市场定位偏离发展村镇银行的初衷,尤其是当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被选为试点时,更容易发生这种情况。因此,应当对组建时的初始资本金上限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定为5000万元,并允许市场定位合理的村镇银行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

6.适当的减免税。村镇银行是规模甚小的金融机构,开业之初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免税支持。建议如下:对于资本金不超过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开办后的三年内免除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资本金为2000万—5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开办后的两年内免除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结束后,按照其小额贷款(指经营户贷款,不包括消费贷款,下同)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给予减税优惠,比如,5万元以下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每10%减少营业税1个百分点,所得税5个百分点,5万—50万元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每25%减少营业税1个百分点,所得税2个百分点,减完为止(这项优惠政策也应当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银行机构,也就是说,谁发放小额贷款,谁就享受优惠)。

7.央行要有“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由于规模小、品牌差,村镇银行的吸存较为困难,因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视同仁”。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下的村镇银行,开办三年内免缴存款准备金,资本金2000万—5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开办两年内免缴存款准备金。免缴期结束后,可根据小额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减缴存款准备金。比如,5万元及以下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每5%减1个百分点;5万—50万元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每10%减1个百分点(这项优惠政策也应当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银行机构,即谁发放小额贷款,谁就享受优惠)。

应当指出,按小额贷款的比重减缴存款准备金不会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则,小额贷款面向低端客户市场,不存在流动性过剩,无需紧缩,假如存在资金不足,需要倾向支持。二则,从数量上说,小额贷款市场的总量也十分有限。

8.央行应当给予村镇银行适当的再贷款支持。央行除了要对村镇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外,还应当根据其发放的小额贷款金额给予适当的再贷款。比如,可以按5万元及以下贷款金额的50%获得优惠利率再贷款;可以按5万—50万元贷款金额的20%获得优惠利率再贷款等。

9.允许村镇银行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在竞争中发展,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应当赋予村镇银行在竞争中发展的权利。村镇银行在停止享受免税、免缴存款准备金的优惠后,经过三年的经营,业绩优良者,应当允许其增资扩股,改组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发展成长。这正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金融企业家茁壮成长的必由之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