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省内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一、同城清算
(一)同城支付
1.付款银行填妥《支取凭条》和《外币进账单》,加盖印鉴后,在清算工作日内,交所在地外汇局外币清算工作人员。
2.外汇局接到上述单证,经核对余额、盖章,再验对预留印鉴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在相应票据上盖章,返还付款银行人员。
3.外汇局根据银行单证录入相应清算系统,并打印《外币票据清算差额报告单》两联,在其中一联加盖清算专用章后,交付款银行工作人员,同时收回经付款银行人员确认的另一联。
4.外汇局根据银行单证、《外币票据清算差额报告单》填制《转账贷方传票》与《转账借方传票》,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同城收款
收款银行在外汇局收到付款银行填写的《外币进账单》和本行的当日《外币票据清算差额报告单》后,向外汇局返回经确认的《外币票据清算差额报告单》另一联。
二、中心支局(特指省内)往来
(一)中心支局往账
1.付款银行填妥《支取凭条》和《付款申请书》,加盖印鉴后,在清算工作日内交当地外汇局。
2.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支取凭条》和《付款申请书》,核对余额、盖章,再验对预留印鉴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在相应票据上盖章,返还付款银行人员。
3.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上述凭证输入微机,并打印《外币清算差额报告单》两联,在其中一联盖章,交付款银行人员,同时收回经付款银行人员确认的另一联。
4.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外币清算外汇到账通知书》,并传真到收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作为入账依据。
5.付款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根据银行单证、《外币票据清算差额报告单》填制《转账贷方传票》与《转账借方传票》,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二)中心支局来账
1.收款行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付款行所在地外汇局传真的《汇款申请书》,复印后交财务管理岗人员、清算核算岗人员分别验密押和核对余额、盖章,同时填制《外币进账单》,将盖有外汇局印章的一联交清算银行人员。
2.付款行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上述凭证输入微机,并打印外币票据清算差额报告单》两联,在其中一联盖章,交付款银行人员,同时收回经付款银行人员确认的另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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