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兑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5.省分局须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节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2.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3.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4.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兑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5.省分局须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中心支局须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辖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后报送至省分局。

6.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他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申报表(月报表)。

7.《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二、汇兑业务申报操作流程

(一)数据接收

(1)通过拨号上网等方式接收申报点的数据(月报)

(2)将收到的银行申报数据文件复制到C:\EXCH10-SAEC-MAKE-READBANK目录下

(二)读取数据

1.进入汇兑业务申报系统

2.进入“基础系统”

3.进行数据汇总操作

4.制作上报文件。

(三)数据上报

进入C:\CXCH-MAKE复制制作生成文件并通过邮件上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