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银行外汇收支业务监管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收支业务监管操作规程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立核算的外汇指定银行,其档案应包括前3年内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会计报表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管理信息。外汇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组织面谈,对认为能力不足的主管人员,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或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管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人民币周转头寸管理。

第一节 银行外汇收支业务监管操作规程

一、银行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审核。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按照同级管辖原则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如最终审批权在上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应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上级外汇局。

(一)外汇局受理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汇、售汇业务应审核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申请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已经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申请增开结汇、售汇业务,应要求其提供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证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对该机构业务发展前景以及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3.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以及外汇局核发的考试合格证书。主要审核业务人员的名称、考试日期、成绩是否与外汇局存档内容相符;考试合格证书是否过期。

4.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审核以下五项内容:

(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汇、售汇业务流程设置是否合理,操作依据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等。

(2)结汇、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重点审核是否有专门用于核算结汇、售汇的一级会计科目;一级会计科目下面的二级会计科目是否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等科目。

(3)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重点审核统计数据的提取方法、来源是否科学、准确。

(4)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重点审核银行内部是否具备完善的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上下级行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头寸平盘管理机制。

(5)结售汇单证管理制度。重点审核银行对结汇、售汇业务的单证是否有明确的归类、整理和保管制度。

(6)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重点审核银行的统计申报程序是否可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重点考核其是否已经或将要配备结售汇汇价接收系统和发送系统,是否具备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6.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分支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书面授权文件。

7.外汇业务是否经营稳健,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二)现场考核

在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开办结汇、售汇业务半年内,外汇局应对照规定,对该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了解,了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结售汇周转头寸敞口及平盘的管理。应根据该行上级管辖机构对其结售汇头寸的授权,对该行执行结售汇头寸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如上级行没有授权,应要求该行按照零头寸管理的要求对结售汇头寸进行及时平盘。

2.结汇、售汇单证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保留。

(三)结售汇监管档案管理

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应对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档案资料予以建档备查,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外汇指定银行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2.有关结售业务监管人员的资料情况。

3.银行结售汇规章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银行结售汇会计制度

5.其他外汇档案。包括远期结售汇、个人售汇以及外币代兑业务等备案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及外汇局对银行的检查、奖励及处罚的结论或报告等。独立核算的外汇指定银行,其档案应包括前3年内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会计报表及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管理信息。

二、结汇、售汇业务从业人员管理

(一)从业人员考试

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应组织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考试,考试内容应包括外汇管理基本业务知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外汇市场、国际收支和外汇统计、外汇检查及法律适用等。

(二)负责人谈话

外汇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组织面谈,对认为能力不足的主管人员,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或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外汇局总局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全系统结售汇头寸限额的核定与调整;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核定与调整。

(一)头寸分类

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管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人民币周转头寸管理。

(二)头寸核定

外汇局在核定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以外汇指定银行过去6个月以来平均结售汇逆差的10倍作为结售汇头寸限额的基准,参考日均结售汇逆差的150%和单日最高数额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下限,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25%。

2.对于初次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核定其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下限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并上浮25%。业务开办一年以后,应按第一条原则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头寸限额下限如果超过500万美元,须上报总局批准。

3.头寸考核与管理。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应向外汇局所在地分支局报送该机构(含下辖机构)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及该机构执行总行或上级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的情况,外汇局分支局根据其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对其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头寸平盘。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头寸的平盘只能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或本系统内上下级行进行。隶属于不同银行总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不得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

四、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1.基本规定

(1)外汇局总局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总行外汇结汇、购汇申请备案及审批事宜;外汇局分局、管理部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结汇、购汇申请备案及审批事宜。

(2)外汇局统一负责安排全国外汇指定银行利润结汇的时间和频率并通知相关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对于单笔结汇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外汇指定银行提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并转报总局;对于单笔结汇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应要求外汇指定银行提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并上报总局。

2.利润结汇管理

(1)制定利润结汇计划。外汇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在财务年度终了之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外汇利润结汇计划,如银行头寸存在困难,银行可分批结汇,但最迟在该年年底前全额结汇,并报外汇局备案。

(2)利润结汇渠道。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应敦促辖区内银行按照事前报备的结汇计划结汇,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利润结汇,应将外汇利润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不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应通过其他具有银行结汇、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利润结汇时应在有关统计报表中予以反映。

3.外汇指定银行其他经常项目下自身结售汇可自行办理,自身经常项下结售汇业务净差额可以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净差额轧差计算后予以平盘。

4.外汇指定银行资本与金融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必须事前经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资本与金融项下自身结汇、售汇交易须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交易,不得自行将其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头寸对冲,如需与客户结售汇头寸对冲,须事前向外汇局及其分局(管理部)申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