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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外汇业务监管操作规程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公司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地方性证券公司及全国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筹备、开办、扩大外汇业务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管理部门审批。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外资银行或境外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 证券外汇业务监管操作规程

一、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证券公司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地方性证券公司及全国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筹备、开办、扩大外汇业务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管理部门审批。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1.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证券公司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证券公司有75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2.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2.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5.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6.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8.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9.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证券公司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

2.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3.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

4.1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6.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

7.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9.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停办外汇业务审批

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在拟停业日六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2.由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3.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书(包括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

4.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三年来的人民币、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汇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交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二、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监管

(一)开立境外账户的审批

证券公司因业务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境外账户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开户申请书(包括开户行名称、所在地、开户行的资信情况、账户币别、账户性质、账户的使用范围和账户的使用期限等);

2.证明开户用途的文件;

3.境外账户所涉及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证券公司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

证券公司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的使用范围限于:

1.境外发债、借款所筹资金暂时存放境外;

2.偿还外债之前将偿债资金暂时存放境外;

3.境外同业存款;

4.办理自营或者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

5.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用途。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账户使用范围和规定的账户使用期限使用境外账户,其境外账户的资金收付情况必须逐笔在境内的会计账簿中反映。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视为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

(三)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的监管

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外资银行或境外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1.B股保证金账户开立条件。同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在同一商业银行的同城分支机构只能开立美元和港币B股保证金账户各一个。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B股外汇业务,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代理买卖);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并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账户;

(2)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

(3)已经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经纪业务证书》,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

(4)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已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证券营业部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时,可以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替《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总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

以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账户,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审批。其他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均不得从事包括B股经纪业务在内的各项外汇业务。

2.B股保证金账户使用范围。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其B股保证金账户,不得与其经营性外汇账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B股投资者的有效身份凭证,对居民B股资金账户和非居民B股资金账户分账设立,并作显著标识,同时保留B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备查。

境内居民个人所持的有效身份凭证是指中国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有效的外国护照。

(四)各类证券经营机构B股外汇业务范围

经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证券营业部只能从事B股经纪业务以及与B股相关的咨询、见证等业务,不得从事总公司其他外汇业务;上述证券营业部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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