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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监管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核准制下,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须经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能生效。发行人除公开信息外,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发行申请。2000年初,证券发行的额度制被正式取消。

一、证券发行监管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注册制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资料。注册制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Full Disclosure)。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审查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但不负有对证券的投资价值等实质问题进行审查的责任。投资者依据公开信息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注册制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不涉及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避免了不当干预,也减少了审核工作量。不过,其假定前提是投资者都能充分获得信息,并作出理性的决策。注册制适用于证券市场发展已进入成熟阶段的国家。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注册制。英国、日本等国家和香港地区也实行注册制。

(二)核准制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须经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能生效。发行人除公开信息外,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发行申请。监管机构主要是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机会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准制的基本立法思想是准则主义,强调实质管理(Substantive Regulation)。核准制有助于把低质量的发行公司拒之门外,保证发行证券的质量。不过,监管机构设立的审核标准是否科学、审核过程是否客观公正都可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而且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审核工作量也相当大。采用核准制的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由于尚未成熟,也多采用这种制度。

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对证券发行规模实行额度计划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和证券委共同确定全国及各省的年度和跨年度证券发行额度。股票发行根据1993年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企业的发行申请经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送证监会复审。公司债券的发行依据1993年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由人民银行会同计委审批。证券发行条件在《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1998年12月,中国公布《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一是将证券发行的行政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强调发行审核以客观标准为基础;二是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实行表决制,增强了证券发行审核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三是实行证券发行价格协议定价,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改变了以往证券发行市盈率实际上由证券监管部门掌握的定价方式。2000年初,证券发行的额度制被正式取消。2003年末,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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