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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保全和可分配利润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章,我们将分析全部股东权益的组成和可分配及不可分配准备的性质。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以面值表示的已发行股本和不可分配及可分配准备。普通股通常被称为权益股,承受主要的风险并且有权取得剩余利润。除了法定的不可分配准备外,公司可能会在其备忘录或章程中对分配做出限制,规定资本利润不可作为股利分配。董事会有权决定提议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金额。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被称为资本保全。

第9章 股本、资本保全和可分配利润

9.1 引言

在本章,我们将分析全部股东权益的组成和可分配及不可分配准备的性质。在讨论1985年公司法对私人和公众公司提供保护的有效性之前,我们将分析资本保全概念对保护债权人的作用。

9.2 全部股东权益:概述

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以面值表示的已发行股本和不可分配及可分配准备。这里我们简要评论全部股东权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后面章节我们将对它们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述。

9.2.1股票发行权

根据1985年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能够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本。主要存在两类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表示为字母plc,它们有权向公众发行股票和债券。私人有限公司通常是家族公司,它们不允许向公众筹集股本。两类公司的股东都享有有限的个人赔偿的好处,即他们对债权人的义务仅限于他们为购买股票而投入公司的资金。

9.2.2股票的种类

从广义上说,存在两类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

普通股通常被称为权益股,承受主要的风险并且有权取得剩余利润。剩余利润指向基于固定回报而投资的投资者支付了固定利息或固定股息后的利润。剩余利润以股利的形式进行分配,它通常表示为每股多少便士。

优先股

优先股通常有固定的股息率,它表示为股票面值的某一百分比。优先股的股利在向普通股股东分配之前支付。优先股所附带的特殊权利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9.2.3不可分配准备

存在两类法定的不可分配准备:股本溢价和资本赎回准备。这些会在下面进行更详细的分析。除了法定的不可分配准备外,公司可能会在其备忘录或章程中对分配做出限制,规定资本利润不可作为股利分配。

9.2.4可分配准备

可分配准备通常表现为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损益账户的余额,它们属于普通股股东。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可能存在以下情况:损益账户的贷方实际上不可分配,因为它们不满足实现的概念。

虽然资产负债表中损益账户数字包含累积剩余可分配利润,但正是基于利润表中披露的当年税后利润的每股盈利(EPS),通过市盈率影响股票的市场价值。

因此,当决定是否发行股票时,董事会可能会考虑其对每股盈利的影响。如果每股盈利增加,股票价格通常预计也会增加。

9.3 全部股东权益:更详细的解释

9.3.1发行股票的方式和原因

发行股票的方式

发行股票的某些一般方式为:公开认购,股票向公众直接出售;配售,股票向金融机构定向配售;配股,新股以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某一价格向现有股东出售。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从便宜的股票中受益,因为现有股票的价格将会降低。例如,2001年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公众公司宣布的59亿英镑的配股方案创造了英国公司的历史,因为没有一家英国公司试图从其股东那里筹集如此多的现金。配股方案为10配3,新股以3英镑(配股前一天股票价格47%的折扣)的较大折扣率出售。

发行股票的原因

·未来投资需要 例如,Watford Leisure公司(Watford足球俱乐部)发行并配售540000000股普通股,并预计筹集大约470万英镑的现金收入。公司准备在AIM中上市。

·基于收购的考虑 例如,Microsoft公司收购Great Plains Software公司(一家中端市场商业应用的主要供应商)。收购以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并且股票价值大约为11亿美元。每股Great Plains的普通股换取1.1股Microsoft的普通股。

·向股东分配以避免从公司资金中付出现金 例如,BIDVest集团公司在2001年决定,为了代替中期股利的分配,每股应从股本溢价中支付40分,并且每100股可分配到0.8631股新股(相当于每股41分)。代替股利向股东分配的总价值为每股81分。

·支付给董事和员工以避免从公司资金中以工资方式付出现金 例如,在Psion公司2000年年报的董事报酬附注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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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优先股的种类

下面将举例说明赋予优先股的不同特殊权利。

累积优先股

因当年缺少利润而没有支付的股利,累积到未来某一年可分配利润充足时支付。

非累积优先股

因当年缺少可分配利润而没有支付的股利被永久性地放弃。

可参与优先股

在普通股股东获得约定比例的股利后,这些股票有权在超过固定股息率外参与额外利润的分配。参与权以某一精确的公式为基础。

可赎回优先股

这部分优先股可被公司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于约定的未来期间赎回。

可转换优先股

这部分优先股在未来期间可以约定的条款转换为普通股。这种转换通常由优先股股东决定。

可能存在混合权利,例如,Dixon公众公司在其1994年报表中包含了股息率为5%的可转换累积可赎回优先股,并在附注中指出“在特定条件下,这些优先股由股东决定是否于1994—2002年间任何一年的10月31日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转换条件是每100股优先股转换为26.667股普通股。公司从2003年1月1日以后有权以每股100便士赎回流通在外的股份,但2007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赎回。”

9.4 股票发行的会计分录

9.4.1以面值发行的股票

如果股票以面值发行,则公司以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账户,同时以股票的面值贷记普通股或优先股账户。

9.4.2溢价发行的股票

基于该公司前景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总是不同于这些股票的面值(名义价值)。

收到股票的对价时,公司还是以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账户,同时以股票的面值贷记普通股或优先股账户。

假设市场价格超过面值,溢价部分将被贷记股本溢价账户。股本溢价被归类为不可分配准备,以表明它不能返还给认购这些股票的股东:它成为公司永久性资本的一部分。

记录股票发行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例如,以每股2.5英镑的市场价格发行1000股面值为1英镑的股票,采用以下分期付款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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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此事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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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和末次缴付在收到付款日借记现金账户并贷记股本账户。

其他不可分配准备是资本赎回准备,它在公司赎回其部分股票而且没有以发行新股代替旧股时形成。下一章将分析关于资本赎回准备的详细会计规则。

9.5 对债权人的保护:资本保全概念

在前面章节中我们已经看到,1985年公司法中包含了保护股东的详细规定,例如,与财务报表中信息列报和披露有关的法规。为了保护债权人,公司法包含了对全部股东权益使用有关的规定,即确定有多少是可分配的。

已发行股本通常不能返还给股东,而且准备被分为两类:可分配准备和不可分配准备。董事会有权决定提议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金额。然而,他们无权决定不可分配权益的处理。法律规定了公司必须保留相当于不可分配准备的净资产。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被称为资本保全。

9.6 对债权人的保护:为何资本保全规定是必要的

此时回顾与资本保全有关的非公司制企业的状况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9.6.1非公司制企业

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不必在企业中保留任何特定金额的资本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所有者自主决定是否引入或提取资本。然而,他们个人仍然对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对所有者的个人资产有追索权

在向非公司制企业提供信用时,债权人可能会考虑所有者的个人财富及名望,而不是仅仅考虑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因此,在非公司制企业中没有要求将资本与利润单独反映的外部原因。

在合伙企业中,通常存在内部协议要求各合伙人将其资本维持在某一约定的水平。这些协议严格地说是所有者之间的合约,并没有损害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有时所有者会试图通过保持超出其所能承担的生活方式来不公正地影响债权人,或通过将其私有财产置于债权人控制之外来阻止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将其财产转移给亲戚或信托公司。当债权人向所有者的私有财产主张权利时,这些诡计就变得很明显了。

银行可以通过获取足够的担保而保护自身财产,例如对所有者的财产收费。

9.6.2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有限责任,债权人对所有者(即公司股东)私有财产的权利只限于未支付的股本认购金。一旦股东向公司支付了股本认购金,则他们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仅限于向公司的财产主张权利。

因此,立法机关认为做出以下规定是必要的:股东不能对其自身分配,以至于满足债权人要求所需的财产被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外。

9.7 对债权人的保护:如何量化用于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金额

债权人面临两类风险:一类是公司因经营失败而无法偿还债务的经营风险,另一类是虽然公司经营成功但向其股东而不是债权人付款的风险。

立法机关从未试图保护商业债权人所面临的一般经营风险,例如,债务公司遭受了经营亏损风险或因市场状况变化导致资产贬值所带来的损失风险。

1985年公司法规定用于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金额根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予以计算。存在两种可能的方法:

·直接法,它要求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包含的资产可变现价值足以满足全部未清偿债务。

·间接法,它要求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将准备分为可分配准备和不可分配准备(即股东不能通过股利分配得到的准备)(1)

公司法采用间接法,规定了全部股东权益方面的资本保全。因此,它回避了资产计价的难题,而资产计价问题将直接导致回到第四章分析的有关采用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还是重置成本的争论。

然而,这没有阻止某些债权人通过直接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例如,获得公司资产的抵押担保是银行的惯例。这样做的后果对商业债权人不利。如果管理当局赋予某些人对部分或全部公司财产的优先权,则防止股东减少负债方资本账户的法定限制就被削弱了。

下面我们将从股本开始详细分析全部股东权益和资本保全。股本的两个方面与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关:最低资本要求和资本减少。资本减少将在下一章分析。

9.8 已发行股本:最低股本

公众公司的债权人受以下规定保护:应该有一个最低股本而且只有在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减少资本。

公众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目前被设定为50000英镑,虽然根据贸易与工业部的规定该金额可以被提高。公司只有在筹集到此金额后才被允许开业。然而,考虑到许多公众公司的规模,此金额是否足够还存在疑问。

最低股本要求是指股本的账面价值。在英国,法律要求每类股票都要有一定的面值。面值被用于证明同时也被用于资本保全。通过禁止折价发行股票并且限制发行的承销佣金,法律保证了公司收到的金额至少等于已发行股票的面值减去某一规定的佣金水平。这是为了避免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实际上的折扣。然而,这些要求更多的是保护了现有股东的相关利益而不是债权人的利益。

对私人公司来说,实际上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我们能看到许多这样的公司:只有几股值为1英镑的已发行且已募足的股本,可以想像它们不能被视为对债权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缺少对私人公司债权人的足够保护问题将在本章后面部分继续分析。

9.9 可分配利润:一般考虑

我们已经分析了资本保全和不可分配准备。然而,试图保全公司的永久性资本账户是不够的,除非对公司能够作为利润向其股东分配的金额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这些规定,公司可能向股东分配资本。什么可以作为利润向股东合法分配的问题是公司报表中资本保全概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9.9.1 1980年以前的情况

在1980年公司法(目前是1985年公司法的一部分)之前,可分配利润主要取决于20世纪早期的案例法。这些案例中的判决有时是相互矛盾且令人困惑的,通常与会计人员所认为的可分配利润的组成不一致。这是由于1980年以前成文法仅仅规定了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并且Table A也提到“股利只能从利润中支付”。然而,这些规定避开了有关利润和资本的本质问题,而没能提供任何明确的指南。

有两个重要问题应该解决:

·可分配利润是否应该只包括已实现利润,还是它们也应该包括未实现利得?

·分配是否也应包括已实现资本利润,例如固定资产出售产生的资本利润?

已实现利润和未实现利得

历史上,会计职业界一直认为只有已实现利润才应该被分配。这是因为实现意味着可以获得流动资产,即用于分配的现金。未实现利润不能表现为任何的现金收入,而且取决于评价者的主观判断。这是一个良好的实用观点,目前它反映在损益表的编制中。

过去从法律上说,以前年度累积的已实现损失在确定当年可分配利润的金额时可以不予以考虑。

已实现收益利润和已实现资本利润

这两类利润之间的区别在于会计人员将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结果。会计人员认为,正常交易活动创造了具有收益性质的流动资产,而固定资产具有资本性质。因此,任何源于固定资产出售的收入都具有资本性质。

如果只分配已实现利润,则不清楚这是否只意味着已实现收益利润,还是也应该包括资本利润。在某些公司,资本利润记入资本准备,而在其他公司它们被记入损益表。目前已废止的SSAP 6建议,损益表应该包括全部已实现利润,这反过来影响了分配政策。法律状况是,如果资产大于负债,则已实现资本利润能够用于分配。

9.9.2目前的情况

1980年公司法澄清了可分配利润的组成问题。令人惊讶的是,连续几届政府花了如此长的时间才澄清此问题。然而,如果欧洲委员会没有发布其第2号指令,则它可能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在后面章节,我们将描述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目前的规定。

9.10 可分配利润:对私人公司的一般规定

1985年公司法中可分配利润的定义如下:

累积已实现利润(只要之前没有被用于利润分配或资本化)减去累积已实现亏损(只要之前没有在资本减少或资本重组中注销)。

这意味着:

·未实现利润不能被分配。

·已实现收益利润与已实现资本利润之间没有差异。

·必须考虑资产负债表日的全部累积已实现净利润(即已实现利润减去已实现亏损)。

举例:对公司最近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部分进行分析,如表9.1所示。

表9.1 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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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日该私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就是其累积的已实现净利润,即1600000英镑。没有建立任何累积未实现净损益的账户。这意味着如果最大金额被分配,则公司永久性资本可能减少100000英镑。分配后其净资产如表9.2所示。

表9.2 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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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可分配利润:对公众公司的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众公司的不可分配准备包括:股本、股本溢价、资本赎回准备和“在打算分配时累积未实现利润超过累积未实现亏损的部分以及……根据公司法或公司自身备忘录或联营章程不能用于分配的任何准备项目”。

这意味着,当涉及公众公司时,必须从可分配利润中扣减任何未实现损失。在我们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则其可分配利润为1500000英镑。通过运用公司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它,其净资产将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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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例中100000英镑的累积未实现净损失数字在实务中是不同寻常的,因为资产重估的任何净亏损通常都将计入损益表,而且可能被认为对分配政策有影响。

9.11.1投资公司

公司法对某些特殊性质企业的可分配利润的计算有特殊规定。对投资公司来说,在计算其可分配利润时有额外的规定。一家公司要想被归类为投资公司,它必须将其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并向其股东提供管理资金所带来的收益。

这些公司在计算可分配利润时有权选择下列规则之一:

·适用于一般公众公司的规则,但不包括已实现资本利润,例如处置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利润;

·如果分配前和分配后资产都至少是其负债的1.5倍,则可分配利润为公司的累积已实现收益减去其累积已实现和未实现亏损。

这些特殊规定的目的似乎是允许投资公司将其收到的股利分配给股东,而不考虑由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价值的变化。但是,资产负债比率很容易被公司所操纵,公司只要还债就可以降低比率,或者只要借款就可以提高比率。

举例:表9.3分析了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负债。

表9.3 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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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如下:

·根据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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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规则下,除非公司的净资产能够维持在2400000英镑,否则公司不能分配任何利润,而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的净资产为2100000英镑。

·根据第二个规则(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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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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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大于1.5倍,因此公司可以向其股东分配600000英镑的利润。

9.12 可分配利润:如何利用相关报表得出该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必须以相关的报表为基准。这些报表通常是已审计的年度报表,它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编制,以真实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就一份合格的审计报告而言,审计人员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以指出在确定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这些条件是否重要。如果近期的年度报表能够证明中期股利是有根据的,则可以支付中期股利,否则必须编制中期报表以证明这种分配是有根据的。

9.13 可分配利润:实现原则的运用

无论是以现金还是非现金形式分配,在决定可以合法地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时,实现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司法规定“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实现的利润才可计入损益表”。

9.13.1留存收益数字不可能只包括已实现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的留存收益只包括已实现利润,因而其全部都是可分配的,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报表应该提供真实而公允的观点这个至高无上的要求可能导致下列两方面的不匹配:一方面是为了提供真实与公允观点而报告的利润,另一方面是根据公司法的法律定义计算的可分配利润。

资产重估后折旧费用的计算就是一个的例子。FRS 15中列出的真实而公允要求是,折旧费用应该根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如果资产从100英镑被重估为200英镑,则折旧将以200英镑为基础计算。然而,法律规定是折旧应该以100英镑的成本数字为基础计算。

然而,一般来说,留存收益可以被视为已实现并可分配。

9.13.2公司法和已实现利润的概念

关于利润是否已实现的重要问题,公司法只是简单地说了已实现利润或亏损是:

根据一般公认原则,在报表被编制时作为已实现处理的那些利润或亏损(目录4,第91段)。

因此,公司法并没有对哪些是已实现的利润,哪些不是已实现的利润做出详细规定;事实上,它甚至没有特别提到“会计原则”。然而,如果法院判决存在争论时,那时以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来决定实现似乎是合理的。

一般来说,在收到现金或可以合理地肯定能收到现金时,收入被认为是已实现的。但是,目前实现的基础有不同的观点,实现与企业经营循环中关键(冒险)事项的出现有关。最近发布的取代SSAP 2的FRS 18采纳了ASB的最新建议,因此当可以合理地肯定利得将要发生并且能够足够可靠地予以计量时,利得被认为已实现。

我们也可以澄清成本和费用的基础及性质,它们可以在计算已实现利润时从已实现收入中扣除。公司法中包含的一个例子是利润表中的折旧费。根据FRS 15,损益表中的折旧应该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然而,公司法只要求在计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折旧的扣除以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公司法将任何超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出的超额折旧视为已实现利润的一部分。

除了折旧问题,公司法只包括有关其他事项处理的几个特殊规定。我们分析两个这样的规定:开发费用和固定资产重估。

开发费用

公司法规定,(产品)开发费用能够作为已实现损失处理,除非董事会可以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做不同的处理是合理的。ICAEW技术公告(TECH 7/03)(2)指出,如果报表根据公司法以及职业会计和报告准则的规定编制,则由此导致的利润或损失都将被视为已实现,除非准则特别指出了某一项目是未实现的。

这似乎意味着,如果开发费用根据SSAP 13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则计入损益表的金额是全部成本的已实现部分。

固定资产重估

公司法规定,任何源于固定资产重估的价值减少(无论是否包括商誉)都是未实现的损失。这似乎意味着,单个资产的重估将等于已实现的损失。实际上公司法允许将这样的损失视为未实现,如果董事会能够保证(不用对全部资产实际进行重估)资产总值不低于其账面价值。

小结

预计不能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一般经营风险的防范,因为一般经营风险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来管理,例如通过对不同公司的不同资本工具收取不同的利率。然而,在股东可能用资本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永久性资本不被侵蚀。

这种保护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向股东分配(如股利)的规定。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与此有关的情况令人困惑且很不明确。但是,自从1985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然而,在决定“已实现利润”的组成时,可分配利润的问题带来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运用问题。这些会计原则随时间而变化。

复习思考题

1.如果股利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与派利比率相关的因素有哪些?

2.不同行业之间的可分配利润水平有何不同?

3.较高的可分配利润对于现有(潜在)投资人(贷款人/债权人)有何重要意义?

4.为什么可分配利润数字在报表中不是显而易见的?

5.举出4个理由说明为什么留存收益数字可能不等于可分配利润?

6.不可分配准备与资产总额之间是否有联系?

7.可分配利润如何能变为不可分配利润?

8.在何种情况下,不可分配准备能够变为可分配的?

9.公司法规定,除非相关情况证明资本化政策是合理的,否则资本化的开发费用应该从已实现利润中扣减。请讨论:

(a)你认为公司法为何包含此规定?

(b)你认为哪些情况可以为将费用递延至当年损益表中提供充分的理由。

10.(a)地方电力公司和National Grid强烈反对ASB的建议,该建议对SSAP 15进行了修正,要求对递延税款计提全额准备。解释为什么这些公司要如此强烈地反对。

(b)对递延税款计提全额准备将导致盈利的税费增加和大量的递延税款负债,这两者都不可能具体化。请解释:

(i)它们为何不可能具体化;

(ii)在仍然遵循全额准备原则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影响。

(c)有人认为“通过减少可分配准备,该建议不但会直接影响每年的股利,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名义资产负债状况和资产负债表的实力(3)。这些建议将严重损害重要经济部门的实力”。请讨论:对可分配利润的影响是否是不对递延税款计提全额准备的一个可接受的理由。

练习题

本书末附录中提供了带有星号(*)练习题的简要答案。

*问题1

(a)对术语“分配”进行定义,并说明1985年公司法将哪些项目排除在其分配的定义之外。

(b)解释一下需要与公司利润分配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原因。

(c)说明1985年公司法对公众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分配做出的相关规定。

(d)说明在决定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将考虑其他哪些主要的非法定性限制。

(e)以下是两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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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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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查明了以下情况:

1.重估导致计入损益表的额外折旧费分别为A公司5000英镑和B公司10000英镑。

2.A、B两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到年末均无价值。

3.向B公司索赔20000英镑的法院案件已经开始。董事会还没有决定如何对此案件做出会计处理,但他们认为税后损失将是13000英镑。

4.B公司以重估价出售了一块土地。然而,超过历史成本的15000英镑的净利得还反映在重估准备中而没有计入损益表中。

要求:

通过清楚地推理说明A、B两家公司各自能够支付的最大股利:

(a)将两家公司视为私人公司;

(b)将两家公司视为公众有限公司。

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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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a)资产重估准备有一半是表示在至20×2年11月30日当年内以重估金额出售的永久性不动产价值的增加。这项销售未记入表中。与此项处置有关的税务负债预计为35000英镑。

(b)计入损益表中的300000英镑的折旧费是以重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如果以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则折旧费应为240000英镑。

(c)资产负债表草表中以成本反映的某些商品,随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90000英镑)出售。

(d)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草表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包括500000英镑的研究和开发费用。

(e)自编制报表草表后,公司的一个债务人被清算而且预计最多只能向其债权人偿还债务总额的50%。至20×2年11月30日止,该债务人共欠V.R.Confident有限公司120000英镑。

要求:

(a)简单解释1985年公司法中与公司能够作为股利分配的利润有关的规定。

(b)根据法律规定并遵循相关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的情况下,计算V.R.Confident有限公司董事会可能提议向普通股东支付的最大股利。如果V.R.Confident有限公司是一家公众有限公司(ltd),请说明你的答案是否将会有所不同。

*问题3

以下是三家独立公司20×7年3月31日简要资产负债表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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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公司财务报表中原先以1800000英镑历史成本计价的不动产,在20×6年4月1日被重估为4000000英镑。重估价值包含在以上数字中,并且全部金额在从20×6年4月1日后50年内等额注销。在此之前,该项不动产没有计提折旧。在2007年3月31日,没有在重估准备与已实现收益利润之间进行转换。

要求:

(a)简要比较在1985年公司法下计算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最大分配金额的基准。

(b)根据1985年公司法,分别计算Alpha,Beta,Gamma公司可能做出的最大分配。

【注释】

(1)Companies Act 1985.

(2)Tech 7/03 Guidanc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Realised Profits and Losses in the Context of Distrbutions under the Companies Act 1985,ICAEW 2003.

(3)Revenue Recognition,discussion paper by ASB,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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