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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和时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诉讼保全和时效对于这些纯程序性事项,各国均采用属地标准,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可能采用属人标准,否则内国法院对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就要采用不同的程序。诉讼期间旨在促使诉讼参与人尽快实施某种诉讼行为,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多数国家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48条第1款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诉讼保全和时效

对于这些纯程序性事项,各国均采用属地标准,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可能采用属人标准,否则内国法院对不同国籍(或住所地)的当事人就要采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功能,属于公法规范,一般不适用外国法。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概述

诉讼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明确规定的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变更,又称为不变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院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视具体情况可长可短,亦称可变期间。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往往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者需要在国外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需时较长,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一般长于纯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同类期间。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述期间比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相应期间长了15天至20天(14),并且还可以申请延期。又如《民事诉讼法》第149、17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和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二)诉讼期间的计算

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依各国国内法,通常以时、日、月、年计算。诉讼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诉讼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诉讼期间届满的日期。诉讼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诉讼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15)

(三)诉讼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期间是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某些诉讼行为所规定或指定的时间期限。如果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或在执行阶段因故中止进行,诉讼期间也自然随之中止。根据各国诉讼法的规定,从发现能够成为中止理由的情况时开始,诉讼期间中止;自诉讼程序重新恢复之日起,诉讼期间继续延伸,诉讼主体应当在剩下的期间内继续进行其未完成的诉讼行为。

诉讼期间的中断与中止不同,中断以后的诉讼期间必须从头开始计算,而在中断以前所经历的时间,不计入新的诉讼期间。

(四)诉讼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诉讼期间的耽误是指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规定或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完成其应为的诉讼行为。诉讼期间旨在促使诉讼参与人尽快实施某种诉讼行为,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由于自身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耽误了诉讼期间,便丧失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其直接后果就是无权行使在诉讼期间内原本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

但是,有时诉讼期间的耽误可能并非由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因而各国都规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诉讼期间时,可以依法请求受诉法院予以恢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诉讼期间的延展

为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条件地规定了诉讼期间的延展制度,如果当事人在特定的诉讼期间,特别是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完成有关诉讼行为的,则延展其诉讼期间。前面已经介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269条中也有关于诉讼期间延展的规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而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财产保全”)。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与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同,后者在第四编 中专设第2 4 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16)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法院并不依职权主动进行。但2012年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因而在涉外案件中法院同样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第101条,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请求诉前财产保全,这种请求应当提供担保,而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依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说来,所谓申请有错误,包括申请人撤诉或败诉的情形。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时效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两种。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各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诉讼时效的效力等方面也都存在差异,因而也会产生法律冲突,在审理案件时,需确定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多数国家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适用于债权的法律,支配它的时效和消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法律适用法》第7条也是如此:“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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