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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诉讼时效风险运用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待诉讼时效届满后,A公司将无法通过诉讼手段继续追讨。因此,中国信保建议向B公司下达最后通牒,要求B公司于2个月内签署书面还款协议并履行,否则针对全额货款提起诉讼。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法案第3章规定,关于违约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届满虽然意味着债权人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等于债权的灭失。

39.谨防诉讼时效风险运用 “中断”保障权益

王 帅

海外买家发生拖欠行为后,出口企业基于市场需求、地理距离、文化差异等因素,面对海外买家的诸多无理要求往往一再妥协,直到确认买家毫无信用可言,万不得已才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然而,随着出口企业的不断退让,不但货款追回的可能性不断降低,诉讼时效的届满也很可能成为阻碍出口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的重大隐患。本文将结合一宗具体案例分析加拿大诉讼时效可能给货款追收带来的影响,希望能够给广大出口企业以启示与借鉴。

一、案情简介

中国企业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自2005年开始交易,B公司付款状况良好。随着业务规模扩大,A公司于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向B公司出运数票货物,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OA60天。应付款日到期后B公司拖欠金额超过20万美元。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立即与B公司取得联系。B公司答复称A公司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接货,商誉受损。因此B公司要求扣款8万美元,但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对于剩余货款,B公司称由于目前经营困难,每月只能还款1万美元。

针对B公司的主张,A公司认为与B公司已有多年贸易往来,B公司从未提及质量问题,此次货物与此前出运的货物在生产流程和质量检验方面无任何差异,因此货物不太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为了尽快解决争议,A公司同意给予买家一定折扣。经过与B公司多次谈判,B公司口头同意还款16万美元,每月还款2万美元。但此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同时拒绝签署任何书面还款协议。鉴于B公司缺乏还款诚意,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通过诉讼向B公司施加压力,迫使B公司尽快还款。然而,A公司希望维护与B公司的贸易关系,认为诉讼追讨可能不利于后续合作,因此申请自行与B公司商谈还款方案,争取尽快让B公司还款。

随后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还款方案。然而B公司提出将还款总额降至14万美元,每期还款1万美元。为尽快减少损失,A公司再次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但此后B公司仍未履行还款承诺,反而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拖延订立书面和解协议的时间,继续延迟还款。至此,本案从B公司应付款日起,已过去1年零5个月。中国信保提醒A公司,加拿大安大略省针对无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待诉讼时效届满后,A公司将无法通过诉讼手段继续追讨。因此,中国信保建议向B公司下达最后通牒,要求B公司于2个月内签署书面还款协议并履行,否则针对全额货款提起诉讼。

为继续享有折扣,避免不必要的律师费用,B公司最终在1个月后开始还款,本案得以最终解决。

三、浅析加拿大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除非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院支持。在追偿实务中,这将导致出口企业丧失有效的诉讼追讨手段,导致应收账款难以追回。

为防止诉讼时效对自身权利的限制,除了逾期账龄分析、及时催收等手段外,出口企业还应该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法律条款。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中断两方面的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诸多差异。由于历史原因,加拿大魁北克省采用的是大陆法,其它省份采用的是英美法。整体而言,加拿大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为时间相对较短,且对诉讼时效中断规定严格,现简要介绍加拿大英美法系主要省份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安大略省

加拿大安大略省于2002年出台了新《时限法案》(Ontario Limitation ActS.O.2002,CHAPTER 24),新法案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第4章规定,违约案件的诉讼时效由6年减少为2年;第5章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点是从一个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从权利被侵害、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第13章规定,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确认与债务金额相对应的利息视同确认债务)或者归还部分欠款,则拖欠行为被默认,诉讼时效顺延。确认函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承认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第14章规定,确认函需包含签发人姓名、地址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是由确认函签发人造成的)及原因等。

(二)英属哥伦比亚省

英属哥伦比亚省出台的《时限法案》(BC Limitation Act[RSBC 1996]CHAPTER 266)对各类诉讼时效做出了相应规定。法案第3章规定,针对无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为6年,判决执行的时效为10年;第5章规定,无担保债权人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1.债务人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或承认债权人的诉因;

2.债务人承认债务或判决有效,或能够推断出债务人承诺付款;

3.债务人承认与债务金额相对应的利息,视同为债务人承认债务金额;

4.债务人承认在经营期间无力支付,视同为债务人此后需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法案第5章还规定,债务人确认函(Confirmation)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确认书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承认人签字;

2.确认书必须发给债权人或代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人。

(三)艾伯塔省

艾伯塔省出台的《时限法案》(Alberta Limitations Act)对各类诉讼时效做出了相应规定。该法案第3章规定,关于违约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是一个索赔人(Claimant)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时算起;第4章规定,如果被诉方(Defendant)蓄意欺诈,隐瞒损害行为,则诉讼时效中断,由索赔人承担举证责任;第7章规定,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延长诉讼时效,则诉讼时效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第8章规定,债务人承认债务或者归还一部分欠款,诉讼时效从该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顺延只需债务人承认债务,或能够推断出债务人承认债务,而无需债务人承诺还款;如果索赔人要求赔偿债务金额及利息,债务人承认或部分支付债务金额和利息之一,视同债务人同时承认债务金额和利息;法案第9章还规定,债务人承认函(Acknowledgment)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协议或承认函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承认人签字;

2.由代理人订立的协议或承认函,视同本人行为;

3.由代理人履行的部分付款或收款行为,视同本人行为;

4.确认书必须发给债权人或代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人。

法案第11章规定,判决执行的时效为10年。

加拿大各地区的诉讼时效参见下表,关于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规定,加拿大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要结合案件情况由律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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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虽然意味着债权人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等于债权的灭失。在加拿大及其他发达国家,未清偿的债务、未执行的判决依然会体现在企业的信用记录中,这会给企业此后,开展贸易,或向银行融资带来不利影响。

四、案件启示

(一)警惕诉讼时效风险,合理制定追讨方案

在国际贸易中,买家拖欠货款的初期通常会以经营困难为由,“真诚”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宽限还款时间。出口企业往往出于维护与买家关系、保持市场份额等种种考虑而忽略了风险防范,对买家的拖欠行为一再放任,最终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继续追讨。此类情况在出口企业未采取任何风险管理措施,直接以赊销方式出货的案件中屡见不鲜。广大出口商应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买家存在蓄意利用诉讼时效脱逃债务的可能性,应尽快采取措施顺延诉讼时效或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诉讼时效对于是否能有效收回应收账款有着重要影响。一味轻信B公司的还款承诺,无疑增加了B公司蓄意拖延时间,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因此,A公司只有通过向债务人下达最后通牒,确认买家没有还款意愿后,果断提起诉讼,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有效顺延诉讼时效

由于各国法律环境迥异,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差异较大,一般从2年至10年不等。在联邦制国家中,各个州、联邦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一致。在时效相对较长的国家,诉讼时效一般不会成为追收欠款的障碍。但对于加拿大这类时效相对较短的国家,诉讼时效很可能对欠款追收的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样,各国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律师的正式催讨函、律师函即可视为将诉讼时效顺延,但这种方式在有些国家则不被认可。

本案中,中国信保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及时提醒A公司诉讼时效可能即将届满,建议向B公司下达最后通牒,迫使B公司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从而有效顺延诉讼时效。在促使B公司履行还款方案的同时,也为A公司保留了诉讼追讨的可能性。

(三)超过诉讼时效欠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出口企业可视买家对诉讼时效制度是否清楚来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买家不清楚,可争取要求买家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对债务重新进行确认,或重新与买家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果买家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且不愿履行义务,则只能通过信用报告等其他方式向买家继续施压。

随着贸易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有了迅猛发展,在对外贸易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但中小企业更多着眼于海外市场的开拓,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是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大型出口企业,也往往缺乏逾期账款追收的经验,对买家所在国的法律环境更是不甚了解。因此,出口企业在深入了解海外买家所在国市场行情的基础上,应有意识地关注相关法律环境,对于有效防范买家拖欠风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Ontario Limitation Act S.O.2002,CHAPTER 24.

2.BC Limitation Act[RSBC 1996]CHAPTER 266.

3.Alberta Limitation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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