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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做了具体规定。

(一)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

第六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业务规则

1.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客户资格

第九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资产条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规定,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4.资产托管

第十六条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5.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第二十条规定,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

6.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客户明确授权的以外,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十三条规定,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7.权利行使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4)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5)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7)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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