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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二、资产托管业务

(一)业务准入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b.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c.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d.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a)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b)每只基金单独建账,基金资产完整、独立;(c)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d)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受到依法监督;(e)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f)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g)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h)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e.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a)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b)从交易所安全接收交易数据;(c)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d)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f.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a)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b)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用房;(c)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d)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e)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g.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h.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i.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03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第104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a.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b.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c.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d.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a)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b)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c)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d)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e)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理、分配基金资产;(f)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g)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h)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e.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a)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b)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c)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d)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f.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a)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b)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c)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d)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e)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g.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h.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i.最近3年无违法、重大违规行为;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49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受理、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第150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第151条)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②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⑦最近3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第105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06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②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第152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53条)

3.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②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107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08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②实收资本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154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55条)

4.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②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③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④有符合该项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⑤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⑥最近3年无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14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15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③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④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⑤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⑥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56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157条)

(二)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托管定义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第2条)

◣托管人条件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第4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②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③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有承办托管业务的专门信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的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⑥具有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第5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②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③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的清算交割;④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⑤负责保险公司托管股票资产的估值;⑥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股票资产托管报告;⑦定期不定期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投资绩效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股票资产的托管数据,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评估报告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⑧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⑨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6条)

☉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托管经验、内部控制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第7条)

◣托管人选择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托管股票资产。(第8条)

☉保险公司选择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选股票资产托管人的资本实力、信用状况、托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第9条)

☉保险公司选择托管人,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提供下列材料: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②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③有关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置情况;④保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信息系统和安全设施的说明;⑤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托管人审核意见书;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10条)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第11条)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过10%,不得担任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股份超过10%,不得选择该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第12条)

◣托管协议

☉保险公司进行股票资产托管,应当与托管人签订协议。托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托管资产范围;②双方权利与义务;③资金清算、会计处理、资产估值原则与要求;④托管服务项目,包括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并管理证券账户、保管资产凭证,负责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监督投资、管理托管资产档案、出具托管报告;⑤双方授权人员的指定与变更,包括人员名单、授权的权限、期限、预留的签字、印鉴、公章或业务章等事项;⑥防范错误操作措施;⑦过失与差错责任承担;⑧托管费用及计提方法;⑨托管人变更;⑩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img27禁止行为;img28保密条款;img29违约责任。(第13条)

☉托管人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②将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混合管理;③将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与其他机构的托管资产混合管理;④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⑤利用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⑥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14条)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①变更法定代表人;②变更控股股东;③实收资本变化;④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⑤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第15条)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更换托管人:①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的;②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的;③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接管的;④有关监管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⑤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16条)

☉托管人不得泄漏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运用情况和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情况除外。(第17条)

☉托管人违反本指引或者托管协议约定,造成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及承担民事责任,其赔偿及民事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第18条)

☉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利用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于股票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9条)

☉保险公司更换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第20条)

☉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接管时,其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第21条)

◣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保险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23条)

☉保险公司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变更或者终止资产托管协议,应当自托管协议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24条)

☉托管人应当每年及在托管协议终止之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保监会。(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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