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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管理的立法特点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且有最低资本额限制,资本总额经全体股东确认,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确定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变更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8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我国资本管理的立法特点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英美法系为公司立法基础的英美模式,其特点是强调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通性;另一类是以大陆法系为公司立法基础的德日模式,其特点是侧重通过银行、其他大公司等与经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监督经营者。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建立,更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立法原则,但部分条款则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则。下面我们具体从我国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公司资本确定和构成原则、公司股东和发起人资格、公司章程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来介绍。

1.关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核准制和准则制两种制度。核准制是指公司的设立除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要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准则制是指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登记即可成立,无须经过批准。我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公司、一部分特种经营行业的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采取的是核准制,对大多数有限公司,则采取的是准则制。例如,200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关于公司资本的确定和构成

公司的资本构成,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是资本构成三大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本总额,且有最低资本额限制,资本总额经全体股东确认,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如日本规定股份公司法定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日元;法国规定私募(即不公开募集股份)股份公司不得低于25万法郎,公募股份公司不得低于150万法郎;德国规定股份公司法定资本不得低于10万马克。资本确定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但是,这一原则由于其严格的资本条件限制,特别是在现代公司规模较大的情况下,要求大量资本一次到位,会使公司设立发生困难。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具体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避免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以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要经过严格评估和审查,并在公司登记时全部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以及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不断补充公司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资本等。

第二,防止公司滥分股利。规定公司无利润(包括留存未分配利润)时不得动用资本分配股利,公司有盈利时必须先弥补亏损,以及提取公积金后才能分配股利。

第三,维持公司的发展能力。规定了严格的公司公积金提取制度,公司必须从盈余中依法提取用于发展和弥补未来可能面临的亏损的公积金后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一定比例。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等。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通过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确定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变更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确定原则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本构成采用的是授权资本原则,即一般对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公司可以以任何数量的资本开业。股东不必全部认足章程中规定的资本总额,更不必一次缴足,因此公司资本仅是一种名义资本。

近年来,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原则的部分优点,采用了折中的授权资本原则,即公司设立时,股东虽然不必认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总额,但必须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并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清首次发行的股份数额。另外,授权董事会在它认为必要时随时发行募足其余股份,但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4。法国规定公司设立5年内,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分一次或若干次缴足其余股份。

2006年起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资本的构成和认缴进行了重大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原则的部分优点,采用了折中的授权资本原则,即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明确注册资本,股东不需一次缴足认购资本,但应明确记载出资日期,且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具体来说: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公司资本的维持,《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关于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第38条、第104条分别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须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决定,除此以外,不得随意变动。

3.关于公司股东和发起人资格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均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除负责公司筹办事务外,还必须认购公司股份,即只有股东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以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只是公司设立的组织者,不一定是股东,即不必认购公司股份。

另外,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国籍没有限制,但《公司法》第79条规定:“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关于公司章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章程主要用于指导公司和外界的关系,因此,章程主要载明的是公司名称、营业期限、股东责任、公司资本、公司注册地等外界需要了解的公司基本资料。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除此目的外,还是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准则,以及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因此,章程要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等。同时,章程的制定和改动,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要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我国《公司法》中对制定章程的规定基本上也是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确定原则。如关于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44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批准。”

关于章程的载明事项,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

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三权分立的组织模式,而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和责任均在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与此不同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的股东会下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兼任,对公司会计事务的审计核查则由聘请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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