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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分析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生产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因此属于兼营行为。

14.举例分析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果木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008年1月份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5万元,其中销售粮食白酒10吨,薯类白酒7吨,果木酒3吨,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相同,但是,1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核算没有错误。

分析: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形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就应当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根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别设置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来说,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粮食、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0%,其他酒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而黄酒、啤酒采用定额税率,黄酒税额为240元/吨,啤酒税额为220元/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和250元/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生产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使用粮食白酒的20%的税率,其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450000×20%+20000×0.5+16000×0.5=90000+10000+8000=10.8(万元)

如果甲公司不是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酒组合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额汇总相加就可得到公司总共应当缴纳的消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1月份甲公司销售粮食白酒15万元,薯类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15×20%+15×20%+15×10%+2×0.5+1.6×0.5=9.3(万元)

这样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额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可以节约税款1.5万元(1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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