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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分析建筑业转包与分包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甲、乙两建筑公司分别偷漏营业税120万元与180万元,该建筑公司应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这个案例涉及营业税中对于建筑业转包与分包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税法关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当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时,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总承包人和分包或转包单位结算时,再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从“工程结算”科目借方冲出。

8.举例分析建筑业转包与分包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A建筑公司在2007年3月承接了某一大型工程,总承包额达1.7亿元。由于工程规模大及某些部分专业性较强,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甲、乙两建筑公司。其中与甲公司的分包额为4000万元,与乙公司的分包额为6000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缴纳时,该公司计算的应纳营业税为:(17000-4000-6000)×3%=210(万元)

而甲和乙两公司没有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甲、乙两建筑公司分别偷漏营业税120万元与180万元,该建筑公司应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分析:

这个案例涉及营业税中对于建筑业转包与分包的有关规定。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部分项目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税法中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可知,一切收入都是要征税的,这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某些特定收入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其中就包括当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应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分包和转包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不是总承包人,而是分包和转包人。

同时根据税法关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当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时,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是因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是由总承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结算并收取工程价款的,工程收入首先全部反映在总承包人的“工程结算”科目的贷方。在总承包人和分包或转包单位结算时,再把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从“工程结算”科目借方冲出。这就是说,工程的所有价款,都能在总承包人的账户上体现出来,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手续,保证税收收入,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时,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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