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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分析以预收款方式取得收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甲企业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企业还有200万元价款没有收到,但由于这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不能将这200万元从甲企业营业额中扣除。

15.举例分析以预收款方式取得收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合计转让收入2000万元。2007年7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800万元。2007年10月10日,甲企业又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收款1000万元。2007年11月2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结算,甲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2000万元。

由于甲企业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2007年7月1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

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800×5%=40(万元)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2000-800-1000)×5%=10(万元)

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企业还有200万元价款没有收到,但由于这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不能将这200万元从甲企业营业额中扣除。甲企业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交纳10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甲企业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当与乙企业进行结算。这样只有在乙企业支付200万元预收款后,甲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负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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