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上述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例如,某商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成本为60元。该商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采用以下方式促销(均为含税价):
①商品7折销售。
②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③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即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交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交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5=13.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3.80-8.54=5.26(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交增值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5=-0.81(元)
应纳所得税额8.54元(同上)。
税后利润为-0.81-8.54=-9.35(元)。
比较上述三方案,得出: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所以,在制定经营决策时,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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