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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供货单位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丙两家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乙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只能提供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时为了弥补拿不到17%税率的专用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必然要求供货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价供货。

15.利用供货单位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向什么企业进货更有利,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

假设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应税货物,现有甲、乙、丙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物。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丙两家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乙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只能提供普通发票。若甲、乙、丙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甲公司将是首选的购货对象,因为M公司向甲公司购货时能获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在该批货物销售后(假定含税售价为18000元),已支付的进项税金将能获得全额抵扣。若选择乙公司为进货对象,则M公司也能取得扣税凭证。但扣税率为6%,将有可能导致M公司购货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若选择丙公司为购货对象,则M公司由于得不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货物销售收入依法定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M公司从甲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436.90元[(18000-15000)÷(1+17%)×17%];

从乙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1766.33元[18000÷(1+17%)×17%-15000÷(1+6%)×6%];

从丙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2615.38元[18000÷(1+17%)×17%]。

可见,由于进货单位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第二种情况:

假设甲公司货物售价为15000元、乙公司货物售价为14000元、丙公司货物售价为13000元,M公司的销售价仍为1800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并假设M公司始终为盈利企业,以下我们对M公司向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购货取得的相对收益作一定量分析。

从甲公司进货的增值税仍为436.90元[(18000-15000)÷(1+17%)×17%];

从乙公司购货增值税为1822.93元[18000÷(1+17%)×17%-14000÷(1+6%)×6%];

从丙公司购货增值税为2615.38元[18000÷(1+17%)×17%]。

从乙公司进货比向甲公司购货少抵扣了1386.03元(1822.93-436.90)的进项税额,从丙公司进货比从甲公司进货少抵扣了2178.48元(2615.38-436.90)税款,而且还必须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这样,M公司向乙公司进货时,实际需要上缴的税费合计2460.96元[1822.93+1822.93×(7%+3%+25%)]。M公司向丙公司进货时,实际要上缴的税费合计为3530.76元[2615.38+2615.38×(7%+3%+25%)]。从表面看,M公司从甲、乙、丙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含税售价减去含税进价)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但税后收益(毛利减去上交税费)却是:M公司向甲、乙、丙三家公司购货的收益分别为2410.19元、1539.04元和1469.24元。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可知,虽然进货价格有较大差别,但是公司的税后收益仍然是甲>乙>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涉及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采购货物涉及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能够索取17%税率的专用发票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能索取6%税率的专用发票时,应纳税额次之;能索取4%税率的专用发票时,应纳税额再次之;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应纳税额最大。同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增减而增减。至于企业所得税,则与企业税前利润的大小相关。不能索取17%税率的专用发票时,因多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税前可扣除的税费增加,企业所得税会相应减少。但是,能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时为了弥补拿不到17%税率的专用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必然要求供货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价供货。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的一般纳税人不受损失要通过比较,即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

设任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和D,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

运用计算现金净流量的公式可得:

①索取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

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入额-现金流出额=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所得税)=Q-{A+(Q÷1.17×17%-A÷1.17×17%)+(Q÷1.17×17%-A÷1.17×17%)×(7%+3%)+[Q÷1.17-A÷1.17-(Q÷1.17×17%-A÷1.17×17%)×(7%+3%)]×25%}=0.6301Q-0.6301A

②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0.6301Q-0.7033B。

③索取4%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0.6301Q-0.7183C。

④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0.6301Q-0.75D。

现在,采购企业以①式的现金净流量为标准,若令②式等于①式,即索取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跟①式这个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B与A之比为89.59%,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6%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含税价10.41%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样的方法,计算出采购企业索取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分别为12.28%和15.99%。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货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可以从容地与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只要所购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弃远求近,从周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采购时间和采购费用,增加企业效益。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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