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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税”市税思想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述宋朝制度,有住税,有过税。所谓过税,指商人贩运货物过程中沿途关卡所纳之税,即传统的内部关税;所谓住税,即货物在市场交易后应纳之税。元代官方文献中,没有关于住税、过税的明确记载。这从侧面证明了元代在征收关市税方面,注重市税,即住税,而关税渐已侧重于外部关税,如第一节所述。元朝政府将商税征收机构按照征税数额划分为不同等级。

第二节 “住税”市税思想

前述宋朝制度,有住税,有过税。所谓过税,指商人贩运货物过程中沿途关卡所纳之税,即传统的内部关税;所谓住税,即货物在市场交易后应纳之税。金朝亦有住税和过税,大定二年(1162年),“罢诸路关税,止令讥察”[9]。关税即过税。据此,可以认为,金朝原来有过税,有住税,大定二年以后,只有住税,不再征关税(过税)。

元代官方文献中,没有关于住税、过税的明确记载。明初编纂《元史》,其《食货志·商税》部分,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不曾涉及。元人黄溍曾说:“征商之制,有住税而无过税。”[10]黄溍是元代中期著名学者,曾出任地方官、学官,政事历练,熟悉掌故,所说必然有据。事实上,入元以后,有关诏令、文书,反复强调商税三十取一之法,实际上讲的就是住税,可见在政府心目中,商税只有住税一种。黄溍在上述文字后面接着说:“公(郴州路总管王都中——引者)命务官取之必法,而行旅皆欲出其途。”务官,指税务官,“必法”者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征过税,所以商旅都愿意从郴州经过。这从侧面证明了元代在征收关市税方面,注重市税,即住税,而关税渐已侧重于外部关税,如第一节所述。

从有关元代征收住税的史料中,可以归纳出传统的交易税思想演变至这一时期所呈现出的变化和趋势:

一、用较低的税率刺激商业的发展

元代统治者尚保存着游牧民族常有的商业精神和重视发展商业资本的特征,所以在处理市税问题上也贯穿着他们的重视商业原则。为鼓励商业经济的发展,元朝统治者制定了较低的市税税率。在商业都会,市税税率一般为三十取一,边远地区,商旅艰难,故实行六十取一的税率,每遇灾荒还常有减免。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元朝重商的税收思想。

二、许可课税法在市税征收中的运用

元朝需缴纳市场交易税的商品种类较为广泛,粗略加以归纳,主要有农产品,粮食、蔬菜、牲畜等;手工业产品,纺织品、日常生活用具、生产工具等;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人口,及其其他物品。对于从事以上产品交易的商人,元朝规定,必须按月纳税,诸郡于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缴纳税收。商人纳税后,方可入城交易,如无纳税凭证,或不出示凭证,即视为匿税。这显然采取了一种许可课税法,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古老课税方法,其旨意在于规定商品生产者和贩卖者必须向政府纳税,取得许可,才能在当地市场设立商铺进行营业。这一方法无疑简化了官府的征税环节,较为便利,且相对来说使得官府较为稳定地获取市税收入,但这一征税方法也是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因为它对于同一行业类别的商品交易者,不论其资本额大小和营业额多少,都课征相同的税额。

三、市税收入倚重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元朝政府将商税征收机构按照征税数额划分为不同等级。大都税课(宣课)提举司和杭州税课提举司阶从五品。[11]其余税务则按万锭之上、五千锭之上、三千锭之上、一千锭以上、五百锭之上五等,品阶分别是从六、正七、从七、正八、从八。这些税务机构便是元代比较重要的商业城市,在一定意义上,从它们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各地区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而元代大部分市税收入来源于这些商业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

这一趋势亦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市税制度思想的一个变化,即传统的商品交易税越来越向城市营业税过渡,对市税的征收和管理日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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