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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税”市税思想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朝之无估税,与它长时期内不以关市税为重的思想是一致的。应该说,估税制度及其征收思想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它适应了当时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市场商品交易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且丰富了流转税税种。估税和散估税的开征事实上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最终是百姓受价格上涨之害。

第二节 “估税”市税思想

在前面两章中曾述及市税,主要是指对行商征入市税和对坐商征税,是指营业者在市内占有(无论是暂时还是较长时间)一定的场所而交纳的场屋税,这可以看做是狭义的或传统的市税,这一类市税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存在,且呈现出新的征收思想。其实,市税的范围还要广一些,按照货物的交易额征收的税,更是市税中的一个主要内容。这类性质的税在东晋南朝时有个新名称,叫做“估税”,与过去的交易税有历史的渊源,也有新的时代特点。

一、革除传统市税制度弊端的思想

在秦汉时期,统治者就注意到市税征收的重要性,且当时征收市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而非出于财政收入的目的。但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政局动荡、战争不断的大背景下,统治者开始站在增加国家收入的角度来看待市税,因此使得市税思想呈现出新的变化。

由于这一时期各朝代的统治者都出于财政考虑加重了市税的征收,使得百姓深受其苦,有的统治者意识到了这一危害,便主动进行改革。如西晋武帝即位之初,就下令免除一年为期的市税;刘宋时,建国之初也下诏减轻市税,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收效甚微。

至南齐初,市税征收十分繁重,故豫章王嶷到荆州任刺史时,针对市税滥重的问题,改定规章制度,以税还民,使之成为定制,又禁止市税税及苗籍,并限制官吏经商,盘剥百姓,因而受到百姓的欢迎[14]。永明十一年(公元493年)太孙继位后,强调减轻市税,下诏“关市征赋,务从优减”[15]。南齐曾实行包税制,害民更深。针对包税制,竟陵文宣王子良说:“司市之要,自昔所难。顷来此役,不由才举,并条其重赀(同资),许以贾衒。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如此轮回,终何纪极?兼复交关津要,共相唇齿,愚野未闲,必加陵诳,罪无大小,横没资载。”[16]这段话深刻地指出了包税制的种种弊端。管理市场,自古都非易事。但实行包税制,其害尤大。包征的官吏,不重视才干,只重视所有资产的多少,结果导致了包税者不断加重征课,增加了商人的税负。商人为了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便提高物价,物价腾贵,一般百姓购买不起,反而使商人的商品销售额大大下降,最后影响到征收税额减少,往往使包税者完不成任务,受到没收家资的惩罚。萧子良对这种不合理的市税制度给予严厉的批评后,坚决主张“宣敕有司,更详优格”,革除市税征收中的种种弊端。

南梁元帝时,郢州刺史陆法和,在列市之内,不立市丞,以空槛龠放在路中间,上面凿一小孔以装钱,坐商和行商则大致估算货物的多少,投钱入槛中,掌管槛龠的税吏,等到天将晚时,才开槛取钱,计算清楚,送入府库。[17]这表达了陆法和的一个良好愿望,若能这样征收市税,则十分文明,可在当时,是根本行不通的。

针对南陈市税的征收又繁又多,且税吏中饱成风,使国家财政收入甚微的现象,宣帝太建十一年(公元579年)有诏曰“文吏奸贪,妄动科格……弗弘王道,安拯(惩)民蠹?今可宣勒主衣、尚方诸堂署等,自非军国资须,不得缮造众物……市估津税,军令国章,更须详定,唯务平允……所由具为条格,标榜宜示,令喻联心焉”[18]。这是陈宣帝为增加财政收入的办法,试图通过规范市税制度,革除市税征收中官吏私自贪污的不良风气,以此减少税收的损失。这一思想事实上仍以掠取财政收入为前提,对于百姓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寄予同情。

二、“估税”市税思想

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从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纳税),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19]这种估税也就是交易税,有文券的“输估”可称之为“契税”,用于大宗或特定商品的交易,零星、分散、不立文券的经常发生的小额交易,称之为散估税。这种估税是南方特有的一种税制,北魏及周、齐史文中未遇见涉及估税之文。因为北魏在孝昌以前根本无市税,估税自更无有。[20]孝昌初收市税,每人一钱的市税,自与估税无关,店舍分五等收税,当是场屋税的性质;武平六年的“税关市……店肆轻重各有差”,其市税虽有可能是商品交易税,但未闻如南朝那样属买卖双方共出4%的估税。北朝之无估税,与它长时期内不以关市税为重的思想是一致的。

这一新型的市税制度所包含的税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税收负担由买方、卖方共同负担的思想。过去的交易税是由卖者出,由商人出,东晋南朝的估税则由卖者、买者双方分出,卖者负担3%,买者负担1%。这样,卖者所负担的3%相当于过去2%税率的一倍半,再加买方出1%的税,纳税的面是有所扩大的。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平税负的税收理念。

(2)立契与征税相联系的思想。东晋南朝时盛行商品交易立券的做法,“诸有市易……明从券契”[21],徐陵说:“吾市徐枢宅,为钱四万,任人市估,文券历然”[22],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也要付市评估,确定价格,立有文券,据以征税。正是这种商品交易要立文券的客观做法,使得统治阶级乘市场交易渐盛之机,新立税目,将立契与征税相结合,以此为弥补财政收入的手段。

应该说,估税制度及其征收思想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它适应了当时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市场商品交易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且丰富了流转税税种。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征收估税和散估税,统治者名义上是因为人们多弃农经商,不肯从事田业,为了抑商励农才征收的,而实际上则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供统治者的挥霍和奢侈需要。估税和散估税的开征事实上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最终是百姓受价格上涨之害。所以东晋甘卓镇襄阳时,“为政简惠,善于绥抚,估税悉除,市无二价。”[23]以后南朝的宋、南齐、南梁和陈各代,因为估税过苛,于商不利,宋文帝诏令减轻,梁陈下令“停责”。要减免估税,正说明了估税之重,已经对商业起了很不好的影响。萧子良曾说:“顷市司驱扇,租估过刻,吹毛求瑕,廉查相继。”[24]租估并列,可知估为市租以外的估税。“过刻”的估税,其实又何止南齐时如此,东晋南朝大部分时间里估税都是很重的,而且有的是超过了4%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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