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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税思想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正统初年,由于钞值回升,钞币在市面上通行,门摊税不仅复旧,且有所减轻。如果说,对市肆门摊税的征收最初所体现的商品交易税思想还具有一些合理因素的话,那么,后期对它的肆意掠取已充分暴露了官府的贪婪和税收制度的弊病。既然征收市肆门摊税的目的在于通行钞法,钞法通行后,原定目的已经达到,便应立即废止。这也是继承了自宋以来官商共利的流转税指导思想。

第二节 交易税思想

明代的商品交易税主要有落地税和市肆门摊税两种,落地税是指商品进入市场后交的营业税,如在广东,史称:“落地税始于明季,闽省海船进港市籴而设。”[13]当时各地市集对农民、小贩肩挑手提上市售卖农副产品,不管价值大小,都征收落地税。虽然税额不多,但是终明一世,一直征收。如崇祯初年南京户部尚书郑三俊说:南京“宣课司所收落地税无几”[14],可以佐证。“门摊”,清人黄思湖解释说:“凡城市临街铺面前隙地,有支栅摆摊,卖杂货生理者,晚即收归,早则铺设,有司以为贸易取利,宜输官钱,名之曰门摊税。”[15]这种字义上的解释,只讲了立栅摆摊的一种,若就其内涵来说,还包括临街经营商业的店铺。

明代征收这两项营业税的实践,体现了如下的交易税思想:

一、以营业税来通行钞法

仁宗即位,以钞不行询夏原吉,原吉回答说:“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为法敛之。请市肆门摊诸税。”[16]他的这一建议被采纳,于是,对市肆各色门摊,度量轻重,征收市肆门摊钞。所课之钞,上缴官府,对那些昏软之钞,尽行销毁。应该说,这种营业税具有目的税的性质,其出发点是为了推行钞法,且统治者在施行的最初,确实是考虑到税额与钞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能根据钞值的变动来调整市肆门摊税的税率。如宣德四年为了疏通钞法,曾依洪武中增税事例,在两京及顺天、应天等三十三府州县增收门摊税,史称:“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时行在户部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沮挠所致,奏请依洪武中增税事例,凡顺天、应天、苏、松……共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市镇店肆门摊税增旧十倍。上以太重,令增五倍,俟钞法通皆复旧。”[17]依洪武中增税事例,全国两京及三十三府州县门摊税增加五倍。如在应天府,史称:宣德五年,规定“凡鬻卖织造布帛房并停塌物货之家,每月纳门摊钞五百贯”[18]。据此可知应天府在未增五倍之前,鬻卖及织造布帛房并停塌物货的店肆,每月每家纳门摊钞是一百贯。在两京,宣德四年,“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连纳[门摊]钞五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逐月连纳门摊钞四百贯”[19]。可见,两京在未增加五倍以前,油房磨房每座每月纳门摊钞一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的店肆每月纳钞八十贯。至正统初年,由于钞值回升,钞币在市面上通行,门摊税不仅复旧,且有所减轻。如在北京和通州,史称:“京城并通州店房税钞,先是以钞法不通,凡店房计间,月纳钞五百贯,后减至百贯五十文,至是民言钞通,逐减至四十贯。”[20]即每间店肆每月纳门摊税四十贯,比洪武中事例纳钞百贯,减轻了百分之六十。其他店肆,也按其经营性质,有所减轻。又如正统七年,将北京的门摊税改为按季征收,如缎子铺每季一百二十贯,即月纳四十贯,比原来月纳钞百贯,亦减轻了百分之六十。这充分反映出统治者还是将市肆门摊税的征收当做调节钞法流通的工具的,能够根据钞法流通的情况来调节税额的多少,并改变其征收方式。同时,这一方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得钞值不断回升,达到了统治集团的初始目的。

但任何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调节方式,在封建政权统治下,最终都会脱离其正常的轨道,变成统治者搜刮民财的工具,市肆门摊税的征收亦不例外。如果说,对市肆门摊税的征收最初所体现的商品交易税思想还具有一些合理因素的话,那么,后期对它的肆意掠取已充分暴露了官府的贪婪和税收制度的弊病。既然征收市肆门摊税的目的在于通行钞法,钞法通行后,原定目的已经达到,便应立即废止。然而,钞法通行后并未废止,仍以国用不足为理由继续征收,直至明末。

二、定额制向包税制的转变

所谓定额,实际上是正额,又称原额,是根据某年纳入作为标准而定出的数额。定额制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它可以保证税收的稳定入库,可以防止吏胥作弊。但定额制的弊端也很多,如定额的根据表面上是以某年所收为准,各地定额不同,这不仅与当地商业的兴衰有关,而且即以商品税为例,其征收三十分之一的从价税,即定额实际上又是根据商品交易的价格决定的,但物价有涨落,自然各地征收不可能齐一,定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商品税作为征收三十分之一的从价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扩大,商业繁荣,商品日多,则例日繁,抉为定额,无法实施下去。正如明人荆之琦说:“然而缘物定例与时迁,用日加诎,则例日繁,而例外之例,复有比例焉,今日之比,后日之例,更以一时权宜,执为数岁常额,而商立槁矣。”[21]这是定额制本身的弊端之一。在定额制之下,由于时估则例常有变动,计算、手续繁琐,所以又改为包税制,如在淮安府,史称:嘉靖四十二年,“续据缎绢纸果等七铺户并各镇集头告称:零星贩卖,一一纳税,不便。有司亦以琐屑生弊,乃立每年包纳税银之法,免其随到随报,准按季赴司交纳,名曰季税。”[22]

事实上,定额制的本质类似于包税制,只是两者包税的对象不同而已,前者是包给地方官府,后者是包给商人。这一时期在征收营业税时,从定额制向包税制的变迁,应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一方面,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即获得稳定的市税收入,同时又极力避免税吏的中饱私囊,势必要采取定额等类似方式;另一方面,历史发展到明代,商品经济的繁荣程度和商人势力的壮大,已经不允许官府独擅商业利润,因此,既要获得财政收入,又要缓和阶级矛盾的封建政府,只好采取包税制这一征管方式。这也是继承了自宋以来官商共利的流转税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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