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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其他税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1.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规定而受到税务机关查补“三税”和处罚时,应对其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进行补缴和罚款,但不需对“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要缴的税,包括企业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只有用于营业或出租的个人房产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C.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税率设计,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同时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别是30%、40%、50%、60%。

2.优惠政策

(1)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2)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纳税人,按市区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的税率计征的一种附加税。外商投资企业不征该税。

注意:

1.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规定而受到税务机关查补“三税”和处罚时,应对其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进行补缴和罚款,但不需对“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在免征、减征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免征、减征。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是先征后返、即征即返,而不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3.关于出口产品所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

(1)出口产品退还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就是出口不退;

(2)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对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就是进口不征;

(3)当期抵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

车船使用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当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所有人与使用人协商解决;没有协商的,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包括电车,按每辆60元至660元,征收车船使用税;

(2)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征收,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征收;

(4)摩托车每辆按36元至180元征收;

(5)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征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房产税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要缴的税,包括企业和个人。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只有用于营业或出租的个人房产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计征方式有两种:

1.从价计征:对房产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其10%~30%。从价计征税率为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对房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计征房产税。从租计征税率为12%,但个人减按4%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租金收入×12%(或4%)

3.注意事项:

(1)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属于房屋,一并征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在销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其在销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房产需要征房产税;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含农村的房屋;

(4)以房产联营投资、共同承担风险的,对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相当于出租房产,对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则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情况则从发生应税行为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优惠政策:

(1)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2)对第二、三产业分离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3)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省重点流通企业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4)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7)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8)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房产税减征五成。

(11)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

(13)对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14)纳税人确有其他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计征的税。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时不征收资源税。

1.需要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有:

(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伴随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只包括原煤);

(4)其他非金属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2.资源税采用固定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征收额

3.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或自用数量÷选矿比;

(5)销售的固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可以用液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抵扣。

4.优惠政策:

(1)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的40%征收;

(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70%征收。

根据修订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0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0元至24元;

(3)小城市0.90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0元至12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第二、三产业分离的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省重点流通企业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7)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经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较低、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3)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1号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5)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包括两类契约:一类是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另一类是房屋所有权转移,规范一点讲,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契税实行3%~5%的税率。

1.为什么房地产商要在契税上做宣传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风起云涌,竞争空前加剧,开发商竭力标榜楼盘的“黄金地段”,宣传楼房的“经典设计,时尚品位”,甚至还有房地产商打出“买房免契税”的广告,宣称由开发商代购房人缴纳契税。那么,房地产商为何要在契税上做文章呢?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征收契税,最早可追溯到东晋,当时叫估税,此后,历朝历代延续下来。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还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目前,我国采用3%~5%的契税税率,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浙江省契税分为大套和小套两种。144平方米以上属于大套,税率为房屋总价的3%;144平方米以下属于小套,税率为房屋总价的1.5%。

2008年末起,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各地纷纷在契税上做文章,契税的税率出现了下调的趋势。《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 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和其他税种一样,契税也有减免税规定。如对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的土地,当其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这项免税政策的背后,与这些单位经费大多源于预算拨款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免税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与发展教育、医疗、科研,加强国防力量有关。

此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2.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中就经常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这就涉及契税。《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是依据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按20%税率计征。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税率。

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我们对它既熟悉又陌生,炒股票的人更是爱恨交加。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缴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样一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开来。

印花税是在经济活动中,对以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凭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现在往往采取简化的征收手段。

1.证券交易印花税

根据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单边征收计征,目前税率为1‰。

2.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在领取时由领受人按每件贴花5元。

3.账簿

会计账簿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总账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万分之五贴花计算印花税。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一般由会计人员自行购买粘贴并划销。

4.合同

浙江省对印花税采取预征办法。《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规定,假定签合同金额占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印花税预征,按照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确定。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不低于省局制定的比例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当地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再作变动。

浙江省“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览表

例:某工业企业2009年8月申报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则:应纳印花税额=50万元×应税合同金额占比80%×适用税率万分之三=120元。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贴花,如果把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贴花,如果把仓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如果把有关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如果把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的转移,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5.优惠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特殊货运合同。适用于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调节目的选择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消费品以及对环境有影响、属不可再生资源等需要抑制消费的消费品进行征收。消费税并非对所有的货物实行普遍征收,而是仅仅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征收,即只对税法规定的少数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征收。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对14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雪茄、烟丝不征)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1.烟

(1)卷烟:采用既从价又从量的征收方法。雪茄烟和烟丝只从价征收。

A.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加征5%;

B.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批发环节加征5%。

(2)雪茄烟,36%。

(3)烟丝,30%。

生产甲类卷烟按销售额的56%再加0.003元/支征收,乙类卷烟按销售额的36%加0.003元/支。一包中华烟出厂价40元,消费税是40×56%+20×0.003=22.46元。

批发卷烟按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2.酒及酒精

白酒既从价又从量征收消费税,税率为销售额的20%加0.5元/500克;黄酒、啤酒从量计征;其他酒和酒精从价计征。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A.甲类啤酒,250元/吨。

B.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3.化妆品按销售价的30%计征消费税。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从价计征消费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5.鞭炮、焰火,15%。

6.成品油,全部从量计征。

(1)汽油:

A.含铅汽油,0.28元/升。

B.无铅汽油,0.20元/升。

(2)柴油,0.10元/升。

(3)航空煤油,0.10元/升。

(4)石脑油,0.20元/升。

(5)溶剂油,0.20元/升。

(6)润滑油,0.20元/升。

(7)燃料油,0.10元/升。

7.汽车轮胎,3%。

8.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9.小汽车

(1)乘用车

A.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

B.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C.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D.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E.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F.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G.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10.高尔夫球及球具,10%。

11.高档手表,20%。

12.游艇,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5%。

14.实木地板,5%。

注意:

(1)纳税人出口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进口则要缴,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要缴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2)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与增值税一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在税收家族当中,可以说是小字辈当中的小弟弟。它诞生于2000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前几年一直被“寄养”在交通运管部门。直到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改由国税局系统直接征收。

车辆购置税是一种特殊财产税。当消费者购置了应税车辆以后,即成为法定纳税人,而车辆一旦上牌落户,纳税义务就宣告结束,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缴关系即不复存在。

与增值税、消费税不同的是,车辆购置税既不是放在生产环节,也不是放在销售环节,而是在购置车辆以后到上牌照之前的60日内,其购置税的名称也因此而得。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报废前、中途易手都不再另行征收。

2.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4.车辆购置税的基本税率为10%。国务院规定从2009 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1.6(含1.6)排量以下汽车购置税减按5%征收。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含税价)=发票价(含税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例: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元÷1.17×10%=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因为进口车一般在国内都有4S店,4S店会开具国内机动车销售发票,不必按这一公式计算,按照上一例子就行。自己直接从国外报关进口,则要按“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计算。

另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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