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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课思想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朝对国内商舶与海外诸国的往还贸易及海外诸国船只来华贸易,统称市舶,对进行贸易的中外船舶所载之货的抽分与课税,简称之为市舶课。应该说,这种对海外贸易实行官营的政策思想在当时除了获取市舶厚利之外,还有利于调整中国物轻、蕃货反重的倾向,进而达到平抑物价,稳定土货与蕃货的目的。这种抽分加税的市舶课制度,较仅抽分更前进了一步。

第一节 关税思想的演化:市舶课思想

元朝对国内商舶与海外诸国的往还贸易及海外诸国船只来华贸易,统称市舶,对进行贸易的中外船舶所载之货的抽分与课税,简称之为市舶课。由于元朝国土辽阔,海岸线长,加之造船、航海技术的进步,海外贸易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元朝海上贸易的基本原则是“损中国无用之赀,易远方难制之物”[1]。这在经济上具有“以有余易不足”、以“无用换有用”的意义,同时也包含着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政治意义。

元朝的关税思想继续深化宋代以来注重外部关税的演变倾向,并进一步地予以发展,这尤其体现于本时期所实行的市舶课制度之中,具体地有:

一、以官营海外贸易来获取财政收入

元朝创行官营海外贸易新制:“每岁招集(中国)海船,于番邦博易珠翠、香物等物”[2]。具体经营方式是“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3]。同时禁止私人下海贸易。这一政策思想与宋代完全依靠私人发展海外贸易的情形迥然相异。其创始者是卢世荣,他曾建议:“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4]元政府将此建议付诸实施,显然想通过官营海外贸易独占全部利益。

应该说,这种对海外贸易实行官营的政策思想在当时除了获取市舶厚利之外,还有利于调整中国物轻、蕃货反重的倾向,进而达到平抑物价,稳定土货与蕃货的目的。然而这种制度难以持久,一个重要原因是市舶司官员自坏成法。“至元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南人燕参政说,有市舶司的勾当,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近来忙兀台沙不丁等,自己根寻利息。上头船每来呵,教军每看守着,将他每的船封了,好细财物拣选要了。为这般,奈何上头那壁的船只不出来。有咱每这里入去来的每些小来。为那上头市舶司的勾当坏了。”[5]意思是说,市舶司官员徇私贪黩,以至外舶不来,中国商人很少愿意应募出海,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元政府认为,这是法度不完善之故,于是次年即“命市舶验货抽分”,并由“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6]。这些市舶条例的制订实际标志着官府独占海外贸易制度的结束。

二、对中外货物实施区别征税

这一思想体现在“单抽双抽之制”中。至元十七年前,凡海舶载来货物,不分外国货还是本国货,一律按番货实行双抽,即由市舶司抽分之外,再行贩卖另抽若干以充商税。至元二十九年的规定说:“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中取一,免其输税。”[7]因为市舶司对“已抽之物”再抽若干充商税,故有“双抽”之名。至元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奏称:“凡有客船自泉、福等郡短贩土产吉布条铁等物,到舶抽分,却非蕃货。蒙官司照原文凭蕃货体例双抽,为此客少。参详吉布条铁等货,即系本处土产物货,若依蕃货例双抽,似乎太重,客旅生受。今后兴贩泉福物货,依数单抽。”[8]事实上,本国土产经内陆贩卖只需纳商税,而经过海路却要纳入口税及商税两种税收的确不合理。所谓单抽、双抽,可能是对蕃货实行双倍的抽分,对土货的抽分则不加倍。总之,对土货和蕃货的抽分,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政策有鼓励土货出口,限制蕃货进口,保护本国工商业发展的意义。这一政策思想在元以前各代均未实行过,因而是一种进步。

三、抽分与征税相结合

至元三十年规定,所有舶货在抽分之外,一律另征三十分之一的舶税,与抽分通行结课。这种抽分加税的市舶课制度,较仅抽分更前进了一步。这显然是元朝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对外贸易较为繁荣的体现。

此外,元朝还非常注重运用国家法令的威力来保证市舶课收入的获得,这一思想将放至第四节中进行详尽的论述。

总之,元朝关税思想方面有关注重外部关税的政策主张,尤其是单、双抽制度中所体现出的对土货、蕃货实施差别关税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及其深远,它使得外部关税由财政取得向保护国内工商业目的进行转变在元朝初现端倪,尽管我们说,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一转变是缓慢的,甚至有诸多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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