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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租”征收思想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也说明市租成了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仅临淄一市,就能收租“千金”。临淄“市租千金”,这当然可能有些夸大,但市租收入在当时占有一定的数量,则可首肯。史料的缺乏,给全面了解这一历史时期市租征收思想和有关思想家的言论的确带来了困难。其中,包含了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分类,继而进行市租征课的思想。这种市租,似乎是以商品出售总额为标准来课税的。这种集市交易,“日中为市”,“交易而退”,故必须采用当场征税。

第二节 “市租”征收思想

汉代市税,是指对市场商品销售总额所课征的税,“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14]很显然,这是在商品流通领域所征课的一种税收,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先秦时期,大多数思想家主张市税薄敛原则,在税收实践中,也贯穿了这一思想。而至秦汉时期,虽然市租在国家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但在个别地区或某个时期之内,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汉代市租征收的客观基础

1.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租征课和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联系。有交易,就会有市场。自战国以来,由于手工业进步,小商品增多,贸易渐兴,所以“市肆”和“集市”也就随之得到了发展。据记载:秦国于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就开始了“初行为市”[15]。至文公之时,还出现了“物无二价”的“直市”[16]。到了汉代,这种专供人们交易的“市”就更多了。当时全国各地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如北方的蓟、邯郸,东边的临淄,东南的吴,南方的番禺,西部的成都,中部的南阳等,都可以认为是有市肆和集市的地方。据有人粗略统计,两汉时期,在全国的大中小城市中,设有市肆和集市的,约在一千四百至一千六百之间。当时的长安就有“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17]。在这些市内有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史称“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都,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18]。至于其他一些城市的商业活动也极为可观,《盐铁论·力耕篇》说:“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也。”

2.市场的设置

城市兴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市场的设置又为经营商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战国策·齐策》说:“市,朝则满,夕则虚。”《汉书·食货志》说:“富商大贾,积贮倍息,小者坐到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另外,《史记·货殖列传》还谈到,“东贾齐、鲁,南贾梁、楚”,“西贾秦、翟,北贾种、代”。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战国秦汉时期商品交换是频繁的。当时的商业活动大致可以分为集市贸易、转运贸易和坐贾(或店铺)零售三种形态。

随着市肆和集市的增多,又由于商品交易的频繁发展,国家对市租的征收也就在原来的基础上更为普遍和制度化了。下面择举数例为证:“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餐士。……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餐士卒。……。”[索隐]曰:“军中立市,市有税,税即租也。”[19]“主父偃由此与秦隙,偃方幸用事,因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师古注曰:“收一市之租,值千金也。”[20]“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仿),莫以为耻。”[21]从以上史实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除了民间的普通“市租”外,还有“军市之租”,表明市租的种类增多了。同时也说明市租成了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仅临淄一市,就能收租“千金”。汉代一金为一万,千金则千万!临淄“市租千金”,这当然可能有些夸大,但市租收入在当时占有一定的数量,则可首肯。

二、汉代市租思想

秦汉的市租究竟如何组织征收?这是一大疑问,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史家在其论著中写道:“市租如何征收,无法查考”,又云:“史料缺乏,无法知其详情”。这种种论断,不是没有道理的。史料的缺乏,给全面了解这一历史时期市租征收思想和有关思想家的言论的确带来了困难。但通过对现有史实的考察和梳理,还是能挖掘出一些宝贵的思想。

1.市租分类思想:分别以纳税对象、买卖成交额和行商性质为原则

如前所述,汉代存在各种不同的市。既然有各种不同的市,就会有不同的市租,市租类型不同,收税的办法也当各异。据史实考察,汉代市租的征收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并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征课办法。其中,包含了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分类,继而进行市租征课的思想。具体论述如下:

(1)以纳税对象为计征原则。这是指汉代的市籍税类型,即根据“市肆”或“市籍”,以户计征。在汉代的史册中,有关“市籍”、“市肆”、“列肆”和“市列”的记载很多。对于有“市籍”的商人和在市内开设店铺的“坐贾”,通常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征税方法。规定纳税户在一定的时间内,把应纳的税款汇总起来集中交纳。这从《汉书·何武传》中可以得到参证。“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帝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推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赋、徭役不为众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招商为卒吏,卅里闻之皆服焉。”“市啬夫”是负责收“市租”的官吏,但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因而双方发生了争端。可见,何显之所以要交纳“市租”,是和他的“市籍”有关的。说明有市籍者,是按照户定期交纳市租的,而且一般不得拖欠。“列肆”、坐贾或店铺零售者,一般皆有市籍,故征税办法也当同样。

(2)以买卖成交额为计征原则。秦汉时期,除了城市商业区域的“列肆”或“市肆”以外,还有一种定期进行贸易的集市,也称为“市”。在这种“市”里做买卖的人,就其成分来说,有的是“市籍”商人,有的则是普通“编户”。但不论有无市籍,但只要将其货物投入了集市交易,一般就得征课市租。这种市租,似乎是以商品出售总额为标准来课税的。《史记·索隐》说:“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租”,即是指这个意思。它采用何时交易,何时征税的办法。这方面,古人虽然留下的记载不多,但也略有透露:史称“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财货五谷新弊易货”[22]。“(永元)六年三月诏:流民所国郡国,皆实廪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23]前一材料,讲的是个体手工业者,将其所制造的农具投放乡村集市贸易的情况,没有言及税收。然而后一材料,便直接谈到“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贩卖”,因“流民所过”而免税,这当然是一个特例。但它的反证,则表明于通常情况下,在集市上进行了交易是要按照规定缴税的。这种集市交易,“日中为市”,“交易而退”,故必须采用当场征税。否则,市散人走,税收便得不到保证。

(3)以行商性质为计征原则。根据行商性质,如金银珠宝等特殊交易,按“铢”计征。《汉书·食货志》引贡禹之言曰:“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於钱。疾其末而绝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毋复以为币,除其贩卖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之谷,使百姓壹意农桑……禹意亦寝。”这里,贡禹谈到了“贩卖租铢之律”。何谓“租铢”?当属市税范围,是指金银珠宝等特殊交易税。因为征课对象是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以“铢”计算重量,因此,按照“铢”计“租”,名曰“租铢”。同时,也说明“租铢”在当时是付诸实施的。其征课办法,就是“计其所卖物价,平其锱铢而收税”。征纳物是金银珠宝的本身而不是货币。贡禹要求取消《租铢律》,目的在于不用珠、玉、金、银、铸钱作为货币流通工具,即改用布帛及谷来交纳租税,支给国用,以恢复古道。看来,这种建议不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要求,所以没有被采纳。

2.征收市租与管理市场有机结合的思想

秦汉时期,在民间征收的普通市租,不论以何种原则征收,其主管征税的机构或官吏却几乎是相同的。当时,在各个城市的固定场所,皆设有“市长”、“市吏”、“市啬夫”等。这些官员,除了负责征收市租之外,还兼有行使市场管理的职权,如据云梦秦简记载:凡从事工商者,每年要校正一次权、斗、桶、升,若度量衡不正,要罚;商贾所卖的货物,必须在商品上分别系签标明价格;百姓在交易时使用的钱币,质量好坏一起使用,不准选择;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者,在营业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入缸中,使买者看见投入,违犯法令者,罚一甲。这些规定,显然是对征课税收和监察商贾活动有关。但是,要看到,由于富商大贾,往往与官吏权势之家相结托,所谓“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24]。所以,秦汉一代,在征税过程中的作弊和偷税、漏税情况,必然是严重的。

显然,这一时期征收市税同管理市场是很难截然分开的。这主要是由当时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尽管秦汉时期商业、商品流通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此基础之上的市税征收和管理有了较大发展,但当时市税的征收还未将分配、调节等职能作为主要的指导思想,而是着重体现了市税在商品流通市场上的监督、管理职能。

有关税收的职能在当代理论界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一职能,即分配职能说;二职能,即收入与调节职能说;三职能,即收入、调节和监督职能说;还有四职能,即收入、调节、社会和监督职能说。上述税收职能不同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监督职能是否作为税收的固有职能而存在。主张税收具有监督职能的观点认为,税收是以税收法律形式体现的一种分配。税收法律是征纳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它约束着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要求。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强有力的工具。但反对税收具有监督职能的观点则认为,税收监督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和调节职能的实现,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而行使的手段。税收虽能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但它从来不是税收内在固有的职责和功能。

而秦汉时期征收市税的实践所体现出的市税征收与市场管理相结合的思想,恰恰说明了税收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并且,这一职能在历史的早期阶段是同其他职能,尤其是收入职能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一方面,征收市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征收市税的同时,对市场上商品的流通、物价、交易以及竞争等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后者往往比前者更加重要。这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至少在我国的秦汉时期,税收的监督职能呈现出它的内在固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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