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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实施标准与建议措施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签署的BIT和FTA尤其重视透明度条款,将其作为协定的关键条款加以规定。按照美国2012 BIT范本的要求,缔约方应及时公布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措施。除了美国2012 BIT范本的内容之外,韩美FTA的透明度规则还对个人购买政策和反腐败做出了规定。韩美FTA的透明度规则规定,缔约方不得制定政策,正式或非正式地影响或劝说其境内的个人不购买或使用另一缔约方的商品或服务。

美国签署的BIT和FTA尤其重视透明度条款,将其作为协定的关键条款加以规定。美国2012 BIT范本更是在2004 BIT范本的基础上,对实体规则中的透明度条款做出了很大的改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括事先公布立法草案、给予公众评论的机会以及公众参与标准制定,这也是2012 BIT范本最大的变化之一。

美国2012 BIT范本的透明度规则基本囊括了国际新规则有关透明度的所有基本要求。按照美国2012 BIT范本的规定,透明度规则对缔约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定期就改进透明度实践的方式进行磋商。缔约方应当定期就如何完善有关投资的法律以及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过程中的透明度实践进行磋商。

第二,公布投资法律和决定,并提供事先发表意见的机会。按照美国2012 BIT范本的要求,缔约方应及时公布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措施。对于缔约方应予公布的法律和措施,该范本作了广义的解释,包括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裁决性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缔约方在可能的情形下还应事先公布,并向利害关系人和另一缔约方提供合理的机会进行评论。

该范本还增加了发布投资法规的严格的具体要求。对于拟发布的法规,缔约方应当在一个单独的、全国发行的官方刊物中公布;在公布中应当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说明;在公布前留有至少60天的公众评论期限;在最终通过法规时,应当对评论期间收到的重大、实质评论进行处理,并在其官方刊物上或在政府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就其中的实质修改加以说明。

第三,设立咨询点,提供相关信息。透明的投资法律和措施,除了必须公布以外,还应当便于投资各方加以了解。按照美国2012 BIT范本的要求,缔约方应当建立相关的联络点,就可能对条约的实施或对条约的相关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措施,向另一缔约方及时提供信息并且答复相关问题。

第四,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投资法律。为了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投资法律,美国2012 BIT范本要求各缔约方应保证在一项程序启动时,向受该程序所直接影响的另一缔约方的涵盖投资或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通知,包括程序性质的描述、启动该项程序的法律授权的声明和对任何争议问题的一般性描述。此外,受到影响的有关人员,在时间、程序的性质和公共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在行政行为最终实施前,应当有合理的机会,陈述事实和发表意见。

为了纠正有关投资的最终行政行为,缔约方应设立或维持独立、公正的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在此类裁判机关或程序中,各缔约方应保证:参与程序各方有合理的机会陈述事实和理由;并且依据证据和所提交的案卷记录,或者行政机关制作的案卷记录作出判决;上诉或复审的判决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执行,并且判决对政府部门或机构与该行政行为有关的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五,公众参与标准制定。美国2012 BIT范本新增了缔约方允许另一缔约方的公众参与标准制订的规定,即在中央政府机构的标准或技术法规的制订过程中,缔约方应当允许另一缔约方的人参与,并且在参与条件上应当给予其国民待遇。对于领土内的非政府标准机构,缔约方应建议其允许另一缔约方的人参与该机构的标准制订,并且在参与条件上应当给予其国民待遇。不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WTO卫生与检疫措施和政府采购措施。

除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之外,美国对外签订的FTA也对透明度规则有详细规定。韩美FTA就用专章规定了透明度规则。除了美国2012 BIT范本的内容之外,韩美FTA的透明度规则还对个人购买政策和反腐败做出了规定。韩美FTA的透明度规则规定,缔约方不得制定政策,正式或非正式地影响或劝说其境内的个人不购买或使用另一缔约方的商品或服务。韩美FTA的透明度规则还规定,缔约方应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消除贪污受贿现象,包括将在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事项中进行的某些贿赂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并采取或维持适当的处罚措施和程序执行刑事措施,以及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

透明度规则同样适用于负面清单,因为负面清单是BIT和FTA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公布法律、设立咨询点和实施法律的情况直接影响着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通过制订负面清单,建立更加透明、一致的管理程序将是中美BIT谈判的主要目标之一。不过,中美双方在透明度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美国要求要事先公布立法草案、给予公众评论的机会、及时提供影响协定实施的信息等。中国认为这超出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且与中国涉及立法的法律法规(包括《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存在一些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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