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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法的行为配置改善城市规划法制化的程序性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对于理性是重要的,理性的行为承接着理性的思想,产生理性的实践。对于法的制定行为和适用行为,法是以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和统一的。编制行为和管理行为是以实施行为为指向的。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以实体性内容为主,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因而面临很多困境。从1989年我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化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对于该法赋予城市规划的法学理性研究却远远滞后,难以从理论上指导城市规划法制化建设。

四、参照法的行为配置改善城市规划法制化的程序性

“理性”的意义包含着知与行的统一,理性的思想通过理性的行为来表达,理性的行为又帮助理性思想的完善。行为对于理性是重要的,理性的行为承接着理性的思想,产生理性的实践。行为在过程上体现为系列化的程序,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作用。

行为对于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法通过行为达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法对行为的研究也极为深入。法的行为分为法的制定行为,法的适用行为和法所调节的行为。对于法的制定行为和适用行为,法是以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和统一的。法对行为的程序非常重视,“法总是与程序紧密相连的,法的制定和施行要是没有程序,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了”。法同样十分重视对行为调节作用的研究。法通过对行为的“规范作用”进而透过行为对社会关系产生“社会作用”,并随着时代的发展由“义务本位”发展到“权利本位”,具体的作用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通常在规划中所探讨的“控制”和“引导”两种方式。法对程序的重视和对作用方式的应用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城市规划的行为可以分为规划编制行为、规划管理行为和规划实施行为。编制行为和管理行为是以实施行为为指向的。其中两点至关重要,一是编制行为和管理行为的关系,二是他们如何作用于规划的实施行为。在编制行为和管理行为的关系方面,二者应当属于完整的规划体系顺序承接的有机部分,而实践中存在着困难,如何将编制行为的技术过程社会化,更好地与管理行为的行政过程相配合,一直是规划理论所探讨的问题。即使像倡导性规划提供了用公平的政治手段解决技术范畴的城市规划问题的可能性,其理论的矛盾性依然存在。关于规划编制行为和管理行为对规划实施行为的作用方式,也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很好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与规划对实施行为的作用方式非常密切。这一点通常并不为以技术过程为主导的城市规划所重视。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以实体性内容为主,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因而面临很多困境。

法和城市规划二者属不同的学科范畴,但是我们要看到法和城市规划在发展上有着互动的影响关系。城市规划与法在目的上具有深层次的一致性:都是对利益的调节,维持社会发展的秩序。从1989年我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化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对于该法赋予城市规划的法学理性研究却远远滞后,难以从理论上指导城市规划法制化建设。

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地载入了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城市规划法的修订亦业已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促进城市规划的法制化进程。法对于城市规划,不仅是可资利用的工具,更是城市规划理性的来源和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动力。

(此文发表在2005年第4期《南昌大学学报(工科版)》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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