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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的连带赔偿责任确定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从法律角度看,会展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就是与会展参展商订立消费合同。参展商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展销会的举办者、场地提供者和参展者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获取利润。举办者、场地提供者向参展者收取参展费用,就是与参展者共同分享展销利润,举办者负有审查参展者信誉和保证其在展销会活动期间进行的活动合法的义务。对于参展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举办者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在这里同时体现了对展销会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15条:“参展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1]“包修、包换、包退。”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三包责任时间: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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