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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责任限额,即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或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在海损事故中,计算赔偿限额的船舶载客定额为525人。

三、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

责任限额,即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当船舶在同一航程中出现一系列的损害时,需要判断损失是一次事故造成的还是几次事故造成的,并以此决定如何确定责任限额的问题。

(一)确定责任限额的基本制度

在当今时代,各国海商法关于确定责任限额的基本方式有如下两种:

1.航次制度

航次制度是指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以航次为标准适用一个赔偿责任限额的制度。换句话说,责任人按一个航次承担赔偿责任和适用一个赔偿责任限额,而不论该航次中发生海损事故的次数。该制度对责任人的保护是充分的,但对受害人的保护略显不足。

2.事故制度

事故制度是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以事故次数为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和适用赔偿责任限额的制度。与上述的各种计算赔偿限额的方法相联系,船价制度、执行制度、委付制度等均与航次制度一并适用,而金额制度则存在于事故制度中。

我国《海商法》所采用的责任制度为事故制度。该法第210条和第211条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请求的总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即一次事故计算一个赔偿限额,如果一个航次当中发生两次以上的重大事故,责任人就可能会承担两个以上的赔偿限额。

(二)责任限额的计算与分配

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采用的是金额制,即按照船舶总吨位的大小计算责任限额。在我国海商法领域内,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涉及三种情况:(1)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以《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作为计算依据;(2)300总吨以下船舶的赔偿限额,以我国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作为计算依据;(3)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以《海商法》第211条和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限额的规定》作为计算依据。

1.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

(1)一般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分五级,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分四级。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333 000 SDR,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为167 000 SDR。对于500总吨以上的船舶,按吨位分级增加一定的数额。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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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财产赔偿限额的适用关系

因同一事故产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依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请求的,其差额部分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中按比例受偿。在不影响支付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当较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3)救助人的赔偿限额

我国《海商法》规定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但是,如果救助人通过自己所有、租赁或者经营的船舶实施救助作业的话,则应当适用《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按照救助船舶的总吨位计算赔偿限额。

2.300总吨以下船舶和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对于此类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颁布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确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54000 SDR,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为27500 SDR;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每总吨增加1000 SDR,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每总吨增加500 SDR。

(2)沿海运输、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船舶,赔偿限额按照《规定》所确定的上述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船舶,其赔偿限额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0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3)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或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3.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

(1)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1条的规定,按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万计算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根据我国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上述自带和车载行李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一方面允许承运人与旅客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数额的赔偿限额,则当事人应当依据该书面约定执行赔偿限额,而不受上述规定的赔偿限额的约束;另一方面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每名旅客40000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在海损事故中,计算赔偿限额的船舶载客定额为525人。即使实际载客超过525人的,也只能在2100万元人民币内平均分摊。

4.相互索赔情况下的赔偿限额

所谓相互索赔,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就同一事故相互提出请求,当事人双方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处理原则:一是交叉责任限制原则,又称“先限制,后冲抵”原则,即责任限额分别适用于各自的索赔额,然后相互予以冲抵。二是单一责任限制原则,又称“先冲抵,后限制”原则,即两者先行按请求数额冲抵,然后就差额部分依法适用责任限制。(14)大多数国家采用后者。

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单一责任限制原则。根据该法第215条的规定,依法享受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该法规定的责任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的差额。应当注意的是,适用相互索赔冲抵的条件包括:(1)请求与反请求都产生于同一事故,不是同一事故的请求和反请求不适用该条规定;(2)请求与反请求的债权均属于《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限制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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