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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观点认为,由于实践中除责任保险外,还存在为责任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因此应该将海事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海商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仅仅适用于300总吨以上的海船。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主体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4条至第206条的规定,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此外,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也有权依法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有观点认为,由于实践中除责任保险外,还存在为责任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因此应该将海事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2]

但是,根据《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海商法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海商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仅仅适用于300总吨以上的海船。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三)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1.限制性债权

限制性债权指法律规定的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范围。根据《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是,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2.非限制性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指不能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范围。根据《海商法》第208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权利不得享有责任限制: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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