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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其申请应被驳回。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指在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限制其责任时,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责任限制主体最终得以在实体上享受责任限制的保证。

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做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主要有:申请、申请的审查、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公告与限制性债权的登记、审理与裁判等步骤。

(一)申请

申请是引起责任限制程序的前提。申请人的资格与实体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均有权提出责任限制申请。责任限制申请可以在诉前提起,也可以在海事索赔诉讼中作为抗辩提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当事船舶的船名、国籍及吨位;(2)引起责任限制的海损事故的经过、责任及损失情况;(3)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及已知债权人的名称、地址;(4)申请责任限制的理由及依据。

(二)申请的审查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责任限制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享受责任限制和责任限额。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海商法》所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资格;(2)当事船舶是否为能够享受责任限制的海船及船舶吨位;(3)要求限制责任的债权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以及所涉及的债权是否为同一事故所引起的。申请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其申请应被驳回。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理由充分,具备初步证据的,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并做出准予责任限制申请的裁定,同时限令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银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该程序主要有:

1.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分别规定了限制基金设立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合并管辖原则。通常,在诉讼中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必须向正在审理本案的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出;而在诉前申请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准予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则对案件有优先管辖权。

2.申请。申请人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3.受理、通知和公告。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4.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及法院做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是否准予申请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终审裁定。

5.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准予申请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海事法院或其指定的银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基金的,可以提供现金,还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若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四)公告与限制性债权的登记

在完成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后,法院即可对准予申请人责任限制的裁定及设立基金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2)申请的事实和理由;(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4)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事项;(5)办理债权登记事项;(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限制性债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详述享有债权的事实、理由、要求赔偿的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本次事故所引起的限制性债权的,应予以登记,并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要求其参加诉讼。

(五)审理与裁判

根据公告,限制性债权登记期满后,法院应开庭审理申请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案件。审理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申请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数额;申请人对海损事故是否负有责任及责任比例;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及应分配的数额。申请人、限制性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到庭参加诉讼,当庭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最后法院裁判申请人可否享受责任限制。对申请人应当享受责任限制的,判决应同时确定具体的责任限额,限制性债权人名单及各限制性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应分配的金额。对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申请,裁定予以驳回其责任限制申请,并撤销已设立的责任限制基金。

(六)分配责任限制基金

在依法将判决书送达有关当事人后,对裁判责任人准予限制赔偿责任的案件,海事法院即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按照已确定的限制性债权人名单对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分配。

责任限制基金是供所有限制性债权进行分配的。法院准许责任人享受责任限制以及对基金所作的分配对所有限制性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法院做出判决和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该限制性债权人是否参加分配或者其债权是否得到满足,其债权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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