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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因责任人的故意、明知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责任人不得限制赔偿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非是一项绝对的权利,此种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丧失。我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因责任人的故意、明知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责任人不得限制赔偿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非是一项绝对的权利,此种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丧失。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国内法,一般都规定了不得限制责任的具体条件,当责任主体的行为符合此类条件时,将使其责任限制的权利归于消灭,进而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得以确认:一是责任人的故意行为,即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认识到损害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二是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这种表述相当于我国民法理论中所说的重大过失(12)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损害是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并非行业特殊风险所致,对此损害若给予责任限制保护,有悖于责任限制制度的宗旨和法律的公允。(13)

按照惯例,责任人如果实施了上述所论及的作为或不作为,并因此造成了损失,那么必须由索赔方即受害方举证证明,才能取消责任人的赔偿限制权利。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海商法强调只有“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才丧失责任限制权利。若索赔请求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并出具了他们负有过错的证明时,被索赔的受雇人、代理人可能丧失责任限制权利;若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等提出的,所有人、救助人等仍可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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