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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特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权利的确定性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是法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都有法定范围。非限制性债权虽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基于其他国际公约规定或合同约定,仍有一定限制的空间。(四)责任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法律赋予责任人的一项特权,这项权利与公路、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责任限制原则不同。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一般将与经营船舶有关的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即使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不能对事故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如《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连带承担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时,实际承运人可能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定主体,从而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因为与船舶经营业务无关而不具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因而要对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二)权利的确定性

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是法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都有法定范围。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债权属于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对此类债权承担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非限制性债权虽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基于其他国际公约规定或合同约定,仍有一定限制的空间。如责任人因油污造成的损害虽不是限制性债权,仍可依有关国际公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只是这种赔偿责任限制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调整范围。对既不是限制性债权,也不是非限制性债权的其他债权,则应按民法的规定适用完全赔偿的原则。

(三)义务的强制性

法律为鼓励船舶所有人从事海上航运事业,促进各国贸易发展,对承受海上风险的船舶所有人等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同时,为了衡平船舶所有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也给船舶所有人设定了一项法律义务,即如果损失产生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船舶所有人将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四)责任的限制性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法律赋予责任人的一项特权,这项权利与公路、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责任限制原则不同。公路、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按每人或每件货物进行的赔偿,并非总的赔偿限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对总的赔偿责任的限制,是责任人可以在事先确定的,它一般以船舶吨位为计算单位,按法定的计算单位就可以计算出在一次事故中承担的最高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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