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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 在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推动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相关外经贸支持政策,支持技术出口。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教育、科技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鼓励中介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组织企业赴我国技术出口的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

我国商务部科技部在2009年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对优化我国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和提高技术出口在技术贸易中的比例,从政策扶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管理和服务等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以支持企业积极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

意见中的政策规定明确地提出,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出口技术,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具体的政策规定包括:

1.1 在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推动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1.1.1 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

落实好现行支持技术出口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相关外经贸支持政策,支持技术出口。居民与企业通过技术出口实现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1.2 积极提供金融保险支持

研究制订符合技术出口企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解决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利用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为技术出口特别是附带成套设备的技术出口提供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和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化解企业收汇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1.1.3 支持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

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及委托其在华研发机构研发技术。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通过承接境外研发业务,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研发能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的联系,支持其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1.1.4 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并购境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带动我国技术及服务出口。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教育、科技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1.2 在进一步推动国际技术合作的同时,利用各种促进平台,组织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

1.2.1 加强国际技术合作

发挥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多边及双边会议和磋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将多双边技术合作与援外、对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推进与发达国家合作的同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进一步推动国际技术合作。

1.2.2 加大对我国成熟产业化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宣传力度

鼓励中介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组织企业赴我国技术出口的重点国家和地区举办技术出口推介和洽谈会。依托国内外著名展会平台对我国的优势技术进行宣传,推动技术出口发展。

1.3 推动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

1.3.1 加强技术出口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技术出口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政策咨询、发布技术资源和技术供给,帮助企业获取国际技术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人才信息、法律咨询、翻译、报关、专利申报、展会服务、培训等综合服务。

1.3.2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技术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支持技术出口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增强技术出口企业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端的能力。

1.3.3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出口管理效率

适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完善技术出口法律法规。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技术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商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为企业技术出口提供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政务公开,探索网上申报、网上领证业务,方便企业在线办理登记手续,鼓励在机构、人员、信息化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省(市)进一步下放技术出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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