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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一)扩大出口的经济措施1.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如下:担保的项目与金额。所谓政治风险,即由政治方面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短期信贷担保为6个月左右,承保范围往往包括出口厂商所有海外的短期信贷交易。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退税等。以法律手段维护出口秩序,防止出口商过分竞争,也是谋求扩大出口的一个重要行政措施。

一、鼓励出口方面的措施

(一)扩大出口的经济措施

1.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出口信贷是出口国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式,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

出口信贷按其贷款形式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两种形式。

(1)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

买方信贷,是在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地银行提供贷款,给予融资便利,扩大本国设备的出口,又称约束性贷款。这种措施的本质是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带动货物的输出。

买方信贷的优点是卖方在计算成本和报价时,无需把各种因信贷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在成本和报价内,因此报价较低,进口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此外,多数买方信贷都是出口方银行贷给进口方银行,再贷给进口商,因此属于银行信用

(2)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

卖方信贷,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卖方信贷一般用于成套设备、船舶等的出口。这种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口所需资金较多,时间长,买方一般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商要很长时间才能把全部货款收回。因此,出口厂商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贷款的便利。以这种方式购入货物的价格比现汇购入的货物价格高出30%左右。卖方信贷的优点是手续简便,缺点是将商业利润、银行利息、手续费、附加费混在一起,买方不易了解进口货物的真正价格而且报价较高。

2.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就是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无力或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的项目与金额。通常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的项目,都可向国家专门担保机构投保。出口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所谓政治风险,即由政治方面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给予补偿。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所谓经济风险,即因经济方面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可予以补偿。其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0%。

(2)担保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在出口厂商向进口厂商赊售货物引起资金周转困难时,可向担保机构投保以获得短期或中、长期贷款。国家担保机构还可以为出口厂商从本国银行得到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比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商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的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一旦作为债务人的进口厂商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供款银行即可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第二种是对银行的直接担保。凡本国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保。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提供贷款的安全保障,往往给予银行更加优惠的待遇。

(3)担保期限与费用。相应于出口信贷期限,担保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短期信贷担保为6个月左右,承保范围往往包括出口厂商所有海外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的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总和担保的方式。出口厂商只要一年办理一次投保,就可保证在这期间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海外债务人拒付时,即可得到补偿。至于中、长期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因而采取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中、长期担保时间通常为2—15年,承保时间可从出口合同生效日起到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止,也可以从货物装运出口直到最后一次付款为止。

3.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一国政府为了使出口在货物价格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货物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称为出口补贴或出口津贴。在加入WTO之前,我国较多地运用了出口补贴的措施,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对于出口企业或产业专项性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有的国家将补贴转向补贴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减少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的工艺改造,被称为“绿色补贴”,也就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所提的“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

(二)扩大出口的行政措施

1.扶植出口企业和出口项目。

扩大出口的基础,在于扩大生产。而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要扩大出口,就需要有一批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扶植出口企业和出口项目,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如在资金方面,提供短期出口资金和外汇。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退税等。

2.以法律手段维护出口秩序。

以法律手段维护出口秩序,防止出口商过分竞争,也是谋求扩大出口的一个重要行政措施。如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一项名为“进出口交易法”的法规,规定出口企业可以不受“禁止垄断法”的约束,组织“出口组合”来维持出口秩序,防止出口企业之间过分竞争。该法规定,“出口组合”可以就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的价格、品质、数量及其他事项缔结出口协定。这项协定不仅对组合成员有约束力,而且也可以通过通产相发布命令,以限制非组合成员的行动。对于不执行命令的出口企业,通产相有权令其停止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产品。

3.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

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国外市场情况,对发展出口贸易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国外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甚至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这一工作。日本的日本贸易振兴会就是一个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从事国外市场调查并向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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