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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心村的农民居住点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住点的人口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加大对中心村建设的投入,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整合各类财政资金,集成项目实施。加大对中心村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上,各地要对中心村建设用地给予倾斜。
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_2016 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实践报告

为有效引导农村人口集聚,优化农村要素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按照新型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体系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选择区位条件好、经济基础强、宅基地整理复垦有潜力的较大规模行政村,大力发展村域经济,结合生态文明村创建和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改造、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工程的实施,配套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农村人口、产业和公共服务集聚,着力培育建设“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中心村。

力争到2012年培育建设1200个左右中心村,其中2010年启动培育建设420个左右中心村;2013—2020年,每年按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总量的10%左右进行培育建设。通过培育建设,使中心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口集聚力、公共服务辐射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力明显增强,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农村人口集聚。根据中心村的功能定位、区域定点以及农村人口的分布,按照“培育中心村、整治一般村、提升特色村、缩减撤并村”的要求,强化村庄建设空间管制,采用集体土地置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村庄撤并等办法,引导自然村及周边行政村的农村人口到中心村集中居住。山区、半山区中心村规划常住人口一般要达到1500人左右,海岛和平原地区中心村规划常住人口一般要达到2500人左右。

(二)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合理调整村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加快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缩减自然村点数量。中心村的农民居住点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住点的人口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积极推进中心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推行建设联立式住宅,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三)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按照生产方便、生活宜居、环境优美,以及中心镇、中心村、一般村的基础设施相互衔接的要求,统筹推进中心村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及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工程设施要覆盖全体村民,村内道路全面硬化、通达到点到户。村内河沟池塘水清流畅,山区、半山区、平原村庄绿化率分别达到18%、23%、28%以上。农村电气化、信息化水平较高,农村路灯普遍亮化,电力线、广播电视线、电话线等三线搭架整齐有序。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心村发展方向与带动范围,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结合农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立村务活动室、卫生室、警务室(警务联络室)、文化活动场所、广播室、体育健身场所以及“浙江农民信箱”和党员远程教育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引导基层供销社等在中心村设立集商品经营、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技推广等便民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服务社。引导金融机构、电信、电力、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基层综合服务社建设,在中心村设立服务站点。

(五)大力发展村域经济。立足中心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以及农民就业等实际,按照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要求,合理选择各具特色的村域经济发展路子。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培育特色精品农产品。积极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加工业、物业服务等二、三产业,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要求达到50万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超过县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

三、政策措施

(一)修编完善规划。全面调查分析县(市)域内村庄的空间分布、人口规模、产业设施等现状,根据农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人文积淀,以及当地城市化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厘清城镇与村庄在功能与空间上的关系,确定中心村、一般村在人口数量、发展规模、辐射半径、建设类型、公共服务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定位和区域定点,依法调整和完善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形成县城、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村、特色自然村相结合,重点突出、梯次合理、特色鲜明、相互衔接的村庄布局规划体系。加强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明确中心村人口集聚、自然村点缩减、土地等要素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范围等规划建设任务。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对中心村建设的投入,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并整合各类财政资金,集成项目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惠及”的要求,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把中心村培育建设作为扶持重点。省级有关部门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紧密结合“三个千亿”工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行动计划的实施,把中心村培育建设与村庄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下山搬迁、农民安全饮用水、清水河道、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绿化示范村、农民健康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中心村培育建设布点配套安排相关项目资金,形成建设合力

(三)强化用地保障。加大对中心村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上,各地要对中心村建设用地给予倾斜。把中心村培育建设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的原则,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增减平衡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应首先满足中心村的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需要。在做好相关规划修编和相互衔接的基础上,在确保中心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区内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总量不减、质量提高而且实现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前提下,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该复垦耕地面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等面积等质量挂钩置换。落实“村留地”政策,保障中心村发展村级集体物业经济用地需要。

(四)推进改革创新。探索通过村庄整理、建新拆旧、经济补偿等办法,推动自然村落整合和农居点缩减,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利用效率。在推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过程中,如有农户愿意放弃并退出本村老宅基地、选择跨村建房,涉及的相关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平等协商、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并经土地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对上述农户的住宅用地进行合理调整、互换和经济补偿。对因异地就业或户主已农转非而导致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经济补偿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需要流转的农村宅基地,应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农村人口集聚和农户跨村建房的新情况,积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五)加强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联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探索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加大对中心村培育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心村设立小额贷款服务点,开展村民联保贷款等新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心村延伸设置网点,探索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农办、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卫生、文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整合相关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各级农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切实承担政策研究、计划制订、检查督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创新优化村级组织设置及运行机制,发挥村级组织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鼓励农户投工投劳,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通过投资、捐助、认购、认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支持中心村的培育建设。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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