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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鼓励措施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的同时,还采取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本节将对主要的出口鼓励政策措施进行分析。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进口方银行以即期付款方式代进口厂商支付应付的货款,并按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向贷款银行归还本息,至于进口厂商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结算清偿。短期承保范围包括出口厂商所有海外的短期信贷交易。

第四节 出口鼓励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的同时,还采取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鼓励出口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商品出口,争夺国外市场,增加外汇收入,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另一方面,扩大对外经贸往来,以巩固本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地位。本节将对主要的出口鼓励政策措施进行分析。

一、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 )

出口信贷是一种旨在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中长期信贷,它是由本国政策性银行(如进出口银行)或接受政府贴息的商业银行,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目的,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优惠贷款。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出口,如成套设备、船舶等的出口,出口信贷是一种重要的出口鼓励手段。出口信贷有三种方式:

1.卖方信贷。将优惠贷款直接提供给本国出口商的信贷方式为卖方信贷。由于出口商得到了本国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使其有条件以延期付款的方式与国外出口商达成交易,且能够以较低的价格成交,有利于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是: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进口商出口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进口商先支付15%~20%的价款后出口商即将设备交付给其使用,其余80%~85%的贷款和利息则在全部交货或工厂开工投产后若干年内陆续分期偿还。出口厂商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即取得银行贷款,待进口商分期付款偿还贷款时,再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银行贷款和应付的利息。

2.买方贷款。将优惠贷款提供给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的信贷方式为买方信贷,当然,进口商获得的优惠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出口商的特定商品。这种贷款又称约束性贷款。买方信贷分为两种情况:

(1)出口方银行直接贷款给国外的进口商。进口厂商在合同签订后先用部分资金向出口厂商预付合同金额的15%~20%的定金,其余贷款由出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给进口厂商,进口厂商按即期付款方式付给出口厂商。然后,按贷款合同所规定的期限,连本带息偿还给贷款银行。

(2)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进口方银行以即期付款方式代进口厂商支付应付的货款,并按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向贷款银行归还本息,至于进口厂商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结算清偿。

出口信贷中买方信贷的做法是较为常用的,因为这种方法对进出口双方都较为有利。对出口商来说,可以较快地得到贷款,风险较小;对进口方来说,对贷款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成本核算和同对方讨价还价。

3.福费廷。在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中,在事先征得本国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之间达成延期付款合同,之后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商委托的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以无追索权的方式向本国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这种方式称为福费廷。由于在福费廷业务中本国银行以无追索权方式买入出口商手中的远期汇票,使出口商得以按延期付款方式出口商品,有助于吸引国外的进口商购买,从而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

为了做好出口信贷,各国一般都有专门银行办理此项业务。例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 、日本的“输出入银行”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等,除对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等提供国家出口信贷外,还向本国私人商业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或给予贷款补贴,以资助他们的出口信贷业务。为避免各国竞相压低出口信贷利率、提高贷款年限,将贸易领域的争夺引入信贷领域,造成出口信贷恶性竞争,OECD国家曾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达成“OECD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 (简称“OECD君子协定” ),规定了出口信贷的最低利率和最长年限。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贷款,由国家的有关机构出面担保,一旦出现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就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赔偿。

(一)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承担的风险种类

1.政治风险。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国家担保机构可以给予出口商或贷款银行补偿。这类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85%~95%。

2.经济风险。由于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许多经济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担保机构可以给予出口商或贷款银行补偿。这类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70%~85%。有的国家为了扩大出口,有时对于某些出口项目的承保金额可以达到100%。

(二)担保对象

1.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出口厂商出口商品时提供的信贷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一些国家的担保机构本身不提供出口信贷,但它可以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一些便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厂商获得承保权利,以“授权书”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这种方式使银行提供的贷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银行可以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

2.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保。它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保障提供贷款的安全,往往给银行极其优厚的待遇。例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贷款,一旦出现过期未能清偿付款时,该署可以给予100%偿付,而不问未付清原因。但保留对出口厂商要求偿付的追索权。如果出口厂商不付款的原因超过了所承担风险的项目之外,该署可要求出口商赔偿。这种方法有利于银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从而可以促进商品出口。

(三)出口信贷担保制的期限

出口信贷担保制的期限,通常可以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信贷担保一般为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范围包括出口厂商所有海外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一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的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就可以承保在这一年内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海外债务人拒绝付款时,出口厂商就可以从担保机构中得到补偿。中长期信贷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中长期承保时间有两种算法:一种是从出口合同成立起直到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止;另一种是从货物装运出口直到最后一次付款为止。

国家担保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出口厂商与供款银行在海外的风险,来扩大商品出口,因此收费一般不高,以减轻出口厂商和银行的负担。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首先在英国开始实行的,以后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各主要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并且设有专门的国家担保机构。

三、出口补贴( Export Subsidies )

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些商品时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直接补贴( Direct Subsidies )

直接补贴,即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这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一些西欧国家对某些农产品的出口,就采取这种补贴方式。这些国家农产品的国内价格较高,如果按国际市场价格出售就会出现亏损,这种差价和亏损可由该国政府给予补贴。出口补贴的幅度和时间的长短,常常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差价变化而变化。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出口,补贴金额甚至大大超过实际差价。

(二)间接补贴( Indirect Subsidies )

间接补贴,即政府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从而间接推动本国商品的出口。政府对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措施通常有:

1.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销售税、增值税和盈利税等国内税收,以减免出口商品的税收负担。按照GATT-WTO的有关规定,免征或退还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因为这些商品未能在生产国国内销售,并且它们在进口国可能被征收同种或类似的国内税。

2.对某些商品,如原材料或半成品,如果确定其不是用于国内消费,而是经过加工制造后用于出口的,则允许其暂时免税进口,以降低制成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3.进口的原料或半成品,如果征收了关税,当其加工制造的成品出口时,政府负责退还其进口时缴纳的关税。

4.对出口商品一般都予以免征出口税,即使对某些商品仍征收出口税,在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下跌时,也往往予以取消。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降低出口商品的运费、向出口商提供低息贷款、允许出口商延期付税以及实行复汇率等措施,鼓励某些商品的出口。但是,出口补贴的运用是有限度的,当进口国发现出口国滥用补贴时,常常征收反补贴税。

四、商品倾销( Dumping )

商品倾销,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时间与同一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这是国际贸易中典型的不完全竞争现象。低价倾销一般包括两种情况:①出口国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向国外销售商品;②出口国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销售商品。由于无法确切地了解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国际贸易中对倾销的指责,是指第一种情况。

(一)商品倾销的种类

按倾销的具体目的和时间的不同,商品倾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偶然性倾销。这种倾销通常是指出口国供给价格因生产波动而下降,其原因可能是产量波动、技术变化、某种不可遇见的需求波动,如在销售季节终了时廉价出口国内剩余货物。偶然性倾销的后果并不严重,进口国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2.间歇或掠夺性倾销。这种倾销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毁了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这种倾销的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具体来说,有的是为了打垮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的销路;有的是为阻碍当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继续在当地市场维持其垄断地位;有的是为了在国外建立和垄断新产品的销售市场等。这种倾销严重地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抵制。

3.持续性倾销或国际价格歧视。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出售商品。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一家厂商长期实行倾销是不太可能的,只有依赖国家的出口补贴才能进行。所以,持续性倾销一般属于垄断企业的行为,它们以国内的垄断高价来支持对外倾销。

(二)商品倾销的条件

出口商品倾销成功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明显区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从而使出口商品不会再度返销国内,即国内消费者无法以较低的价格从国外市场获得该商品。通常阻隔国内外市场的因素包括关税、运输成本和一些进口限制。在运输成本大幅度下降、进口限制逐渐被取消的情况下,关税保护就成为一国厂商实施长期倾销的必要条件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关税可能成为倾销的原因,因为它使国内价格提高。同时,进口配额有和关税类似的效果。

2.出口国国内为垄断性市场结构。如果是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个别生产者就无法决定产品价格,国内价格将因竞争而降低。

3.国外需求弹性大于国内需求弹性,这样才能对国外需求弹性较大的市场长期索取较低价格;对国内需求弹性较小的国内市场长期索取高价。

总之,无论哪种形式的倾销,都会对国外生产者造成损害。对本国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要支付比国外消费者更高的价格。因此,倾销无一例外地会受到国外生产者和本国消费者的反对。倾销者是国内市场的垄断者,倾销造成的国际价格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原则,它形成了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五、外汇倾销( Exchange Dumping )

(一)外汇倾销的含义

外汇倾销,是指一国利用货币对外贬值来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措施。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用本国货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会上涨,从而起到扩大商品出口和限制商品进口的双重作用。例如,假设原来的汇率是4美元等于1英镑,那么英国价值1英镑的商品在美国要卖4美元,才能换1英镑回来。当英镑贬值,变成2.4美元等于1英镑时,则这种商品输到美国去,只要卖2.4美元,就可换回1英镑,比原来的4美元要便宜得多,这就会刺激别国进口,从而增加出口。仍按上例,原来的汇率是4美元等于1英镑,那么,美国价值4美元的商品在英国只要卖1英镑,就能换4美元回来。当英镑贬值,变成2.4美元等于1英镑时,价值4美元的商品如果在英国仍卖1英镑,就只能换回2.4美元,低于它的国内价格4美元。因此,美国出口商也不得不提高价格,从而导致出口商品竞争力的下降。对货币贬值的英国来说,显然起到了限制美国商品进口的作用。可见,一国货币对外贬值能起到促进出口和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因此,外汇倾销是争夺国外市场,保护本国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外汇倾销的条件

外汇倾销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幅度大于国内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本国货币对外贬值会引起进口原料和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由此带动物价普遍上涨。如果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货币对外贬值与对内贬值之间的差距也就随之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就不存在了。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如果进口国也实行同样幅度的贬值,那么两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就相互抵消,汇价仍处于贬值前的水平,对外贬值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其他限制进口的报复性措施,也会起到类似的抵消作用。

六、鼓励出口的经济特区措施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的特殊经济区域。在这个区域内,通过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和措施,用降低地价、减免关税、放宽海关管制和外汇管制、提供各种服务等优惠办法,吸引外国货物,发展转口贸易,或鼓励和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加工制造业,以达到开拓出口贸易、增加外汇收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可见,设置经济特区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出口,是一国或地区为开拓国际市场而采取的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

经济特区作为实行特殊开放经济政策的经济区域,由于设置的目的、规模、组织形态和功能等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类型,名目繁多。据有关统计,共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对外贸易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投资促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境区等40余种。但从总体上来看,可以大致归纳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和综合性经济区域4种主导模式。

(一)自由港( Free Port )

自由港,又称自由口岸。这是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自由进出的港口。这种港口划在一国关境以外,外国商品除进港时免缴关税外,还可以在港内自由改装、储存、展览、加工、拣选和销售等。外国商品只有在进入所在国海关管辖区域时才纳税。但外国船舶进出港时仍需遵守主权国家的有关卫生、移民、治安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最完整形态的自由港是自由港市,它包括了港口及其所在的城市地区。自由港市把港口的全部地区都划为非关税区,外商乐意自由居留和从事有关业务,所有居民和旅客均享受关税优惠,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但也有些自由港仅包括港口或其所在城市的一部分,而且不像自由港市那样允许外商自由居留,有人称其为“自由港区” 。例如,汉堡、哥本哈根自由港。

自由港的主要特点是:它必须是港口或港口的一部分,其开发目标和营运功能与港口本身的集散作用密切结合。

(二)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Zone )

自由贸易区,是指划在关境以外,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口的地区,一般设在一个港口的港区或邻近港口的地区。它实际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自由贸易区可分为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前者不允许货物的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后者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但所有进口部件和运出区外的成品均须按海关规定记账,以供查核。

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特点是:自由贸易区从自由港发展而来,其主要目的是方便转口和对进口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并以转口邻近国家和地区为主要对象,自由贸易区多设在经济发达国家。

(三)出口加工区( Export Processing Zone & Manufacture and Export Zone )

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它是专门为生产出口产品而开辟的加工制造区域,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出口加工区一般设置在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港口附近的地方。在那里划出一定范围,新建或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厂房等基本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

出口加工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其雏形是1959年爱尔兰香农机场附近出现的以出口加工为主的自由贸易区,60年代后期在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获得巨大发展。其目的在于吸引国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本地区的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扩大加工工业和加工出口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

出口加工区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性的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如菲律宾的巴丹出口加工区,所经营的项目包括服装、鞋类、电子或电器产品、食品生产、光学仪器和塑料产品;另一种是专业性出口加工区,在区内只许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如印度孟买的圣克鲁斯电子工业出口加工区,专业发展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目前,世界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大部分是综合性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采用了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做法,但它又与自由贸易区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是以发展转口贸易,取得商业方面的利益为主;而出口加工区是以发展出口加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利益为主,是面向工业的。

为了鼓励国外企业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建厂,许多国家对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建厂有一系列优惠的规定。例如,对在区内投资建厂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原料、零件、元件及半成品一律免征进口税,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一律免征出口税。不少出口加工区还对国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等优惠待遇。有的出口加工区允许在区内的外资拥有100%的投资比率,所得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国外,另外报关手续、外商出入境手续也给予方便等。

(四)综合性经济特区

综合性经济特区是在前面几种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兼有两种职能,既提供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待遇,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是两者的结合体。在这种特区中,还可以发展商业、金融、旅游等各种事业。例如,新加坡的裕廊工业区,既是一个工业区,区内有工厂企业900多家,占全国工厂总数的30%;又是一个重要的转口贸易港,港口有大型泊位10个;另外,它还是一个旅游区,拥有著名的观赏风景。

除以上介绍的四种特区外,常见的经济特区还有以下三种:

1.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它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这些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运入区内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因此,它起到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增加各种费用收入,并给予贸易商经营上的便利。保税区的仓库,有的是公营的,有的是私营的;有的货物储存期限为一个月到半年,有的期限可达三年;有的允许进行加工和制造,有的不允许进行加工和制造。日本的经济特区主要是保税仓库区。

2.自由边境区在过去又称为自由贸易区。它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果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需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以在区内进行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发边境区的经济。

3.过境区。它是指沿海国家为了便利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作短暂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据外电报道,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球出口加工区的数量已经超过850个,雇用2700万人。其中,北美洲320个,亚洲225个,欧洲81个,加勒比海地区51个,非洲47个,中美洲41个,南美洲41个,中东地区39个。具体到各个国家,美国拥有213个,中国124个,墨西哥107个,菲律宾35个,多米尼加35个,印度尼西亚26个,洪都拉斯15个,肯尼亚14个,土耳其、哥伦比亚11个。可见,经济特区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促进产品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七、促进出口的其他措施

(一)设立专门组织,研究与制定出口战略

例如,美国1960年成立了“扩大出口全国委员会” ,其任务就是向美国总统和商务部长提供有关改进和鼓励出口的各项措施的建议和资料;1978年成立了“出口委员会”和“跨部门的出口扩张委员会” ,附属于“总统国际政策委员会” ;1979年成立了“总统贸易委员会” ,集中统一领导美国对外贸易工作;1992年成立了国会的“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 ;1994年1月又成立了第一批“美国出口援助中心”等。此外,日本和欧盟也有类似的组织。

(二)建立商业情报网,加强国外市场情报工作,及时向出口商提供商业信息和资料

例如,英国设立出口情报服务处,装备有计算机情报收集与传递系统。情报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由计算机进行分析,分成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地区或国别市场情况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出口。

(三)设立贸易中心,组织贸易博览会

贸易中心是永久性设施,可以提供商品陈列展览场所、办公地点和咨询服务等。贸易展览会是流动性的展出,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的国家一年组织15~20次国外展出,费用由政府补贴。这些工作可以使外国出口商更好地了解本国商品,从而起到促销作用。例如,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对由其发起的展出支付80%的费用,对参加其他国际贸易展览的公司也给予其费用30%~35%的补贴。

(四)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以加强国际间经贸联系

许多国家为了推动和发展对外贸易,经常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出国的费用大部分由政府补贴。例如,加拿大政府。此外,很多国家还设立专门机构接待来访团体。例如,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设有接待处,专门接待官方代表团和协助公司、社会团体接待来访的外国工商界人士,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组织出口厂商的评奖活动,形成出口光荣的社会风气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都对出口厂商给予精神奖励。例如,对出口成绩卓著的厂商,国家授予奖章、奖状,并通过授奖活动推广他们扩大出口的经验。例如,美国设立了总统“优良”勋章和“优良”星字勋章,得奖厂商可以把奖章样式印在他们公司的文件、包装和广告上。日本政府把每年6月28日定为贸易纪念日,每年在贸易纪念日,由通商产业大臣向出口贸易成绩卓著的厂商和出口商颁发奖状。

除此以外,鼓励出口还有很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资本输出带动本国商品的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供其自由支配以鼓励出口商的积极性;采取进出口连锁制,将进口与出口挂钩,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以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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