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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妥善衔接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建议在转入城居保时,应该要制定工龄如何转移计算,这是因为在职保中工龄是视同缴费的。在《征求意见稿》中,应该针对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和领取待遇期间都没有医保待遇的现象,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为此,建议有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尽快考虑城居保的医保待遇问题。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着力于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从现状来看,一方面城乡居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内涵逐步丰富,社会保障的水平逐渐提高,社会保障的体系不断健全。另一方面,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客观上与我国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良好愿望和实际要求还存在着不少差距。

2012年11月26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同时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此来征求全国上下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应该看到,《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和推出,不仅十分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且也是广大城乡居民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热切期盼。自从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11年7月实施以来,取得了广大城镇居民的欢迎和实施后的初步成效,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方面有一部分居民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年限,但是又无力继续缴纳,因而不能满足退休条件;另一方面,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又可能意味着放弃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有些人面临两难的选择,处于无法办理的局面。从这个角度来讲,实现职保和城居保的衔接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十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更是一件大好事,也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向着健全完善又前进了一大步。因此,为了实现我国公民的职保和城居保能够更好地进行衔接,提出如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1)在《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规定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没有提到工龄的折算问题,而在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是有一定年限的工龄,但是,由于职保没有缴金或者缴金年限不够,也就无法办理退休。因此,建议在转入城居保时,应该要制定工龄如何转移计算,这是因为在职保中工龄是视同缴费的。应该充分认识到,工龄的折算问题,实际上涉及许多人的实际利益。

(2)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但是,个人缴费的清退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以操作,也容易引起投保人的反感。为此,建议还是修改成和第五条的规定一样,把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如果这样做,不仅在实际操作中相对容易操作,而且也容易让投保人所接受。

(3)在《征求意见稿》中,应该针对目前城居保的缴费积极性普遍不高的现象,采取一些积极鼓励的办法和措施。为此,建议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转入职保账户中的时候,能否同时转入一部分的国家补贴(例如,同时转入政府补贴的10%),希望通过这一措施,能够提高一些居民参加城居保的积极性。

(4)在《征求意见稿》中,应该针对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和领取待遇期间都没有医保待遇的现象,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为此,建议有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尽快考虑城居保的医保待遇问题。

(原文刊于《上海企业》,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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