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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的话原始股东持股比例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法》规定新加坡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和缴足资本是新币1元起,可见新加坡成立公司无注册资本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也并非意味着公司因亏损而资本减少时,公司成员有义务继续出资。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公司股份时同意出资的数额。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要求股东一次性缴足全部资本。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增加资本数额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的三个核心原则为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性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便利条件。

折衷资本制是前面两种资本制度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性全部发行完毕,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和筹集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法》规定新加坡设立公司发行股票和缴足资本是新币1元起,可见新加坡成立公司无注册资本的限制。而且,新加坡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即无需一次性缴纳股款就可以成立公司,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名义资本,而非实有资本,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

二、公司的股份

股份是以一定数额金钱衡量的持股者对公司所享有的权益,但其首先体现的是责任,其次才是利益。根据《公司法》第39(1)条的规定,股份还代表着存在于所有持股人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关系。如前文所述,公司成员或股东的责任仅在于向公司履行与其所认购的股份相应的出资义务,这也是有限责任的含义所在。持股者可以根据公司宪章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组织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股东的实际权利要视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的条款而定。一般来说,所有股东都有权按持股比例领取公司分红。当公司解散时,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所有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股东还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董事。

一般来说,股份大致可分为两种:普通股和优先股。顾名思义,优先股能为持股者提供某些优待,这些优待可能表现在分红或者资本返还方面。例如,优先股条款可能规定,在普通股股东领取任何红利前,优先股股东有权领取特定数额的红利。而普通股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同时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

三、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其例外

(一)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公司有维持资本的义务,即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不得向其成员退资,这一原则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授信于公司,是因为其相信公司的资本将仅用于经营目的,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资本得以维持,而不会退还给股东。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成员不能从其投资中获得任何回报。实际上,如果公司在一个特定年度有所盈利,公司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利润分配给股东。资本维持原则也并非意味着公司因亏损而资本减少时,公司成员有义务继续出资。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公司股份时同意出资的数额。资本维持原则仅仅要求在公司没有盈利时,不能实施任何实质上向股东退资的行为。新加坡《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即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1.公司不得购买其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份;2.公司不得进行以其自身股份或其母公司股份作担保的贷款行为;3.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购买其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份;4.除非有可分配利润,否则公司不得分配红利;5.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否则公司不得减少资本,或以其他方式将资产返还其成员。

(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例外

《公司法》虽然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但也允许例外情形的发生,即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其自身的股份,但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法》第76条B(1)款规定,如果股份回购得到公司组织规章的明确许可,并且回购资金来自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公司可以回购股份。这样的股份回购并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这些利润也可能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如果公司董事和经理知道公司已经无力偿债,或一旦回购股份便会无力偿债,则不得同意公司回购股份。

四、公司减资

尽管新加坡一贯坚持资本维持制度,但《公司法》也允许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减资,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出现在《公司法》第73(1)条。该条规定,如果得到特别决议的许可,公司可以进行任何形式的减资,特别是在不限制前述一般规定的前提下,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减资:1.免除或减轻尚未出资的股份认购者的出资责任;2.消除已缴纳股本中的亏损部分或不能体现为实际资产的部分;3.返还已经缴纳但超过公司需要的股本。任何公司减资行为都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且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反对公司减资的决定,此时,公司应当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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