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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需要多少股东同意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程序。

一、公司分立概述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国外立法例对公司分立一般不作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合并、分立专列为一章做出明确规定,原因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创时期的公司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公司分立行为不规范,并借以规避债务的现象。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己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分立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法律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分立的特征

公司分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三)公司分立的种类

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1.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法律主体继续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以上新公司。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原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也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用公式表示就是A'=A+B,A'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B公司应当进行设立登记。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财产全部进行分割,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用公式表示就是C=A+B,C公司应当进行注销登记,A公司和B公司应当进行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协议

该项程序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协议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应当特别注意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的妥善处理。

(二)股东会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决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协议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协议。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四)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一)公司主体的变化

公司分立必然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二)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三)债权债务的变化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思考题

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2.派生分立与新设分立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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