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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履行义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掌握了后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时,有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注意: 当事人使用了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终止,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合同。

(一)合同的履行

1. 合同的履行的定义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2.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只有全面履行合同,才能实现双方预期的目标。《合同法》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即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这就要求双方都切实协作履行义务,才能享受权利。

(3)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几种权利

1.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而产生的权利。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时间顺序,应该同时履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2)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合同义务时间顺序,当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掌握了后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时,有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 当事人使用了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终止,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免受损害,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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