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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和股权变更需要审计吗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某公司需要对某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因此,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

4.哪些因素可能导致审计业务的变更?

答: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通常情况下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的因素包括:

①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例如,某企业为了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进行审计,由于情况变化,该企业决定不再上市,因此,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审阅业务。

②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例如,某公司需要对某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因此,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过程中,该公司了解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事项进行特别报告。因此,该公司提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对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③审计范围存在限制。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通过恰当的审计程序对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将约定的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

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则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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