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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收汇需要外管局备案核销吗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等一系列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合同履行也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公约》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等一系列义务,直至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合同履行也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办事,都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合同,守信用”是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于贸易条件的不同,出口合同的履行的程序和各个环节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履行出口合同的环节,概括起来可分成货(备货、报检)、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运(托运、报关和保险)、款(信用证下的制单结汇)四个基本环节。这些环节有些是平行展开,有些是互相衔接,但都必须注意与其他环节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做到“货”、“证”、“运”的平衡衔接,防止“货”、“证”、“运”脱节和在货物装运后的“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现象发生,影响及时履行合同和安全结汇。

一、备货和报检

(一)备货

备货也叫排产,是指合同订立后,出口方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包装、数量和交货时间等的要求,进行货物准备的工作。

1.备货工作的主要内容

备货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公约》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1]由此可见,交付货物是最基本的义务,因为交付货物是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做好备货工作是履行交货义务的物质基础。备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仓储,组织货源或催交货物,核实货物的加工、整理、包装和刷唛情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和清点。有的货物即使已经验收进仓,还需要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进行再次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刷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2.备货应注意的问题

在履行出口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做到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规定但按照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示义务。因此,在备货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应该重视:

(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和法律的要求。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和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又要和样品一致。同时,货物的品质还必须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2)交货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中的货损,以及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同时该惯例还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合理运用合同或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并在由我方决定溢短装数量的情况下,配合市场行情,合理利用允许的溢短装比例,可以创造可观的效益。

(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需认真核对和检查,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休整或更换,以免在装运时取得不清洁的提单,造成收汇困难。在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尽量压缩货物包装的体积或降低货物包装的重量,以节约运输费用。

(4)备货的时间应根据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安排。不要造成货物长时间等船或船长时间等货的局面,而且必须在落实信用证条款后,安排生产,以防止出现备好货物后,买方不开证、不要货物或其他问题,影响安全收汇。如果合同规定收到买方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货物,为保证按时履约,出口方应督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来信用证。我方收到信用证还要必须无延迟地认真审核,尤其是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为特殊商品时,应在审核无误后安排生产和装运。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

(5)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得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完全的所有权。他应有权出售该项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安宁地占有和支配该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扰。《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3]

(二)报检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1.法定报检的分类和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检的范围为:

(1)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2.报检时间和地点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检查换证。

3.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

(1)报检。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报检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出证。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4.报检所需的单证

出口商品在报检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5.商检单据

(1)出境报验单

出境报验单是指出口方向我国商检机构申请报检出口商品时所填写的一种申请书。

(2)放行章(单)

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证书检验合格,按规定缴纳检验费后,在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机构放行章或出具商品放行章,海关凭此验收。

(3)商品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的质和量经过公证机构或生产部门检验后所出具的文件。检验证书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我国商品检验证书,是我国商检局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具体分为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及验仓、货载衡量等证书;第二类是我国商检局检验证书以外的其他检验证书,包括生产厂或出口公司的检验证书、进口商驻出口地点代表或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证书、棉花出口植物检疫证书、SGS检验证书。

二、落实信用证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是卖方结算货款的重要文件,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的手续,而且所开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或者虽有不符,但其不符内容能为卖方接受。因此,对于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催证、审证、改证就成为履行这类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

(一)催证

催证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或装运货物出口。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时,往往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应买方要求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根据备货情况及时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催证,并告知对方不及时开证将被视为撕毁合同,并在对方仍不开证时可声明保留索赔权,或拒绝交货,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为使出口合同顺利履行,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催促买方开立信用证:

1.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如3个月),同时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如15天)内开证,出口商应在通知进口商预期装运期时,同时催促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2.结合船期情况或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进口商商议要求提前开证;

3.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有权利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并在此之前,仍可催促进口商开证;

4.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根据UCP600中有关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不一致,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因此,当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务必及时对信用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1.银行审证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性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资信情况审核。对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的资信情况的审核,在经济上应要求其本身资信情况必须与所承担的信用证义务相适应,如果发现其资信不佳,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3)信用证真伪的审核。银行应合理谨慎地检验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如果银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并且告知受益人其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4)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国外的开证行一般应遵循UCP600,如果开证行愿意依照该惯例解释信用证条款的话,就应该在信用证上注明本证受该惯例限制的条款。

2.受益人以合同条款对照信用证进行审核

银行虽然不管买卖双方合同,但信用证的开立,进口商申请开证时毕竟还是以合同条件为基础,信用证应该反映合同的内容。审核信用证时,主要判断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审核项目一般包括:

(1)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种类繁多,要审查来证是可以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注明“不可撤销”字样,仍应按不可撤销信用证处理。另外要注意对有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以减少风险。此外,还要审核信用证是保兑的还是不保兑的,如果是保兑的信用证,由哪一家银行保兑以及保兑费由谁承担也是审核信用证种类的内容之一。

(2)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由于开证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经常会与进口商在进出口合同上显示的名称或地址不一样,因此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货物。受益人的名称或地址必须正确无误,前后一致,否则会被视为不符,影响安全收汇。

(3)审核信用证的支付货币和金额。信用证的金额和支付的货币种类应与合同一致,总金额的大小写数字必须一致。如果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支付货币种类如果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不一致,应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才可接受。

(4)审核信用证有关货物的内容描述。来证中的有关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金额、装运港、卸货港、目的地、保险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及保留条款;是否需要提供客户检验证明;商业发票是否要求证实或有进口国的领事签证等,这些条款必须仔细审核,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接受或提请修改。

3.信用证一般条款的审核

信用证中各种条款都应该逐条审核和落实,稍有一点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都有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

(1)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根据UCP600第14条,交单出具的一份或者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如果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则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2)审核装运期和有效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应与合同中的装运条款相一致,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或上面加注的装船或启运日期,不得迟于最迟装运日期。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日期即为信用证的到期日。

(3)审核转船和分批装运条款。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UCP6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4]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4)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方式。银行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或议付。所有的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属于哪一类。

4.有关单据条款审核

(1)保险单条款的审核。信用证在保险条款中要明确投保哪些主要险别。UCP600规定:“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5]

(2)海运提单条款的审核。一般信用证对提单份数条款最常见的规定为全套正本提单、三份正本提单。目前外贸公司多数习惯缮制提单份数以一式三份为一套出具。

(3)包装单条款的审核。对包装商品,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包装单。包装单表明货物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和每件具体情况。如果每件是不定量包装,要逐一列出每件的毛重和净重等情况。

(4)领事发票和领事签证单据条款的审核。领事发票是根据进口国驻在出口国的领事馆所制定的一种固定格式而填制的一种发票,并由领事盖章,或已经缮制好的单据,如发票和产地证等,交由领事盖章。

(三)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分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1.信用证修改的一般程序

(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应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开证银行审核同意后,向信用证原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修改书一经发出就不可撤销;

(3)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审核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后,将修改书转交给受益人;

(4)修改书的通知程序与信用证的通知程序大致相同。修改通知书上应作如下指示:“请书面回复我行可否接受本次修改以便答复开证行。”受益人如不接受信用证项下修改,应尽快告知通知银行并将修改书正本退回,以便通知银行将受益人意见及时转告开证银行。

(5)受益人同意接受信用证修改后,则信用证项下修改正式生效;如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银行,并附上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文件,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视为无效。受益人对修改拒绝或接受的表态,可延期至交单时。

2.修改方式

(1)受益人审证后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受益人审证后,发现内容与合同和惯例规定不一致,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

(2)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

3.在改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发现同一份信用证中有多次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尽量做到一次性向国外客户提出,避免由于疏忽或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

(2)对于收到的信用证修改,如其内容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客户声明表示拒绝,并再次提请修改。

(3)开证申请人改证应征得受益人的同意。UCP600规定,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UCP600还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4)对于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如发现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则应把改证通知书退回,待全部改妥后才能接受。UCP600规定,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三、出口货物的装运

(一)托运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一般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租船订舱,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检验、交接、仓储和转运等工作。货运代理人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对货主负责,并通过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1.出口订舱流程

(1)以CIF出口为例,出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对于出口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对于出口量不大,可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出口商缮制海运货物订舱委托书,并向货运代理公司签发,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租船订舱。

(2)货运代理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后,向船公司或船公司代理签发海运出口托运单(Booking Note,B/N),办理租船订舱手续。

(3)船公司或其代理确认货运代理公司的订舱后,向货运代理公司签发配舱回单等运输单据,作为对订舱的确认通知。

(4)出口商将该货物运至指定码头等待检验、报关、装船。

(5)船方在确认订舱后,以发送载货清单的方式通知港口

(6)出口方根据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缮制投保单,缴纳保险费,取得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

(7)出口方根据合同约定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填制报检单,货物检查合格后,获取检验检疫证书。出口方应在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出口。一般货物的检验证书从发证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和鲜蛋等保质期较短货物的检验检疫证书的有效期为14天。

(8)出口商在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或向货运代理公司提供整套报关单据,委托其代理报关),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接受海关审批。

(9)海关审核单据、查验货物无误后,向出口商征收关税,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出口商凭该报关单办理货物装运。

(10)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出口商凭“大副收据”,向外轮代理公司结算运费,凭运费单换取船公司向货代公司签发海运提单,并立即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2.集装箱运输

(1)积载和装载

集装箱装箱和拆箱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货主或其代理装拆箱,一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装拆箱。如属货主自装箱,在配箱时要选择相互适应的货种同箱装运;在装箱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运输过程中因震动和摇晃时产生影响货物安全的外力减少到最低限度。装货前必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完好无损,装载原则是“不留空隙,各方面均等”。

(2)制单

装箱单。每一个集装箱出口均须填制一份装箱单。

②场站收据(Dock Receipt)。相当于传统运输的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其格式基本上同集装箱联运提单一致,由发货人填制。

③集装箱提单。发货人在装船后即可以场站收据换由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

(二)出口报关

1.申报。它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装运出口或提取货物。出口货物的报关主要是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出口货物被装上运输工具之上24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出口。出口后需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还需表明“出口退税专用”的黄色出口货物报关单。

2.查验。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国境的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免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运、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员应到场作为见证人。

3.放行。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手续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海关在决定放行进出口货物后,需要在有关的报关单据上签章(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凭此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手续。对于海关监管货物来说,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也是海关办理核销的依据。

(三)出口保险

1.出口货物保险的流程

(1)申请投保。当投保人需要对一笔货物申请保险时,可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一般先填制“运输险投保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投保人作为接受承保的凭证;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为缮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依据,保险契约即告成立。

(2)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投保的一方支付保险费,保险的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也是投保单位通过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报的内容,凭以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计算保险费。

2.保险索赔程序

(1)提出索赔申请。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他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索赔,就地给付赔款。

(2)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四、信用证下的制单结汇

在出口业务中,制单结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制单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之后,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银行对这些单据审核无误后,才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因此,制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出口方能否安全及时收汇。

(一)结汇办法

结汇是将出口货物销售获得的某种币制的外汇按售汇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买入价卖给银行。目前,我国出口商在银行可以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全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就将全套单据寄交于国外的付款行(开证行),要求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转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这种方法的特点是:银行不需预先垫付资金,不承担资金风险,但对出口方而言,占用资金时间长,收汇较慢。

2.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这种结汇方式是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企业资金周转,从而扩大出口业务。出口押汇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UCP6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合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

(二)单证不符业务的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单证不符情况经常发生。此时,首先要争取时间修改单据,使其与信用证相符。如果来不及修改,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

1.表提,也称担保结汇,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出现单证不符,主动向议付行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担保日后遭到拒付时,一切后果由受益人承担。表提一般适用于单证不符点并不严重,或虽然是实质性不符,但事先已经让进口商确认可以接受的情形。

2.电提,又称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开证行去电(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同意后再将单据寄出。这样可在最短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买方意见。如果对方同意,可寄单收汇;如果不同意,卖方可及时处理运输中的货物。

3.跟单托收,议付行不同意上述两种方法,这时出口单位只能采用托收方式收款。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各种处理方法,都使得受益人失去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银行信用已经变成了商业信用。

五、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货物退税

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是出口贸易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解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掌握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业务的内容和程序是外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出口收汇核销

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要求结汇、用汇,银行对企业的收付汇实行结汇、售汇制。

1.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1)采取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中心的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局通过核销单的发放与收回,并采取核销的方法来管理出口收汇的工作。出口企业必须凭核销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向银行交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单涉及海关、银行、外贸运输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贯穿于整个出口业务的全过程。

(2)实行先收汇后核销的方法

出口企业待货物装运后,向银行结汇,凭银行收款通知单才可以办理核销手续,提高了收汇管理工作的效率。

(3)以提高收汇为目的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出口收汇的情况,加强对逾期收汇的监督,保证了收汇的安全。

2.出口收汇的对象和范围

(1)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2)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包括一切出口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寄售等。

3.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主要当事人有出口企业、外汇管理局、海关和银行。出口企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一份出口报关单只能申领一份,不得相互借用,并在当地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如下: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6]退回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4.出口收汇的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核销单信息、报关信息和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由税务机关将出口离境的货物在国内生产与流通环节中已征的中间税款返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

1.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凡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享有出口退税的企业有: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工贸企业、集生产和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5)商业合资企业[7];

(6)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7)特定企业,如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等单位发生的一些特定业务。

2.出口退税的货物

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可办理出口退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货物;

(2)已报关离境的货物;

(3)已收妥货款并结汇的货物;

(4)财务已作出口商品销售处理的货物;

(5)按规定提供全套退税单据的货物。

3.出口退税的方法

(1)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方法是指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由生产企业先缴纳,外贸企业按含税价收购出口货物),待货物出口报关离境后,由税务机关将在生产、流通环节中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外贸出口企业。此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进出口企业。

(2)免、抵、退。免、抵、退的方法是指出口货物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免税、抵税和退税的方法,即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予退还所耗原材料等已纳税款抵内销货物的纳税款,退一个季度内未抵完的税额部分税款。此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

4.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1)出口退税的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持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于批准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盖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等证明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2)出口货物退税的定期申报

出口企业应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应在清算结束前(本年度5月30日)收集齐全,因收集不全并未申报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3)定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收到经商务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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