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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或出口收汇核销率在85%以上且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2.每年3月份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进行通报,通报范围为辖区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第十二节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一、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一)审核的材料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生成的考核结果。

(二)审核原则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

2.出口收汇核销率是出口收汇考核的惟一标准:

(1)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或出口收汇核销率在85%以上且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2)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4)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三)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作;

2.每年3月份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进行通报,通报范围为辖区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3.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二、奖惩措施

(一)审核的材料

1.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的通报文件;

2.办理相关业务所必备的材料。

(二)奖惩措施

1.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务操作环节上提供便利条件:

(1)可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核销单

(2)符合条件的还可评为自动核销企业。

2.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加强核销管理,实行控制发单。

(三)注意事项

1.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2.其他奖惩措施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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