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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时间:2022-02-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 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办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第二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一、出口收汇核销主要单证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制发,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顺序编号的重要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图2−2所示。

图2−2 出口外汇核销单

(二)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和填制规范、由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出口、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如表2−1所示。

表2−1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

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是出口企业凭以办理出口和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1. 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 领单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出口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

(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2)出口合同及复印件;

(3)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4)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的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的其他凭证。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申领流程见图2−3。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注销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核销单由外汇局注销,并妥善保管:

(1) 发生全额退关或填错的,出口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图2−3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流程

(2) 出口企业因故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1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回退外汇局注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说明(加盖公司章、法人签字或盖章);

(2) 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核销单情况为“退关”状态的界面(加盖公司章),提供全额退关情况;

(3) 要注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小提示

企业第一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需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缮制与使用

1. 存根部分

(1)出口单位名称: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必须包括十位数代码。

(2)出口货币、总价: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3)收汇方式: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按实际填信用证、托收、T/T等方式中的一种,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4)预计收款日期: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5)报关日期:填实际报关放行日期。

(6)备注:可写出合同号、出口发票号等须附加说明的内容,原来的出口商品如发生变更则填写原出口商品核销单的编号等情况。

2. 正联

(1)编号: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2)出口单位:单位代码,同存根部分的出口单位名称。

(3)银行单位: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4)海关备注栏:海关加盖报关验讫章。

(5)外汇局备注栏:由外汇局填写。

3. 出口退税专用

(1)单位代码:填十位数代码。

(2)货物名称:按实际品名填写,与发票、报关单一致。

(3)数量:按外包装数或件数填写,与报关单和发票一致。

(4)币种总价:按发票上金额币制填写,与左边存根一致。

(5)报关单编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6)外汇局签注栏:由外汇局盖核销章并填写日期。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遗失与补办

(1) 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 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办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 对于遗失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五)出口货物退赔外汇核销的办理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1) 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① 出口合同;

② 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③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④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3) 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 商业发票

③ 汇票副本;

④ 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 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三、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一)出口项下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单位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预计收款日期超过180天(含)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登记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即必须在报关出口后210天内收汇。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远期收汇备案申请书;

(2) 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付款时间补充合同;

(3)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小提示

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小贴士

1. 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2. 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 出口单位应在核销单的“预计收汇日期”注明远期收汇日期;

4. 远期收汇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核销;

5. 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6. 办理远期收汇备案之特别提醒:

A. 必须在报关60天内申请;

B. 必须在电子口岸里有交单,并且有信息;

C. 订购合同或者收汇协议有注明收汇天数,天数必须包含节假日;

D. 办好后需交给国税局出口退税处。

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见表2−2)。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并加强对远期收汇逾期未核销的跟踪监管。

表2−2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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