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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一、出口收汇核销基本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如图2−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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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八条规定: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一)申请材料

(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如表2−3);

表2−3 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我公司于年月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于年月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1. 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2. 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3. 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需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表(如表2−4);

表2−4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表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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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所需资料:

1. 出口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 卡;

8.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 工商局变更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仅企业变更提交)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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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7)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

(二)办理流程

(1) 出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在省、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提供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外汇局窗口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2)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受理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承诺即时办理。

三、出口收汇核销凭证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四、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五、无纸化后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无纸化核销就是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通过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发送至外汇局,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信息自动审核并完成核销,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一)实施无纸化出口收汇核销的条件

实行出口无纸化核销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已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且符合外汇局管理要求,系统已设置允许对其实行自动审核的出口企业;(2)报审涉及的数据均为本企业的单证数据,并且保证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下列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企业仍须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1) 凡涉及补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或出口收汇数据信息(核销专用联)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出口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后,应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证。

(2)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差额备查、退赔外汇、双超佣金支付、远期收汇备案、境外收汇过户等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须向外汇局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3) 结汇“关注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

(二)无纸化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企业的出口单证,申报时选择“核销单不齐”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核销单和进行“核销单收齐申报”操作。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认真录入并核对核销单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退税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取得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无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纸质核销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对报关出口货物的核销报审,可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表发送至外汇管理局,由外汇局审核电子信息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小提示

无纸化核销小贴士

出口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进行核销报告时,应注意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向外汇局报审,无纸质单证对应的电子数据不得用于核销报审。

用于抵扣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需按有关规定由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在完成向外汇局电子数据核销报审后,必须于次日查看是否核销信息,如发现未通过核销,须查明原因,并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数据提取出错或提取数据缺失,要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对已运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择期向外汇局申请开通“自动审核”功能。

(三)实施无纸化出口收汇核销的意义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退税无纸化对出口企业来说有两个重要意义:

第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退税无纸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加快了出口核销退税数据传送频率。外汇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即时向国税局传送经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的退税数据,由原来每个月向国税局传送一次退税数据改为每周传送,即企业每周的核销信息,第二周就能从外汇局传送到国税局。与以前相比,企业能提前申报出口退税,缩短了企业的退税周期,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二,实行出口收汇核销退税无纸化后,取消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人工处理和手工传递的繁琐环节。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不需提供加盖外汇局“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国税局以出口核销电子数据作为企业出口退税的依据,减少了企业往返外汇局和国税局的次数,实现了企业出口核销和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便利化,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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