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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应按照“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规定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凭纸质单证来核销时,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已用于自动核销,则在该出口单位截止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前剩余的国际收支申报电子数据中扣减核销金额,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未用于自动核销,则按正常核销程序处理。

第六节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一、资格核定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

2.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2)。

(二)审核原则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每年进行一次自动核销资格的核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出口单位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后,实行自动核销。

(三)注意事项

1.《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由外汇局有关业务部门填制;

2.经外汇局总局核准后,各分(支)局应及时对外公布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名单,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3.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登记”操作。

二、资格撤销

(一)审核的材料

视不同情况按外汇局要求提供。

(二)审核原则

不再符合上述自动核销企业条件的或企业提出放弃自动核销的,撤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三)注意事项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注销”,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三、出口收汇核销

(一)审核的材料

1.核销专用联;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原则

1.自动核销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全额收汇,并按规定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领取核销专用联;

2.可一次性向出口单位发放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用量;

3.按有关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4.因下列原因,出口单位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按照相关规定逐笔处理: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5.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退赔外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出口单位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

2.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核销、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外汇局在接到出口单位报告后,应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预计收汇日期;

3.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销单位进行核销,核销后不再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但应当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每个自动核销企业的已核销清单;

4.自动核销出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5.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

四、监管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核报系统预警信息;

2.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原则

1.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2.连续三次预警通知后,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可以取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3.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应按照“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规定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凭纸质单证来核销时,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已用于自动核销,则在该出口单位截止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前剩余的国际收支申报电子数据中扣减核销金额,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未用于自动核销,则按正常核销程序处理。

(三)注意事项

1.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核销单位进行考核;

2.外汇局取消出口单位的自动核销资格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取消”操作,并打印其“出口收汇未核销清单”、“出口未收汇核销清单”,提供给出口单位;

3.对被撤消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消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附件3),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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