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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产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吗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租赁商品房应当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我国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进行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2)租赁商品房未进行登记备案可能被处以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未进行登记备案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租赁商品房未进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有效但无法对抗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不进行登记备案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若在承租人未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业主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并且与第三人就租赁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则承租人将面临无法承租该租赁商品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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